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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意圖與故意
發表人 意圖使人不當選  

發表日期

12/17/2011 1:34:45 PM
發表內容 因為在一篇不大相關的開版,沒人回應,所以開了這個新版!
-------------------------
最近除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外,還流行<意圖使人不當選>

意圖?特殊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意圖故意?(v.s.一級直接故意absicht)

一級直接故意         二級直接故意         未必故意

失之毫釐         謬以千里?(林鈺雄語,在說誰?)

林鈺雄書上所舉的,包括所有意圖,得利意圖,德文是:
Zueignungsabsicht
Bereicherungsabsicht

裡面也確實是有absicht阿?!

那這個absicht一級直接故意跟所有意圖,得利意圖等會謬以千里<之遙>嗎?

林鈺雄是說:這裡的absicht是一級直接故意(故意的一種型態,而非與故意<並列>的另一種主觀要素。

會不會是林鈺雄他自己搞錯了?

Roxin的關於故意:
故意的基礎和表現形式
         1.犯罪目的
         2.直接故意
         3.有條件故意(間接故意)

人們(Puppe則否)通常把故意分為三種:犯罪目的(無條件故意第一級),直接故意(無條件故意第二級),和有條件故意(間接故意)。

犯罪目的不就是意圖?(v.s.動機)

所以,是林鈺雄自己搞錯還是他的邏輯跟別人不一樣?

茲再節錄宇法刑法精要講義:
三   故意之種類
(一)意圖故意         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
      1.意圖故意(欲強於知):意圖供行使之用,意圖營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等
         2.直接故意(知強於欲)
            3.未必故意(知欲並行)
         
         (二)
         (三)

有人有看過林鈺雄這裡的論述嗎?還是林鈺雄的新版有更動呢?

林鈺雄說absicht(一級直接故意,蓄意,存萬ㄟ)如果翻譯成意圖的話,<容易與前述意義不同,作為特別主觀要素的意圖>(如所有意圖,得利意圖)產生混淆。

林又說:依照我講授刑法的經驗,這正是學生最常犯的毛病,即誤以為竊盜罪的意圖是指一種比較強烈的故意而已!失之毫釐,謬以千里。

林還說:三種<強弱>不同的故意:
一級直接故意:存萬ㄟ
二級直接故意:條鋼ㄟ
間接故意:沁菜,隆好



林鈺雄還說:但我國刑法分則上有無僅一級直接故意始能成立之犯罪(顯然這個一級直接故意確實不是(諸如不法所有,得利等)意圖)?這還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而依Jescheck:
#29         故意和構成要件錯誤
         III故意的種類:故意可畫分為三種:蓄意(absicht),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1.
     2.
     3.
     4.(擇一故意)
         
         IV目的性和故意

我目前以為:林鈺雄的故意(的分類),不包括意圖此一特殊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且,林鈺雄還將直接故意分成二:存萬ㄟ一級直接故意,與條剛ㄟ二級直接故意。

而非:
三     故意之種類
(一)意圖故意,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
         1.意圖故意(欲強於知):意圖供行使之用,意圖營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直接故意(知強於欲)
         3.未必故意(知欲並行)
回覆 問題 在12/17/2011 1:47:49 PM的回覆:
姑且不論是否要將特殊主觀不法要素意圖置於故意的類型之中,
一級直接故意(即蓄意,absicht)
v.s.
特殊主觀不法要素意圖(例如營利意圖,不法所有意圖等)

兩者的關係?沒關係?
回覆 在12/17/2011 1:54:02 PM的回覆:
看看黃榮堅這裡的論述,他拿殺人罪來講解意圖(殺死人本身就是意圖),也於此提到特殊主觀不法要素意圖(兩者並提),又於其後段提到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二)故意的類型
   1.意圖(殺死人的意圖,所有意圖)
   2.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回覆 那麼 在12/17/2011 1:55:56 PM的回覆:

廖添丁表示:「我看到百姓貧苦,卻發現某爆發戶有錢,如果把他的錢拿來分給大家,那大家就有飯吃了」→動機

廖添丁於是和紅龜仔偷走爆發戶的錢→所有意圖

最後,廖添丁把這偷來的錢送去給窮人→目的

但有時候只是中文能運用的字詞沒辦法極度精確的表示其區別而已...
回覆 那.... 在12/17/2011 1:59:04 PM的回覆:
那林鈺雄說absicht(一級直接故意,蓄意,存萬ㄟ)如果翻譯成意圖的話,<容易與前述意義不同,作為特別主觀要素的意圖>(如所有意圖,得利意圖)<產生混淆>
------------------
所謂的產生混淆所謂何來?
回覆 這樣問好了 在12/17/2011 2:09:28 PM的回覆:
黃榮堅有混淆嗎?

為什麼absicht(蓄意,存萬ㄟ,一級直接故意)前面加個
Zueignungs
Bereicherungs

變成:
Zueignungsabsicht   所有意圖
Bereicherungsabsicht   得利意圖

就跟原先的absicht好像變成並列?無關?不可混淆?不是比較強烈的故意?

why?
回覆 駱克信的關於故意 在12/18/2011 3:51:55 AM的回覆:
Roxin的關於故意:
故意的基礎和表現形式
     1.犯罪目的
     2.直接故意
     3.有條件故意(間接故意)

人們(Puppe則否)通常把故意分為三種:犯罪目的(無條件故意第一級),直接故意(無條件故意第二級),和有條件故意(間接故意)。
--------------------------------
1.犯罪目的又分成兩大類
2.在那些犯罪目的不具有影響犯罪類型意義之案件中,犯罪目的就包括了直接故意(無條件故意第二級)
3.直接故意廣義上包括犯罪目的:(這裡的論述超重要!:人們經常把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做為無條件故意第一級和無條件故意第二級重新加以概括,同時籠統地將它們和有條件故意相對排列。這在一定範圍內是正確和重要的,在這個範圍裡的任何地方,只要刑事可罰性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解釋,是限制在直接故意上,這個故意就包括了犯罪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有條件故意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另一方面,法律在使用犯罪目的的概念時,也經常包含了無條件故意第二級,只有在這種觀點中,兩種故意形式的聯繫才是有意義的。)

而於註中,Roxin引述了Samon而說(其?)想要在故意理論的範圍之內,完全不談犯罪目的,而僅僅談無條件故意第一級,並把犯罪目的這個概念留給具有過剩的內在傾向性(如牟利目的,侵占目的等等)的那些犯罪。

cf.前述的黃榮堅:
黃榮堅這裡的論述,他拿殺人罪來講解意圖(殺死人本身就是意圖),也於此提到特殊主觀不法要素意圖(兩者並提),而於其後段提到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二)故意的類型
         1.意圖(殺死人的意圖,所有意圖)
         2.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再cf.林鈺雄:
林鈺雄說absicht(一級直接故意,蓄意,存萬ㄟ)如果翻譯成意圖的話,<容易與前述意義不同,作為特別主觀要素的意圖>(如所有意圖,得利意圖)產生混淆。

林鈺雄分明將直接故意又分成兩級,跟Roxin所謂的<人們經常把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做為無條件故意第一級和無條件故意第二級重新加以概括>   不同!

那麼,林鈺雄的這種存萬ㄟ的分類是他自己的發明還是有根據?(我本來只知道條剛ㄟ,不知道存萬ㄟ,當然也不知道存萬ㄟ比條剛ㄟ<還條剛>!)
回覆 如果依照耶賽克 在12/18/2011 10:18:52 AM的回覆:
依Jescheck:
III   故意的種類:蓄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其中蓄意的論述跟黃榮堅相同,將林鈺雄口中的第一級直接故意與特殊主觀要素意圖畫在同一段裡講,但仍是分開講,但也沒說兩者差在哪裡。)

IV   目的性和故意:將目的性分成:
1.最狹義的目的性:應指特殊主觀不法意圖
2.較廣義的目的性:意圖+直接故意
3.更廣義的目的性:意圖+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4.最廣義的目的性:意圖+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的過失

+是指涵蓋的意思,亦即Jescheck認為除了意圖表明了目的性外,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甚至有認識的過失也可表明目的性,如果你把它們置於較為廣義之上。

應該注意的是,在論述absicht時,有兩種情況(即前述的:將林鈺雄口中的第一級直接故意與特殊主觀要素意圖畫在同一段裡講,但仍是分開講,但也沒說兩者差在哪裡。)
回覆 看來光意圖 在12/18/2011 10:29:39 AM的回覆:
看來光特殊主觀不法意圖就可以寫一篇論叢了!

論著名稱   :   「意圖犯」意圖實現於刑法之評價   
編著譯者   :   柯耀程   
目  次   :   緒言
壹、意圖的基本概念
一、   意圖概念的演進
二、   意圖與故意之界分
(1)意圖與故意等視的觀點
(2)意圖與故意具有程度上差異之見解
三、   意圖的實質內涵分析
貳、意圖犯構成要件的分析
一、   主、客觀完全相符的構成要件
二、   主、客觀不相符的構成要件
三、   意圖犯的基礎型態
參、意圖實現與基本構成要件間的關係
一、   意圖犯構成要件該當問題
二、   意圖犯類型的整體判斷
肆、意圖實現的評價及處理
伍、意圖實現問題的省思—代結論   

--------------------------------
如果能將故意(知與欲),不法意識,不法階層罪責階層都通通講,那規模應該還真可觀!只不過怕的是文獻瀏覽與整理而已。
回覆 史特拉騰偉特的體系 在12/19/2011 11:54:55 PM的回覆:
Stratenwerth在這裡的體系,就跟我國多數學者一樣了,將特殊主觀不法意圖與故意分開論述:
(二)故意
   1.故意的構造
   2.故意的認識層面
   3.故意的意志層面
(三)特殊的主觀構成要件

------------
楊萌,1973年11月生,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回覆 西田典之的故意 在12/21/2011 12:58:58 AM的回覆:
日本的西田典之,其體系似乎是:
構成要件部分:主觀性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意圖(目的犯),另外順便提到傾向犯與表現犯
至於故意,其將其至於有責性(罪責)

但他又說:主觀性構成要件要素還包括責任要素,其典型就是故意,過失。

大谷實同我國多數學者一樣,在構成要件與罪責領域都提到了故意過失。
回覆 大塚仁的 在12/21/2011 1:08:53 AM的回覆:
至於大塚仁,
Ch.2構成要件
   二   基本的構成要件符合性
      (三)構成要件故意
      (四)構成要件過失

Ch.4責任
   二   責任的要素
   (二)責任故意
   (三)責任過失

其也提到意圖(目的):作為構成要件行為的主觀要素,可以舉出故意,過失,目的等。而目的分成純正目的犯(真正目的犯)與不純正目的犯(不真正目的犯)
另也提到傾向犯,表現犯。   
回覆 至於美國的 在12/21/2011 1:18:05 AM的回覆:
美國刑法,犯罪心態,
1.蓄意(purpose或intention)
2.明知(knowledge)
3.輕率(recklessness)
4.疏忽(negligence)
回覆 法國的刑法 在12/21/2011 1:24:45 AM的回覆:
卡斯東   斯特法尼等
犯罪的特有構成要件
一事實要件
二心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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