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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黃榮堅說有認識的過失並不存在,大家覺得咧?
發表人 存在?不存在?  

發表日期

12/17/2011 3:17:21 AM
發表內容 黃榮堅:過失概念以預見可能性為要件,故意概念以基於預見可能性為前提的預見為要件,因此很清楚的,故意與過失的界限在於行為人行為時對於不法侵害是時的預見與否:有預見,是故意;沒有預見,是過失!

至於通說意義下的有認識的過失,並不存在。

--------------------
大家覺得有認識的過失是存在,還是不存在?


回覆 具體一點講 在12/17/2011 3:37:48 AM的回覆:
無認識的過失:不知且不欲(不欲?感覺怪怪的。)
有認識的過失:知但不欲(確信其不發生=不欲?感覺也怪怪的。)

未必故意:既知且欲
二級直接故意
一級直接故意

意圖

不過,黃榮堅是主張意欲要素無用論!(許玉秀將意欲擺在罪責要素)
回覆 實例 在12/17/2011 3:57:34 AM的回覆:
昨天新聞:
有一輛貨車為了超前面的一輛龜速車,跨越對向車道,結果失速撞向對向車道女騎士!女騎士傷重死亡!

-----------------
過失致人於死:
無認識的過失?

有認識的過失?

回覆 路過 在12/17/2011 5:55:51 AM的回覆:
憶起當年關於-意欲要素-的問題

私底下跑去問我的學長這到底是什麼東西,他跟我說不用管
,反正故意過失很好判斷。

那都是我大一的事情了,現在回想真是可怕阿!看似那麼不重要的東西,可以引起這麼多討論。
回覆 洛克辛 在12/17/2011 10:08:22 AM的回覆:

行為態樣千變萬化

規範上的邏輯永遠有不足之處

故意和過失的刑度差這麼重

單純的以"有無預見"來判斷故意和過失

而否認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區別

難道不會罪刑失衡嗎

黃榮堅教授的見解幾乎從頭到腳都和通說唱反調

這是發現謬誤的真天才?

還是爲發表而主張的找麻煩?

丈二金剛      誰知道呢
回覆 照黃榮堅的邏輯 在12/17/2011 1:00:51 PM的回覆:
有預見,是故意;沒有預見,是過失!

姑且先將意欲擺一邊!(黃榮堅否定意欲要素)

那麼,黃榮堅必定要否定有認識的過失,因為有認識就是有預見(到),那麼,就至少是未必故意(黃榮堅有否定未必故意?)!

問題:有沒有可能存在有預見到但非故意?(有認識的過失)?

故意與過失雖然並列主觀不法,但似乎兩者並非毫無關聯(通說意義下的未必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即可說明,即使採黃榮堅的邏輯,似乎也無法否定故意與過失兩者的關聯性<?>)


昨天新聞:
有一輛貨車為了超前面的一輛龜速車,跨越對向車道,結果失速撞向對向車道女騎士!女騎士傷重死亡!

這個實例要考慮的應該是:黃榮堅所謂的有預見必定有意欲,似乎是認為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行為時同時有預見,當然有意欲,那貨車司機到底<有無認識到>可能會撞到人車?
回覆 那麼 在12/17/2011 1:06:47 PM的回覆:
那麼應該以更嚴謹的邏輯思辨來尋求解答:
到底是為唱反調而唱反調,還是真天才,還是只是體系的不同(例如許玉秀將不法意識置於故意之下的要素,而非如Jakobs將兩者並列<許玉秀有認為兩者並列是謬誤的?>)卻是萬流歸宗或因此而有不同現象而已?! 
回覆 主觀不法要素的證明 在12/17/2011 1:10:13 PM的回覆:
邏輯思辨歸邏輯思辨,
證明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而關於主觀不法要素的證明,向來為實物所忽視(或許就是因為:<他跟我說不用管,反正故意過失很好判斷。>或許或許吧?!)

關於此點,林山田老師有說明!
回覆 還有一句話值得思考 在12/17/2011 1:20:18 PM的回覆:
還有一句話值得思考:
重大過失(的程度)幾近故意!

不過,我國目前刑法沒有重大過失的規定。
回覆 :) 在12/17/2011 1:24:25 PM的回覆:
謝謝參與討論與發表意見的板友。

:)
回覆 好像是上課時候聽到 在12/19/2011 12:54:55 AM的回覆:
黃榮堅老師的預見是指『行為人』當下有無預見,而不是客觀一般人

司機『甲』預見會發生車禍還超車   這樣解釋就可以說過去了

老師是很強調『主觀要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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