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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警察可以無故查你車籍?
發表人 x  

發表日期

12/20/2011 3:55:57 PM
發表內容 警幫民代查車籍 未構成洩密不起訴
瑞芳分局一名鄭姓警員,去年3月9日晚間,受到瑞芳鎮一名高姓民意代表請託,查詢2輛轎車的車牌號碼,鄭員使用警政知識聯網,查到2輛車為基隆市調站所有,告知高男該資料;民眾舉報鄭員涉洩密。

案經基隆地檢署調查,鄭員查到該車輛資料後,僅告知高男,「這是好人,請你不用擔心」未詳細告知車籍資料,未構成洩漏機密等情事,因此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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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閒閒無事可以隨便查車籍嗎?警察自己私下知道就好?我們的隱私能讓他們查好玩的嗎?
沒事查你的IP,只有他私下知道也可以嗎?這是什麼道理!
沒事就是連查都不能查!懂嗎!太可惡了!
回覆 x 在12/20/2011 4:04:39 PM的回覆:
對了
請警察不要查我IP
我只是嘴炮而已...
回覆 x 在12/20/2011 4:11:22 PM的回覆:
屏東縣一名張姓男子前年7月駕車,疑因路面整修而失控撞上路邊大石死亡,張母與妻女提告國賠,一審認定屏東縣政府與受委託修路的世英營造未維護施工路面安全,應連帶賠償家屬1百萬元。

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施工路面僅刨除柏油、且人孔蓋僅稍微突出路面,若張以正常車速行駛應無安全顧慮,判斷張男是以超過1百公里時速超速駕駛才釀禍,逆轉判決免賠。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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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道理?正常路面超速撞死就認了。施工沒封路,害人超速時撞死,這怎可以?誰叫你超速嗎?
那是不是走山的時候,自己超速被埋也不用國賠了?因為正常車速就能避免被埋?
回覆 被害人 在12/20/2011 4:11:49 PM的回覆:
更扯的是
半夜路上攔檢
還會查你有沒有刑事記錄
明明是刑事記錄還說成你有前科
搞得我車上的老闆同事都知道我有
刑事記錄
還要解釋什麼是刑事記錄
什麼是前科
直到我去申請良民證才保住飯碗
真可惡

回覆 轉IP 在12/20/2011 4:11:59 PM的回覆:
如果你怕的話,可以轉IP.
回覆 我學乖了 在12/20/2011 4:14:21 PM的回覆:
當我去申請良民證的時候,櫃檯跟我說:海海人生!

回覆 不過 在12/20/2011 4:20:44 PM的回覆:
無緣無故查別人的個資,確實不可取!

如果你<被查了>,是立即閃人還是接受提問?

回覆 事無不可對人言! 在12/20/2011 4:22:56 PM的回覆:
歡迎來查!
回覆 至於 在12/20/2011 4:26:26 PM的回覆:
至於宇法的網站要如何轉ip?應該不用我教吧?

回覆 X 在12/20/2011 4:29:33 PM的回覆:
前科我懂.
但   ...
什麼是刑事紀錄?
回覆 大B 在12/20/2011 4:58:04 PM的回覆:
符合實務一貫的見解
法務部81法檢字1159號
簡單的&#35500;,就是電話簿裡查得到的,不成立132I之罪
好像有點不食人間煙火喔
回覆 動用關係 在12/20/2011 9:02:54 PM的回覆:
動用關係,人脈,權勢,金錢等,請求司法機關,輔助司法機關查閱人民的個資,前科素行表等,即使沒有刑事責任,好像有行政責任吧?(之前不是有法官為了因為查閱心儀女法官的個資而被懲處?),

還有,有沒有侵權行為的問題?(指動用關係者)

回覆 被司法院記一大過法官 在12/20/2011 9:09:39 PM的回覆:
偷查心儀女子資料   法官陳貽男下月退休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12.15   02:26   am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貽男在喪偶後,濫用法官職權擅用電腦查詢心儀女子身家資料,被司法院記過並免除庭長職務後,日前遭到監察院約詢後,陳貽男緊急提出退休,預計下個月退休。   

由於陳貽男年紀尚未滿65歲,無法領取司法官比一般公務員優厚的退養金,但以他的公務資歷退休,每個月仍有10萬元左右的月退俸可領。   

一般公務員退休會在屆齡前3個月提出,由於他並非屆齡,加上是他的權利,高院已將他的退休申請送給司法院,一切依程序進行。   

55歲的陳貽男,司法官訓練所17期結業,在司法界資歷已超過30年。2007年2月19日,陳貽男的妻子於健身中心跌倒,送台大醫院急診,昏迷臥床10個月後去世。   

陳認為醫生誤診,未及時發現其妻腦膜出血,控告當時的台大院長林芳郁及10名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被控告的醫師中,還包括已退休的法界首長女婿,成為當時法界熱門話題。   

陳貽男後來有意再婚,對於心儀的女法官、法院女同事及朋友介紹女姓友人,利用法官職權查詢她們的戶政等個人資料,被司法院<記一大過>。監察院也展開調查,對他進行約詢,他在自請免兼庭長後決定提早退休。   
   


回覆 Y 在12/20/2011 9:13:55 PM的回覆:
上面的意思是說地址不算秘密.
而那個法官查的是財產、信用評等...

我覺得   既然人有不被無故跟蹤的權利
那怎麼會開放有被無故查地址的忍受義務?

說無罪太扯了
那警察幫當鋪兄弟查典當人的現住戶籍地址也可以嗎?

查債務人戶籍地址都要授權或是由戶政機關代查了
警察就比較大嗎?
那以後查戶籍的任務就分派給轄區警察好了   
請管區傳真到院!
回覆 x 在12/20/2011 9:22:08 PM的回覆:
丁姓男子遭控在台北巿捷運站出口搭訕女子拍照時,趁機以右手手背觸碰女子的胸部,涉及性騷擾。檢方調查後,認為看不出女子事後沒有被性騷擾的不快情緒,對丁男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被害女子指控丁男於今年11月7日下午5時左右,在台北巿捷運站出口地下街,搭訕她並要求拍合照,經女子同意後;丁男拍照時以右手手指比YA手勢,趁機以手背觸碰女子胸部2次,被害人報警控告丁男,涉及性騷擾。

檢警偵辦期間,丁男否認犯案,並表示不記得拍合照時,有沒有觸碰到對方胸部。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被害人在拍照過程中,第一次認為對方是不小心,第二次時雖然擺臭臉,但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也沒有當下隨即離開,仍依丁男指示換姿勢拍照,被害人臉上表情沒有受他人性騷擾的不快情緒,因此對丁男不起訴處分。1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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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啦!
被害人不能先隱忍嗎?
那之前某知名木材家具經理的性騷擾事件不就是烏龍一場!?女員工們也是笑著拍照呀~   很開心啊~
回覆 z 在12/20/2011 9:28:38 PM的回覆:
我比較想知道陳貽男最後決定想追誰
我有朋友在高院當書記官
蠻漂亮的
不知道有沒有被查
回覆 全民公敵 在12/20/2011 9:32:32 PM的回覆:
刑事紀錄有兩種,一個是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另一個是所謂的良民證,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犯罪嫌移人在遭函送地檢署的時候,檢察官即會向高等法院調取資料,讓檢察   官辦案參考,並附在卷宗內,這個資料非常詳細,包括所有你在法院的刑事紀錄,就算不起訴處分也有記   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民眾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申請核發,並且有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前科才   會紀錄。   而在警察局連線的電腦系統裡,是記載你經由警局的刑事紀錄,包括你告人或被人告,都有紀錄。當然會   比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還要詳細。這個系統裡的資料任何警察局派出所都有連線,是讓警察辦案時查詢用的   ,當然也不能隨便亂查。目前警方的系統有登入管制,也就是說誰查過你的資料都有紀錄。   法律上實在查不到所謂的前科定義,到底遭處罰金或拘役行算不算前科?並沒有法條明確定義。但是一般   都是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為準。

回覆 如果是查IP 在12/20/2011 9:46:53 PM的回覆:
警方必定要<發函>給電信公司,要求提出該IP使用人的個資;至於司法機關查IP,亦同!

動用關係,人脈,權勢,金錢等,請託熟識的<司法官>,<警察(官)>查閱人民的個資(高等法院前案紀錄系統,警察機關刑事紀錄(前案紀錄)查詢系統,前科素行表等),即使沒有刑事責任,查詢者好像有行政責任吧?(之前不是有法官為了因為查閱心儀女法官的個資而被懲處?),

還有,動用關係者有沒有<侵權行為>的問題?

回覆 至於前科二字 在12/20/2011 9:51:47 PM的回覆:
前科,定義模糊,跟前案紀錄,刑事紀錄糾纏一起。

最嚴重的,我國關於前科竟無相關的塗銷規定(只有少年才有),這跟再社會化背道。(淪為標籤)
回覆 A 在12/20/2011 9:57:30 PM的回覆:
GOOGLE是搜尋引擎,鍵入個人姓名偶有可查出你出自哪個學校或考過哪些考試,當然啦!還是要有金榜題名才查的到

之前親友吃飯時,小表妹一副把你個人在網路上查得到的資料
就在席間一一&#35500;出來,有時還一副話中有話,甚至在套話的似的詢問,整個真的反胃

我也超討厭搜尋引擎
回覆 zz 在12/20/2011 11:47:23 PM的回覆:
請問一下如果被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這樣算是有前科紀錄嗎?
是否還能申請良民證呢?
感謝解答
回覆 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在12/21/2011 12:21:13 AM的回覆: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俗稱良民證)

第六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回覆 在12/21/2011 12:27:40 AM的回覆:
工本費100元(原本250元,根本是坑人!99年調降)
回覆 zz 在12/21/2011 2:52:21 AM的回覆:
感謝樓上前輩熱心解答
再請問一下,如果是因毒品案件(吸食搖頭丸)而被宣告拘役30日
此種案件是否會被列為毒品列管人口??
這樣算是有前科記錄嗎?

因為看前面大大所述,法院那邊似乎會有前案記錄
但不知道警方那邊是否也會有相關記錄?
會問這些問題是因為親人之前一時無知而犯錯
他深感後悔,已決心徹底改過,但還是很擔心會影響之後求職就業
麻煩前輩解惑,感激不盡!
回覆 被判拘役者 在12/21/2011 11:11:38 AM的回覆:
此種案件是否會被列為毒品列管人口??
這樣算是有前科記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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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者,依該條例,刑案紀錄證明書(良民證)會記載:無犯罪紀錄。

至於拘役算不算前科?前科者應該是曾被判刑確定且已執行(免刑判決?),不過因為我國關於前科定義模糊而隨意,個人建議無須太care.良民證如記載無犯罪紀錄,就好了;至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查詢系統,除非涉及累犯,否則也無須太care.

至於毒品列管人口?我不知道!
回覆 M 在12/21/2011 11:15:40 AM的回覆:
直接問警察吧。這應該是警察勤務。他們沒事專門在查這種人的。
回覆 話說唐雅君 在12/21/2011 11:21:54 AM的回覆:
唐雅君的亞力山大案一審2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

緩刑期滿未撤銷<罪><刑>均消滅,=無罪!

法官竟然判得下去ㄝ....................

二審1年2個月,要入監;合理多了!

回覆 x 在12/21/2011 3:55:44 PM的回覆:
檢察官參考網路版「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擷取《詩經》、《紅樓夢》、《水滸傳》、《初科拍案驚奇》、《二科拍案驚奇》等書章句中,有關「好人」、「長官」及「好人長官」,發現均無暗指為「從事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因此以無證據佐證鄭某洩漏調查局跟監訊息給高天助,處分不起訴。

但檢方認為,鄭泰隆利用公務電腦替高天助查詢車牌,對警察形象造成負面印象,請新北市警局依權責查處。

鄭泰隆事發後被調到瑞芳警分局警備隊,他昨天說,「感謝司法還我清白,是耶誕節前夕收到的最好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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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好人長官"這詞有沒有洩漏身分的意味,只要查古書就可以啦!?   怎麼不跟黑幫請教函查一下?

社會通念上,警察會跟你講"長官",不就是明示是"賊頭"了嗎?
難道歹徒講的"賊頭"真的就是"賊頭賊腦"的賊頭?

再議到底才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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