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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律民法解承攬或買賣
發表人 你解什麼  

發表日期

12/26/2011 3:31:36 PM
發表內容 裁判字號:   59   年   台上   字第   1590   號   判例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買賣乃法律行為,基於買賣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與承攬之定作人原始取得工作物所有權之情形不同。至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

   
回覆 ..... 在12/26/2011 3:34:24 PM的回覆:
一、甲公司出售迷彩短袖T恤   10   萬件給乙公司,約定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乙確認後方得生產,甲為產製該批T恤,立即向丙訂購所需之胚布一批,並依約將   T   恤的樣品寄送給乙請求確認,惟乙表示樣品不符約定,甲多次催告乙告知修改之方式,但遭乙拒絕,且對於甲之催告置之不理,致甲不能製作乙訂購之貨品。嗣乙表示解除該   T   恤買賣之訂單,甲不同意取消訂單,甲因乙拒絕履約,而受有所失利益及訂製胚布之損失,乃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隔日,丙將甲訂購之胚布交由丁貨運行運送至甲公司時,甲公司之負責人   A   表示,乙已經取消訂單,請丁送回該批胚布於丙。丁於回程途中,因抽象輕過失,汽車翻覆失火,該批胚布全毀。丙向甲公司請求賠償損失時,甲公司之負責人   A   抗辯丙應承擔丁發生車禍的過失,因而解除雙方關於胚布買賣之契約,甲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丙與   A   因此發生激烈爭執而大打出手,丙以鐵棍毆擊   A   後,揚長而去。A   經他人送往醫院急救,並為頭部   X   光攝影,由急診處戊醫師看診,判斷   A   之病情並無大礙,囑其回家休息即可。然   A   於回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   之家屬事後查知,A   之頭部   X   光攝影顯示,左部頭骨具有裂痕   5-7   公分,乃請求丙及戊連帶負賠償責任。丙抗辯,是   A   先出手毆打丙,不應全部苛責於丙。戊醫師則抗辯,其僅為家醫科醫師,A   之   X   光攝影頭骨裂痕,必須神經外科醫師始得發現,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須負責。
試問:甲就其損失,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又丙就胚布之滅失,如何向甲主張權利?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再者,A   之家屬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及戊之抗辯有無理由?(45   分)   
回覆 路過 在12/26/2011 3:45:55 PM的回覆:
這題先前版上有看到有人解507或245-1
回覆 在12/26/2011 4:44:32 PM的回覆:
買賣
回覆 好像也可以 在12/26/2011 7:15:52 PM的回覆:
買賣+承攬之混合契約.不過我寫成承攬了,不曉得會有幾分.
回覆 路過 在12/26/2011 7:47:30 PM的回覆:
解買賣+1
回覆 我完蛋了 在12/26/2011 8:19:20 PM的回覆:
只寫債總...
回覆 哦哦 在12/26/2011 11:31:09 PM的回覆:
我也是解買賣
回覆 承攬 在12/26/2011 11:40:15 PM的回覆:
解507
感覺很不樂觀
回覆 有內線? 在12/26/2011 11:41:11 PM的回覆:
解507很不樂觀?是有內線消息嗎?
回覆 解買賣 在12/27/2011 7:34:24 AM的回覆:
買賣
回覆 買賣 在12/27/2011 8:35:53 AM的回覆:
買賣
回覆 買賣 在12/27/2011 8:56:39 AM的回覆:
買賣
回覆 買賣 在12/27/2011 9:04:05 AM的回覆:
是嗎
回覆 買賣 在12/27/2011 9:12:11 AM的回覆:
+1
回覆 印象中 在12/27/2011 9:15:23 AM的回覆:
解買賣
回覆 路人丙 在12/27/2011 9:21:20 AM的回覆:
買賣
回覆 買賣 在12/27/2011 9:27:25 AM的回覆:
買賣
回覆 買賣吧 在12/27/2011 9:35:04 AM的回覆: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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