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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2010刑法10-3
發表人 波波夫  

發表日期

12/11/2011 10:46:40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DRM      2010      刑法   10-3      1:24:20      左右   
講到被害人芳心暗屬故半推半就,但加害人本身並不知情,下藥迷姦仍會構成強制性交。
但是1:24:50左右又說,如果繼續做下去會構成不能未遂。   
請教老師,這邊是指成立關於行為客體的不能未遂嗎?
因為得被害人同意所以
誤[同意性交之人]為[不同意性交之人]而強制性交之,
所以不能未遂,還是說其實繼續做下去會變成強制性交既遂??

學生觀念不清,懇請老師      撥冗惠覆。

謝謝!


回覆 在12/11/2011 11:47:23 AM的回覆:
請問你說的"行為客體"是指被害人本身嗎?
回覆 波波夫 在12/11/2011 12:31:41 PM的回覆:
回樓上

對啊   
因為不能未遂有三種種類
主體
客體
行為本身

我覺得案例好像比較符合客體...
不過我也不是很確定啦

我是初學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1/2011 1:02:38 PM的回覆:

行為客體的不能未遂
回覆 波波夫 在12/11/2011 2:15:18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回覆

不知我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該段內容老師講解的兩個案例均為A欲對B強制性交

第1例         A用迷幻藥FM2使被害人B無力抗拒      --->強制性交
第2例         被害人B半推半就--->行為客體的不能未遂   

1-2例的差異是否只是因為第二例的B半推半就可以讓A有得知被害人同意其性交的可能而阻卻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該當?

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11/2011 3:14:18 PM的回覆:

重點是:她是被害人嗎?〈違反其意願始稱被害人〉

回覆 無用的分類方法? 在12/11/2011 11:09:54 PM的回覆:
許玉秀說:在許多文獻上仍然充斥主體不能,客體不能,方法不能,抽象危險說,具體危險說,主觀說或客觀說種種無用的區別標準。(林山田,高仰止,王振興)

--------------------
那許玉秀她自己咧?她自己並沒有明說採甚麼甚麼說,但它就能因此而逸脫於主客觀說的魔障?尤有甚者,她<自己的說>就是有用的區別標準?

許玉秀她自己到底採甚麼(說)?許所謂的「科學知識」是否為謝瑞智書上的「修正的客觀說」?還有,許玉秀倒底有無採重大無知說?(許提到重大無知說,但不置可否,但又於另一段採用重大無知說來解釋來對於誤持玩具槍的殺人行為認定是普通未遂。

回覆 許玉秀最特別的地方是 在12/11/2011 11:14:25 PM的回覆:
「科學知識」
----------------
許玉秀在這裡最特別的地方應該是:迷信犯。
許說:至於迷信犯這種未遂,則是依當前社會所擁有的<科學知識>,<無法確定>某種行為能否產生社會所不能容許的風險,這種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是不存在>,而是<無法證實>。


回覆 不是不存在? 在12/11/2011 11:16:49 PM的回覆:
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是不存在,而是無法證實。



不是不存在是存在還是不存在?無法證實?聽起來好像是<存在>,只是無法證實(因為科學知識的有限?)

存在?
不存在?
回覆 質疑許玉秀! 在12/11/2011 11:19:25 PM的回覆:
對於迷信犯的問題,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不是不存在似乎即已表明存在,只是無法證實...............

果真如此!納許玉秀真的做了很大膽的結論!
回覆 降頭 在12/11/2011 11:20:39 PM的回覆:
許玉秀有無可能受到諸如泰國電影邪降的影響?
回覆 不過許 在12/11/2011 11:25:57 PM的回覆:
不過,許玉秀的態度似乎也讓我們知道:我國的刑法學者對於迷信(犯)這種東西的態度似乎也未免太篤定了。

維根斯坦:對於無法言說(說出)的,只能保持沉默。

對於自己不太知道的東西,特別是涉及神秘者,最好保持懷疑,不要武斷!
回覆 典試萎員 在12/11/2011 11:51:50 PM的回覆:

&#29234;什麼要一直提許玉秀的見解?

他還會出題嗎?他還會閱卷嗎?

回覆 關於迷信犯 在12/12/2011 2:34:04 PM的回覆:
孫國祥認為不能未遂應該處罰;而其將重大無知與迷信行為置於所謂的愚昧犯(不同於黃榮堅在我國刑法對於不能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後來改成不罰均認為無危險係指重大無知)。

至於迷信犯,孫引用黃道秀翻譯,庫茲涅佐娃主編的俄羅斯刑法教程,認為對催眠術,咒語等的法律評價,可能需要刑法對這種手段不能未遂作更明確的規定,妖法對超敏感人的作用是完全現實的,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這種人可能患有嚴重疾病。

至於我國刑法學者,
(二)刑法評價
1.否定說:欠缺行為品質,欠缺構成要件故意,欠缺支配外在因果歷程的決意與意欲:不構成犯罪
2.區分類型說:黃榮堅
(宇法講義)

最終的問題回到最初(原點,奇點,奇異點):甚麼是不能未遂?(孫國祥認為:誤糖為砒霜是不能犯,誤糖有毒是愚昧犯;不能犯要罰)
回覆 許玉秀的模擬兩可? 在12/12/2011 2:45:27 PM的回覆:
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是不存在,而是無法證實。

不是不存在是存在還是不存在?無法證實?聽起來好像是<存在>,只是無法證實(因為科學知識的有限?)

-----------------
因果關係只有存在,不然就是不存在(這是客觀的事實真相,永遠無法顛覆),不是不存在是甚麼意思?不是不存在而是無法證實又是甚麼意思?

許玉秀不敢講:不是不存在,而是存在,只是無法證實(該存在)?

既然許玉秀不敢講而是存在,為什麼他又敢講:不是不存在?

為什麼許玉秀不直接講:因果關係是否存在無法證實?而要講:因果關係不是不存在,而是無法證實?

存在?
不存在?

回覆 另外 在12/12/2011 2:56:37 PM的回覆:
講到許玉秀,順便提一下張麗卿!
該二人對於酒醉駕車的抽象危險的推定是否允許反證推翻出現了南轅北轍!

邇來酒駕撞死人的事件頻仍,因此,對於許玉秀的見解從支持退回懷疑!
對於張麗卿的見解從反對前進的懷疑!

回覆 ooo 在12/12/2011 3:22:08 PM的回覆:
被告不知道拿的是假槍而開槍,被害人卻以為被子彈射穿而嚇死了。這該當何罪?

實際上根本不會造成死亡結果,要怪只能怪被害人太膽小。所以被告應該無罪?
回覆 好膽人 在12/12/2011 6:58:22 PM的回覆:

1.若可認定因果關係      那就構成271殺倫既遂罪無疑

2.若否定因果關係      那就只能算殺人未睡罪

3.若採重大無汁說      當然非不能未遂

懂?
回覆 波波夫 在12/12/2011 8:23:01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用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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