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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怎沒有使人為奴隸罪?
發表人 仗義人  

發表日期

12/18/2011 12:05:31 PM
發表內容 桃園外號「桃五線之虎」的王英傑(25歲)、王偉傑(23歲)兄弟及蔡舜捷(22歲),2009年強佔他人房屋,並搶奪他人財物;去年2月用鐵鍊囚禁一對12歲雙胞胎姊妹,妹妹不堪受辱成功逃跑,王偉傑把姊姊當性奴發洩,並用鐵鍊栓住少女頭部,帶到公園散步當狗遛。

妹妹被尋獲後向家人說出姊妹遭辱報警。法院日前依強盜罪判蔡8年徒刑、王英傑強盜及妨害性自主罪10年、王偉傑強盜罪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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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判一條罪吧。
把人用鐵鍊當狗遛,不算使人為奴隸嗎?
判這麼輕,是考量少女自己翹家,所以才讓雜碎有機可乘嗎?
回覆 哈哈 在12/18/2011 12:54:49 PM的回覆:
把人用鐵鍊當狗遛,不算使人為奴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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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把人當"寵物"的行為,並非嚴格意義的"使人為奴隸"的行為,所以才不夠成本罪吧...
ps:新聞報導事件,隨心看看就好,不用太在意其它細節問題,畢竟具體事實究竟如何,記者未必詳知,其報導僅在說明有此一事件發生而已。
回覆 路過 在12/18/2011 4:56:43 PM的回覆:
李建良曾寫關於「剝奪受人奴隸自由」文章。

蠻不一樣思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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