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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債篇問題
發表人 李老師無敵!  

發表日期

12/14/2011 12:06:51 PM
發表內容 Dear   李老師:

            請教債篇一個問題:   在債篇講到代位權時(2011債篇精要ppt   第22頁),   有提到一個一屋二賣的例子(特定物之實現發生障礙),請問此時為何可以行使代位權,   而不是發生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   

麻煩老師解答,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11 12:19:18 PM的回覆:

丙將A屋賣給乙,乙復賣給甲。
------------------------------------------------------------------------
這是一屋二賣嗎?

回覆 好像是 在12/14/2011 1:36:14 PM的回覆:
一棟房屋,賣兩次
回覆 一屋二賣 在12/14/2011 1:49:03 PM的回覆:
一屋二賣通常指的情形如下
甲有A屋一棟,於年初賣給乙(未登記交付),於年後又賣給丙(已登記交付)。也就是說同一人所有的房屋,由屋主自己分賣2次。

至於開版者講的情形應該是:甲賣給乙,乙再賣給丙,如果過程都有合法移轉的話,不生一屋二賣的問題,假設甲始終沒依約履行轉讓房屋給乙,而乙又不向甲請求的話,那麼丙可能可以依照代位權的規定,直接行使乙對甲的權利。
回覆 工藤新衣 在12/14/2011 2:21:40 PM的回覆:
第一人將某物賣給第二人
又第二人將該物復賣與第三人
兩個先後連續發生之法律關西
又是同一給付標的物

這稱為給付串聯


而同一人將同一標的物
先後賣給不同二人

才叫一物二賣
回覆 提問者 在12/14/2011 6:54:07 PM的回覆:
謝謝大家的回答

我瞎了,沒看清楚題目....   sor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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