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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舉證責任
發表人 Kitty  

發表日期

12/12/2011 11:47:35 AM
發表內容 甲駕車經過十字路口時,行人乙突然走過甲之車旁而遭甲撞擊,乙倒地受傷,經送醫治療後,乙向法院訴請甲應賠償服裝破損之損害3萬元、醫藥   費   10萬元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30萬元。問:於此案件甲、乙各應對何事實負舉證責任?

老師
底下是我寫的答案
我知道我寫得很糟
想要麻煩你指點一下
謝謝你

1. 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之2   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因近代交通發達,而因動力車輛肇事致損害人之身體或財產者,日見增多,乃增訂本條以加重駕駛人之責任,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係以舉證責任倒置之方式,由法律推定駕駛人侵害他人之行為係出於過失;倘駕駛人欲主張免責事由,則須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積極為防止損害之發生而有所作為,仍不免發生損害而後可。準此,被害人依民法第191   條之2   規定,請求動力車輛之駕駛人賠償損害時,僅須證明其損害係因駕駛人使用該動力車輛時侵害其權利,亦即損害之發生與駕駛人使用動力車輛之間有因果關係;至於駕駛人於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則不待舉證。
2. 本件被告駕車撞傷原告乙,致原告受有前揭傷害,是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甲若未能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於法洵屬有據。
3.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乙突然走過甲之車旁,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以致肇事,其就本件事故所生損害與有過失,法院應爰就後述被告應賠償之金額予以減輕。是以,倘被告甲欲主張乙與有過失,應就此一事實舉證證明之,始得減輕後續之賠償金額。
4. 惟原告請求之服裝破損3萬元、醫藥費10萬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30萬元,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確有損失合乎其請求之數額。例如:
服裝費用:原告因車禍而服裝受損,雖可由經驗法則推估服裝有所破損,惟三萬元之服裝費較一般人為高,故此部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原告主張支出醫療費用10萬元,應由原告甲應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為證。
精神慰撫金:按以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為法官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然此為原告所要請求之數額,係有利於原告之事實者,應由原告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11 12:39:09 PM的回覆:

我建議你每個段落之前要加「標題」,例如

1.   民法於汽車駕駛人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

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之2         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因近代交通發達,而因動力車輛肇事致損害人之身體或財產者,日見增多,乃增訂本條以加重駕駛人之責任,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係以舉證責任倒置之方式,由法律推定駕駛人侵害他人之行為係出於過失;倘駕駛人欲主張免責事由,則須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積極為防止損害之發生而有所作為,仍不免發生損害而後可。準此,被害人依民法第191         條之2         規定,請求動力車輛之駕駛人賠償損害時,僅須證明其損害係因駕駛人使用該動力車輛時侵害其權利,亦即損害之發生與駕駛人使用動力車輛之間有因果關係;至於駕駛人於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則不待舉證。

2.本件被告駕車撞傷原告乙,致原告受有前揭傷害,是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甲若未能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於法洵屬有據。
--------------------------------------------------------------------------------
這段與舉證責任分配無關

3.被告甲應就「與有過失」負舉證責任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乙突然走過甲之車旁,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以致肇事,其就本件事故所生損害與有過失,法院應爰就後述被告應賠償之金額予以減輕。是以,倘被告甲欲主張乙與有過失,應就此一事實舉證證明之,始得減輕後續之賠償金額。

4.原告乙應就「損害數額」負舉證責任

惟原告請求之服裝破損3萬元、醫藥費10萬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30萬元,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確有損失合乎其請求之數額。例如:
服裝費用:原告因車禍而服裝受損,雖可由經驗法則推估服裝有所破損,惟三萬元之服裝費較一般人為高,故此部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原告主張支出醫療費用10萬元,應由原告甲應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為證。
精神慰撫金:按以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為法官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然此為原告所要請求之數額,係有利於原告之事實者,應由原告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11 12:44:06 PM的回覆:

你最好一開始就舉證責任之「意義」〈例如,客觀舉證責任〉及「分配」〈例如,法律要件分類說〉先簡單作一下介紹

因為學界通說雖然如此,亦有不同之見解

另外就原告乙對「甲之侵權行為」舉證責任未有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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