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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恐怖駕駛車照開
發表人 X的大家記好這名字  

發表日期

12/30/2011 7:38:07 PM
發表內容 法律學者都在幹嘛
不會推動修法ㄇ?

..13年5撞奪2命   恐怖駕駛車照開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吳柏軒/新北報導〕恐怖運將!先後開過砂石車、公車、曳引車、自小客車的男子李燕祥,13年來竟釀5次車禍,共造成2人慘死、5人輕重傷的不幸,卻因不符終身不得考照的要件,仍能開車趴趴走,宛如1枚遊走馬路的不定時炸彈;而之前喪命於李嫌輪下的陳姓女子,其母昨聽說李嫌又撞傷2名兒童,搖頭嘆氣地說,「為了大家好,這個人別再開車了!」

新北市土城區男子李燕祥,去年開自小客撞傷2名兒童,李某辯稱,「路面有尖銳物刺穿輪胎所致」,但鑑定報告直指是他操作不當,因他未酒駕、未肇逃,板橋地院昨依過失傷害判他2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官也批:開車太不小心

但法官調閱李燕祥的肇事紀錄,赫然發現,他之前也因開砂石車、公車、曳引車等車輛,曾肇禍4次,奪2命、釀3傷;奇怪的是,李某不斷肇禍,卻沒被吊銷駕照,車子還越開越大台,法官對他頗有微辭,責備他「你開車很不小心!」

李燕祥的肇禍造成社會不幸,對31歲的陳志淵而言,2009年4月17日那晚是他的斷腸日,由於李燕祥,使得陳志淵與心愛的戀人,從此陰陽兩隔。

陳志淵的母親昨天回憶,事發當晚下著雨,她接到電話,只聽見兒子顫抖地哭著說:「媽,出事了!」原來,陳志淵載著女友陳盈茹,騎在新北市三重區堤外便道機車道,卻被李燕祥駕駛的曳引車逼車,來不及反應就從側邊挨撞,陳盈茹滾落曳引車輪下,安全帽飛脫,就這樣遭輾死,陳志淵摔落地翻滾,胸部受到撞擊。

女兒被撞死   氣沒句道歉

死在李燕祥輪下的陳盈茹,是大學會計系畢業,在會計事務所工作,她的母親昨天很感慨地說,盈茹和志淵交往2、3年,原有大好前程,但李燕祥「連一句道歉都沒有!」對李燕祥的態度,陳母迄今無法釋懷,她與李所靠行的運輸公司談賠償,李不但態度不佳,還找人到殯儀館嗆聲,並惡意脫產,台北法院雖下令強制執行,但迄今,除了第三責任險350萬元之外,陳家僅獲李某的70萬元賠償金;聽聞李某又撞傷人,她嘆口氣說:「已經有這麼多人受傷,他自己背了2條人命,希望他別再開車了!」

至於僥倖生還的陳志淵,目睹女友慘死輪下,內心衝擊無法平復,法律系畢業的他,迄今沒有再交女友的打算,他母親難過地說:「車禍後有一段時間,他幾乎自我封閉,無法對外界溝通,我很心疼!」陳志淵目前在準備律師考試,並在士林地檢署打工,提供民眾法律諮詢,陳母盼他早日走出陰霾。記者昨天連絡不上李燕祥,無法得知其說法。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終身不得考照的要件是,駕駛人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酒駕或吸毒開車致人重傷或死亡、拒絕檢測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等;李燕祥未符這些規定。
回覆 該修的法不修? 在12/31/2011 6:45:55 PM的回覆:
..台灣人命如草芥?/日本可關15年   台灣最重僅5年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30日   上午4:24.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琪/台北報導〕日本政府於2001年提出刑法修正案,增訂「危險駕駛致死罪」,規定不當駕駛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日本要是開車撞死人,駕駛這輩子可說是完了,因為除了刑法伺候,光民事賠償金就讓當事人賠不完。

而國內開車撞死人(指無酒駕、肇逃)   ,除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罰   ,刑法制裁的刑度偏低,像過失致人於死,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業務過失,最高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2002年,立委蔡同榮等人召開「遏止台灣交通亂象」公聽會指出,各地方法院2001年共受理1013件交通業務過失致死案,其中,判處無罪至2年徒刑以下的案件高達1001件,占98.8%,而且2年徒刑以下案件,若達成民事和解,沒前科者幾乎都可獲得緩刑。也就是說,開車撞死人而服刑,可說鳳毛麟角,因此仿效日本危險駕駛致死罪提案修法,不過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被擋下,無疾而終。

對此,交通部陸政司長陳彥伯表示,國內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法層次,若對駕駛的規範層次要提高,須修法才能解決。
回覆 能不能撞死個立委啊 在12/31/2011 7:11:25 PM的回覆:
法律學者忙著創造甲說、乙說、丙說...
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毒門見解
學生忙著背甲說、乙說、丙說....
立法委員忙著選舉
誰有空管理撞死誰
最好能夠撞死個立委、院長、高官權貴等
才能很快立法
例如後座繫安全帶

只要在刑法第185-3條加列加重結果犯
致人於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覆 期待撞死個立委 在12/31/2011 7:13:24 PM的回覆:
法律學者忙著創造甲說、乙說、丙說...
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毒門見解
學生忙著背甲說、乙說、丙說....
立法委員忙著選舉
誰有空管你撞死誰
最好能夠撞死個立委、院長、高官權貴等
才能很快立法
例如後座繫安全帶

只要在刑法第185-3條加列加重結果犯
致人於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覆 為李燕祥說幾句話 在12/31/2011 8:55:37 PM的回覆:
在台灣一次撞死2人以上的比比皆是。

這些肇事者,還不是一樣滿街跑

在台灣就是如此

過失致死犯的人權永遠高於被害人的痛

在馬路上,平均每天有10人被撞死(年死4000人)

被撞死,只能自認倒楣

沒人抗議、沒人不滿

這種情形會持續下去

除非有一天撞到高官的小孩

如同撞到消防員一樣

法律才有修改的一天

否則大家,只能多用網路、少用馬路

出門一定要開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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