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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恐龍」法官案例(一):羈押原因與不告不理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2/5/2011 8:07:46 PM
發表內容 新聞:
性侵日女運將逃走中?網友批盧軍傑:早知如此!何必放人
http://www.nownews.com/2011/07/16/91-2728085.htm
爭點與說明:
下參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頁248
爭點:
檢察官以第1款之原因聲請羈押被告,但法院認為並無第1款之原因,但有第2款之原因,法院可否加以變更而對被告予以羈押?
實務見解: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四),頁710
實務上認為法官應受檢察官聲請羈押事由之限制,不得捨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事由而逕據訊問後認定之羈押原因予以羈押。
--------------------------------------------------------------------------------------

大家的看法呢?





回覆 盧軍傑? 在12/5/2011 8:11:30 PM的回覆:
去做法官了喔?

回覆 盧軍傑的碩士論文 在12/5/2011 8:19:01 PM的回覆:
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基礎與適用問題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90/碩士   
研究生:盧軍傑   
指導教授:林山田   
   
回覆 p.s. 在12/5/2011 8:30:47 PM的回覆:
p.s.跟許恆達同學年
回覆 林山田老師的弟子中 在12/5/2011 8:41:28 PM的回覆:
盧映潔之前因為廢死案被罵得狗血淋頭.........
現在又有盧軍傑被罵是恐龍法官.....................

希望他們能挺得住!
回覆 不過呢 在12/5/2011 8:46:39 PM的回覆:
疾風知勁草,日久見人心!

在真正困頓艱難險峻的時刻,才能真真正正的看出一個人的<德>(正直)

面對死刑的議題,那些後來左閃右躲的人阿..................

難道!蘇格拉底之死是因為它的愚蠢嗎?克力同那麼位蘇格拉底盡心盡力卻無法說服他.........................
回覆 在12/5/2011 8:49:15 PM的回覆:
實務上認為法官應受檢察官聲請羈押事由之限制,不得捨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事由而逕據訊問後認定之羈押原因予以羈押。
---------------------------------------------------------------------------
刑訴既有發現真實、實踐國家刑罰權之目的
那就不可能完全使用「不告不理」
即使法官認為被告構成檢察官聲請以外之其他羈押事由
無論如何
都構成妨害國家發現真實的目的

既然如此
仍遽然駁回,完全不顧後果?

就要有意識一點
諭知一下
不然下一個恐龍法官在前面等著
回覆 前面? 在12/5/2011 8:51:11 PM的回覆:
為什麼不是後面?
回覆 拙見 在12/5/2011 9:01:32 PM的回覆:
如果口試問這個,我想我會說,現在的刑事訴訟是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對於羈押原因之審理,原則上應採不告不理原則,但觀諸日前的所謂恐龍法官的爭議事件,全國國民對羈押案件之審理中,法官應扮演更積極性的角色,此一看法,甚值傾聽。這樣應該四平八穩了吧。
回覆 Wow....... 在12/5/2011 9:05:05 PM的回覆:
Wow.......
需不需要在不告不理此一原則上再多加琢磨?
回覆 老掉牙 在12/5/2011 9:30:47 PM的回覆:
實務操作上檢察官聲押已多採取全部勾選羈押原因,此問題的探討,學理價值高於實務。
回覆 Wow....... 在12/5/2011 9:36:24 PM的回覆:
Wow.........,實務不愧是實務!殺得你措手不及!
回覆 小安 在12/5/2011 10:10:27 PM的回覆:
老掉牙   在2011/12/5   下午   09:30:47的回覆:
實務操作上檢察官聲押已多採取全部勾選羈押原因,此問題的探討,學理價值高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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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內容中的新聞
檢方就是只勾重罪...
這是少數!?倒也未必
回覆 在12/5/2011 10:15:05 PM的回覆:
現在是甚麼情形?


回覆 小安 在12/5/2011 10:21:34 PM的回覆:
其實勾了重罪,當然可以勾有逃亡之虞那欄

因為該款「重罪」,本來就是預期行為人因將受      重刑宣判,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
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
現之危險。最高法院又屢屢表示只要有「相當理
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可,不必「有事實足認」
.....對實務多好用呀..


回覆 ..... 在12/6/2011 8:28:35 AM的回覆:
拜託實務要羈前看一下前科記錄好不,這個人明明性侵毒品前

科一大把,印出來都浪費紙了。你對他保護什麼人權啊,保護

他的人權那被害者的人權呢。羈押庭時就說法官,我以後茹素

三個月,哭一哭八萬就交保了真是鱷魚的眼淚。被告心想反正

我八萬交保,出去再犯回來也是八萬交保。不會再犯就很奇

怪,再犯後不是又多一件案子嗎,日派這種事還丟臉丟到日本

去。
回覆 恐龍蛋不可分 在12/6/2011 9:58:35 AM的回覆:
實務不要亂搞啊,還行政簽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9/today-o1.htm
自由時報2010年5月9日

檢察官,你毀了一個母親節   
◎   林雪莉

母親節前夕,一位母親以死控訴司法,用生命祈求司法正義早日到來。在犧牲了一位母親之後呢?桃園縣政府說社工有通報自殺防治中心,安排假日過後訪視。主管自殺防治中心的衛生局長說,依標準作業程序,接到通報後七天內,不包含例假日,由社工對個案做訪視,這次縮短到三天內。又是「依法行政」下慢一步的悲劇。但真正令人心寒的是,事件的關鍵人物「檢察官」!

這位檢察官沒有感到遺憾或抱歉,只有辯解再辯解。尤其檢方竟然採信被告說詞,認為小六女生謊報年齡且是主動邀約,結果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簽結這件性侵未成年少女案。同樣身為一個女兒的母親,筆者實在無法認同,更是感到恐懼,到底「誰能保護她?」

筆者要質疑的是,檢察官顧及被害人的權益了嗎?是不是以個人偏頗觀感作判斷?若是性侵未成年少女,都可以不被起訴,意味明文法令再也保護不了我們的未成年孩子,難道要乾脆廢了刑法第二二七條「與幼童性交罪」?

描述檢察官故事的日劇「HERO」,其中有一橋段,一位沒有犯罪的少年因媒體報導不實與警察不願認錯,導致壓力太大而跳樓自殺,男主角激動的對警察說:「正因為我們(警察、檢察官、媒體)做的是可以輕易奪人性命的工作,因此更需要謹慎小心,不能隨便定罪。」但是台灣有些檢察官卻是濫權起訴,或瀆職不起訴,最後犧牲無辜的人民。

在失去一位母親之後,誰來保護她?我們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孩子!

(作者業商,台北內湖區民)
回覆 ??? 在12/6/2011 10:41:53 AM的回覆:
拙見不是沒考上

幹嘛想像口試的題目???
回覆 TT 在12/6/2011 10:53:08 AM的回覆:
結果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簽結這件性侵未成年少女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底是不起訴處分?
還是簽結?
回覆 小安 在12/6/2011 11:17:01 AM的回覆:
告訴人指訴的被告年籍資料、犯罪事實明確

那一定是分偵案後的不起訴處分..
回覆 小安 在12/6/2011 11:46:31 AM的回覆:
檢察官,你毀了一個母親節         
◎         林雪莉

母親節前夕,一位母親以死控訴司法,用生命祈求司法正義早日到來。在犧牲了一位母親之後呢?桃園縣政府說社工有通報自殺防治中心,安排假日過後訪視。主管自殺防治中心的衛生局長說,依標準作業程序,接到通報後七天內,不包含例假日,由社工對個案做訪視,這次縮短到三天內。又是「依法行政」下慢一步的悲劇。但真正令人心寒的是,事件的關鍵人物「檢察官」!

這位檢察官沒有感到遺憾或抱歉,只有辯解再辯解。尤其檢方竟然採信被告說詞,認為小六女生謊報年齡且是主動邀約,結果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簽結這件性侵未成年少女案。同樣身為一個女兒的母親,筆者實在無法認同,更是感到恐懼,到底「誰能保護她?」

筆者要質疑的是,檢察官顧及被害人的權益了嗎?是不是以個人偏頗觀感作判斷?若是性侵未成年少女,都可以不被起訴,意味明文法令再也保護不了我們的未成年孩子,難道要乾脆廢了刑法第二二七條「與幼童性交罪」?

描述檢察官故事的日劇「HERO」,其中有一橋段,一位沒有犯罪的少年因媒體報導不實與警察不願認錯,導致壓力太大而跳樓自殺,男主角激動的對警察說:「正因為我們(警察、檢察官、媒體)做的是可以輕易奪人性命的工作,因此更需要謹慎小心,不能隨便定罪。」但是台灣有些檢察官卻是濫權起訴,或瀆職不起訴,最後犧牲無辜的人民。

在失去一位母親之後,誰來保護她?我們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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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母親以結束生命的方式表達抗議,著實令人遺憾
但違反意願的妨害性自主案件
難就難在這類案件具隱密性下所生之「各說各話」
攤在檢察官面前的證據,通常就只有一些情況證據加上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的說詞
檢察官勢必只能依照各種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
當被害人所述之行為前、後有任何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反應不符時,即有可能使檢察官傾向有利被告的心證
畢竟刑事訴訟就是要在被告與被害人權利保障間取得平衡點

文中母親未著眼於被告的人權保障、並直接以被害人母親自殺等點而認定文中被告有為性侵犯罪事實的觀點,雖有討論空間,然這無可厚非,畢竟一般人民以站在弱勢者的角度看待案件。但如果連未來可能掌握公權力的法律系學生都如此,那就要好好檢討、反省了。

這新聞也提醒處理性侵害案件時,必須要閣外注意、小心。

回覆 死諌 在12/6/2011 12:54:11 PM的回覆:
嗯∼我想處理什麼案件都要小心的。

畢竟起訴的門階是有罪犯行的高度可能性,並不是無罪。

注意不是無罪喔,回到不告不理的原則這個案子就沒了。

竟然今天的立場是公訴人,又向犯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進

行。回到檢察官的立場,一個案件做不起訴的處理。

這個案子在七天,除非再議。這時當事人的家屬收到不起訴處

份書。就急著要找律師了,再議過的機率就不用說了。七天內

就定下這個媽媽的生死,如果這位公訴人,能多一點時間注意

或是多一時間請調察機關辦案。小案都辦不好,怎麼辦大案。

小六的女生有沒有性自權呢?
回覆 在12/6/2011 1:27:59 PM的回覆:
樓上到底在說什麼  說中文好嗎
回覆 形式 在12/6/2011 1:53:37 PM的回覆:
文字的形式確實是中文阿(繁體中文)
是在說一堆由中文文字堆砌的段落,卻不知所云?
回覆 前科? 在12/6/2011 1:55:54 PM的回覆:
前科?
我國目前竟然沒有前科的相關法制(例如像德國的前科紀錄法,雖然該記錄法是因應兩德統一後)

前科的塗銷竟然從來沒人關注!(反而變成是標籤了:犯罪學的理論)
回覆 挑錯字遊戲 在12/6/2011 8:13:41 PM的回覆:
如果&#27598;件事情都要用文義性解釋的。

那在沒有什麼事做的成。

那回到語言學的理論來探討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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