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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就教-父母未得未成年子女同意簽發票據之刑事責任
發表人 刑法弱者  

發表日期

12/17/2011 8:36:55 PM
發表內容 有朋友說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依照民法第76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代為意思表示,所以父母所為簽發票據行為就是該未成年子女所為,屬於有權製作,當無偽造有價證券之可能。我總覺得上開推論怪怪的,但我很弱....不知道如何反駁...請教各位高手了...
回覆 民刑法都弱 在12/17/2011 10:15:38 PM的回覆:
不知道啦!不要問我!
回覆 哈哈 在12/18/2011 12:59:41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沒有"偽造"問題...至多只有"權利濫用"問題...
回覆 johnny 在12/18/2011 9:36:37 PM的回覆:
如果簽發13年後〈子女成年〉的遠期支票呢?意思表示就等於法律行為嗎?未滿七歲的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準〉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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