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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應該如何論罪?
發表人 紅塵  

發表日期

12/19/2011 7:01:35 PM
發表內容 請問
假設一個行為同時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271第2項''以及''不作為遺棄§294第1   項後段'',應該如何競合?
謝謝
回覆 大B 在12/19/2011 7:07:12 PM的回覆:
看行為人是殺人故意?還是遺棄故意吧
回覆 紅塵 在12/19/2011 7:23:27 PM的回覆:
但是主觀上行為人對於自己的不救助,將造成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危險,具有知與欲,就是不作為遺棄罪的故意,和不作為將導致他人死亡結果亦具有知欲的''殺人故意'',兩者並不衝突,而可能同時存在,所以兩罪同時成立時,如何競合呢?謝謝
回覆 在12/19/2011 8:13:18 PM的回覆:
有案例嗎?

如果連具體的案例都想不出來...那這只是理論空想...空想一個競合不能的情形...
回覆 紅塵 在12/19/2011 8:38:02 PM的回覆:
案例

丈夫甲回家途中,看到妻子乙身體不適,倒臥在幾乎無人來往的山路邊,甲因有領取巨額保險金之念頭,竟枉顧乙之死活,拂袖而去,其妻乙經路過民眾報案而撿回一命。

本題,應成立純正不作為遺棄罪和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無誤

那如何競合呢?
回覆 紅塵 在12/19/2011 8:48:43 PM的回覆:
對不起~上面那個案例可能會有問題

我改另一個案例如下:

簽了泳池救生契約的甲,於客人乙溺水掙扎時,發現乙是情敵,所以掉頭離去,五分鐘後,乙被其他客人送醫急救而撿回一命。

本題案例應可成立不作為遺棄罪和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該如何競合兩罪呢?
謝謝
回覆 有愛 在12/19/2011 11:54:53 PM的回覆:
想像競合
回覆 紅塵 在12/20/2011 12:09:43 AM的回覆:
有愛您好

但是兩罪都是生命法益,請問如何想像競合?

謝謝
回覆 純正?不純正? 在12/20/2011 12:12:14 AM的回覆:
純正?不純正?
林山田老師:德國學者Schmidhauser認為純正與不純正係無實質理由的區分法,而力主應捨棄純正與不純正之名,而另以原文之不作為與解釋的不作為代之。此等主張並未得其他學者之贊同,故仍屬少數說,絕大多數之德國學者,迄今仍沿用舊名。

另:

案例
丈夫甲回家途中,看到妻子乙身體不適,倒臥在幾乎無人來往的山路邊,甲因有領取巨額保險金之念頭,竟枉顧乙之死活,拂袖而去,其妻乙經路過民眾報案而撿回一命。
<本題,應成立純正不作為遺棄罪和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無誤。>


-------------------------
此之殺人是不作為,且是不純正不作為;何以此之遺棄也是不作為,惟是純正不作為?

本法條是以不作為之行為方式而規定的嗎?

如果可以以作為亦可以以不作為方式而行為,該不作為還能稱為純正嗎?


回覆 紅塵 在12/20/2011 12:28:07 AM的回覆:
樓上大大關於純正不純正的地方說的有道理!!

回覆 危險與實害 在12/20/2011 12:35:15 AM的回覆:
另,補充關係是危險犯的構成要件與實害犯的構成要件之間的補充關係,未遂雖非實害,兩者仍是法律單數。(危險犯之構成要件即被排斥而不適用。)_
回覆 紅塵 在12/20/2011 12:58:47 AM的回覆:
樓上大大

您說的十分有道理,感恩~
回覆 :) 在12/20/2011 1:07:31 AM的回覆:
:)
Merry   Xmas.
回覆 紅塵 在12/20/2011 1:25:53 AM的回覆:

Merry         Xmas.      ~      and      thank      you         :)
回覆 不保證 在12/20/2011 1:26:30 AM的回覆:
不保證我講的是對的!
回覆 有愛 在12/20/2011 8:17:05 AM的回覆:
更正,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
回覆 又沒叫他看 在12/20/2011 8:53:10 AM的回覆:
網誌寫友剉屎糗態   誹謗被訴
.-字+字.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9日   上午4:29.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于姓女子在網路上發表網誌,描述周姓友人因肚子疼痛、來不及上廁所,而將屎尿排泄在地上的糗態,被周某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台中地檢署偵辦後認為,于女所言雖是事實,但此涉及他人隱私,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依誹謗罪嫌起訴。

家住台中市的21歲于姓女子和周姓男子為朋友關係,起訴書指出,98年4月間,周因生病而在家中休息,于女前往其住處探望,她將房門打開,發現周在房間內痛苦不堪地哀嚎,她上前查看,並問道:「你在幹什麼?」周回應:「我肚子好痛!」

周一面哀叫、一面走向廁所,卻因忍不住,還沒走到廁所就將屎尿排泄在地,于女後來以文字描述周的窘態,並在其網誌寫道:「滿地的黃金…滿地的臭味,屁股上沾屎又沒有穿褲子的周╳╳還躺在地上,我又窘又錯愕。」

事後周發現該網誌而提起告訴,控告于女妨害名譽。檢方偵辦時,于女辯稱所寫的情況全是事實,並未有妨害名譽的犯行。

但檢方認為,于女將周姓友人肚子疼痛來不及上廁所,而將屎尿排泄在地上的糗態鉅細靡遺地描述出來,此雖為事實,但已涉及他人隱私,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事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依誹謗罪嫌將她起訴。
回覆 ? 在12/20/2011 9:26:22 AM的回覆:
姓女子在網路上發表網誌,描述周姓友人因肚子疼痛、來不及上廁所
------------------------------------------------------------------------------
該女子有具體特定何人嗎?連名帶姓?
回覆 ? 在12/20/2011 9:30:15 AM的回覆:
有構成誹謗嗎??
足以毀損名譽?



回覆 哈哈 在12/20/2011 10:11:10 AM的回覆:
?   在2011/12/20   上午   09:26:22的回覆:
該女子有具體特定何人嗎?連名帶姓?
      
有構成誹謗嗎??
足以毀損名譽?
======================================
隨便翻一本刑法分則的書,都可以知道答案。
你為何有這麼多問號?
   
回覆 ? 在12/20/2011 10:18:58 AM的回覆:
我想用的是      !?
回覆 XX 在12/20/2011 12:58:49 PM的回覆:
請問開版

撞到人跑掉算不算?
回覆 警告意味 在12/20/2011 6:20:34 PM的回覆:
檢方認為,于女將周姓友人肚子疼痛來不及上廁所,而將屎尿排泄在地上的糗態鉅細靡遺地描述出來,此雖為事實,但已涉及他人隱私,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事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依誹謗罪嫌將她起訴
----------------------------------------------------------------------------
為什麼構成誹謗?這根本就跟誹謗無關
大家看法如何

回覆 310II但書 在12/20/2011 6:27:44 PM的回覆:
保護隱私,不是名譽。
你大概對310II但書不熟吧
回覆 警告意味 在12/20/2011 6:38:33 PM的回覆:
我還是不懂ㄟ
真慘!
該名檢察官起訴他誹謗,但我認為她無罪


心有點累累的
不想打法律文字
又加上要吃飯了

回覆 其實你的法感也不是不 在12/20/2011 7:04:20 PM的回覆:
否則為何有學者(林山田師)倡導除罪化,改為民事不法即可丫
回覆 茫酥酥 在12/20/2011 8:18:01 PM的回覆:
這構成犯罪算很合理....
無罪就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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