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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被告"是何時成為被告?
發表人 政風是選項之一  

發表日期

1/1/2012 12:07:55 AM
發表內容 刑訴94~100之1是關於訊問被告之規定.
故所謂訊問被告,包括檢察官偵查時,法官為羈押之裁定時,均適用之.

唯有認為,被告是指檢察官起訴後才叫被告.((惟在未起訴前為犯罪嫌疑人,起訴後始為被告(請參黃朝義著,證人具結取證與證人轉為被告之省思,台灣法學雜誌145期,第17頁)))

愚者想問,既然是起訴後才叫被告,那很多在偵查階段甚至羈押時,都還沒被起訴,那麼又如何能叫被告?

另觀228IV,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之規定,既然起訴後才叫做被告,那又何以有自首的情況發生?自首不是指未被發覺之案件嗎?如果已經起訴了才叫被告,那又如何會有未經發覺之案件自首之狀況發生?


回覆 政風是選項之一 在1/1/2012 12:25:47 AM的回覆:
其實愚者會有此一問,係因本次刑訴考題,考試的當下看了半天摸不著頭緒,只想到一個考點,就是逮補前置主義.

考完幾天,又想到另一個考點,就是檢察官的偵查權,依228,得指揮司法警查,故自行到場訊問,自無不可.

時至今日,又想到會不會是要考94條~100條之2的考點?但又卡在被告身分的確立時點.

題目原文如下:
司法警察機關以行為人甲涉犯毒品罪嫌,發送詢問通知書,囑甲按時到場接受詢問調查,甲亦如期到達約晤地點應詢。隨後檢察官本乎指揮偵查權責,亦到達上開地點,接續訊問甲之犯罪嫌疑。嗣認甲罪嫌重大,有加以羈押原因,即聲請法院羈押甲,以保全犯罪證據。試說明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

想借重版上皆為法律人的精深法學素養,評析這題要寫出哪些點才算完整.有回文者,先說聲感謝了!
回覆 政風是第一目標 在1/1/2012 12:41:32 AM的回覆:
改一下暱稱,現已非僅為選項之一,而是第一目標,另請版上大大們踴躍提供看法,因為刑訴的分數,對我太重要了!!
回覆 政風是第一目標 在1/1/2012 3:02:45 PM的回覆:
頂一下,眼看又要沉了~
另外,是此問題太簡單嗎?怎麼沒有人願意解惑?
回覆 哈哈 在1/1/2012 4:08:02 PM的回覆: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程度太差,我不知道你要問什麼?      是不是可以麻煩以列點方式詢問....
回覆 政風是第一目標 在1/1/2012 4:09:29 PM的回覆:
請問"被告"是何時成為被告?
回覆 哈哈 在1/1/2012 4:14:01 PM的回覆:
這種問題,應該不至於影響你的刑事法成績.....
就我所學,都以:
檢察官訊問"被告"。
法院訊問"被告"。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
回覆 哈哈 在1/1/2012 4:22:47 PM的回覆:
起訴前,似乎只要是檢察官所認為的犯罪主體,就是稱為被告。而在司法警察調查階段,都稱犯罪嫌疑人。
(這是我的印象.........)
回覆 政風是第一目標 在1/1/2012 4:37:35 PM的回覆:
若依"哈哈大大"所言檢察官所認為的犯罪主體,就是稱為被告.

那我所列舉的考題,就要寫出94~100之1的相關規定才算完整.
回覆 沒差 在1/2/2012 9:11:58 AM的回覆:
若依"哈哈大大"所言檢察官所認為的犯罪主體,就是稱為被告.

那我所列舉的考題,就要寫出94~100之1的相關規定才算完整
=====================
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訴訟法上之保障都是一樣的

第      100-   2   條      (本章之準用)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判字號:   99年台上   第   1893   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之基本前提,屬於人民依憲法第十六條所享訴訟保障權內容之一。國家調查機關對於此等訴訟基本權,應於何時行使告知之義務,攸關犯罪嫌疑人利益之保護甚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同法第九十五條有關告知事項及第一百條之一錄音、錄影之規定,俾犯罪嫌疑人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程序之公平,並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此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行遵守實踐之法定義務,於其製作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時固不論矣;即犯罪嫌疑人經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拘提或逮捕之後,舉凡只要是在功能上相當於對犯罪嫌疑人為案情之詢問,不論係出於閒聊或教誨之任何方式,亦不問是否在偵訊室內,即應有上開規定之準用,而不能侷限於製作筆錄時之詢問,以嚴守犯罪調查之程序正義,落實上開訴訟基本權之履踐,俾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於拘捕時應受告知權利之精神相契合,並滿足擔保此階段陳述任意性之要求。如有違反,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回覆 在1/2/2012 9:21:08 AM的回覆:
我個人是認為那題可能是在考「整個羈押的要件審核」
現醜一下,若有錯誤請指正
1.拘捕前置要件
2.犯嫌重大
3.法定羈押原因
4.羈押之必要
5.無第114不得羈押之情形

第1點應是答題重點
1.1甲是因通知書而自行到庭接受警察詢問,之後檢察官到場繼續訊問,是否符合第228第4項之規定不無疑問,因為不符合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的要件,所以得否依該條直接逮捕甲,恐有疑問。
1.2此時該檢察官可以直接開拘提甲,或以甲有第76條之事由而令警察當場拘提甲,此時就符合拘捕前置要件。
因此,若不合此要件,法院應駁回羈押的聲請      
2.因為題目沒有說有無羈押的必要,若無法院只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版主不曉得行政學及社會學考的如何?我覺得那是上榜關鍵,此次都考比較後面的重點,還好我多少會寫一點,希望你我都能上榜,此外高雄考區到考率將近5成,不知你那是多少?


回覆 發詢問通知書是否合法 在1/2/2012 10:00:33 A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6年台抗   第   593   號   
      裁判案由:   強盜殺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0   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羈押,分為偵查中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審判中之被告,前者應經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始得為羈押與否之裁定,不得逕依職權為之;後者則賦予法院本於職權以決定是否為羈押之裁定。蓋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於偵查中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自應由檢察官先行判斷後,對於因拘提或逮捕到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對於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之被告,依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另被告於停止羈押後,有再執行羈押之事由者,依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亦僅得對於偵查中之被告,聲請法院行之。是依前揭規定,均限於對偵查中之被告,檢察官始有向法院聲請羈押或再執行羈押之權。至於案件經起訴後,已移由法院審理,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應由法院依職權決定,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得於審判中聲請羈押被告之明文,縱為聲請,亦僅在於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而已。檢察官於審判中既無聲請羈押被告之權,倘提出聲請,除法院亦認有羈押之必要,無庸再為無益之駁回者外,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

   
回覆 在1/2/2012 10:15:15 AM的回覆:
228第4項之「經傳喚」,應該是指經檢察官傳喚被告到庭的行為,尚無法以此推論含括警察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警局的行為,因為二者發動的主體不同,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也不同。
回覆 實務見解 在1/2/2012 1:29:19 PM的回覆:
衝   在2012/1/2   上午   10:15:15的回覆:
228第4項之「經傳喚」,應該是指經檢察官傳喚被告到庭的行為,尚無法以此推論含括警察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警局的行為,因為二者發動的主體不同,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也不同。
============
剛才問了某實務界人士

據他的意見

認為本題重點應該在逮捕

而非通知書(雖然我認為通知也有爭議啦)

檢察官應先依228IV逮捕/拘提後才能生請羈押

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第   228   條   立法理由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均不修正。      
二      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在特定情況下亦得聲請法院羈押。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第   228   條   立法理由使羈押之被告能得到兩次之法院「司法審查」之機會,以貫徹「拘提逮捕前置主義」
。            



回覆 政風是第一目標 在1/2/2012 9:14:47 PM的回覆:
衝大考得如何?

我那區到考約40
錄取率算很高!!但不知其他人實力如何!

行政學第一題轉換領導,有一字不漏寫出4項要件,個別關懷,精神感召......
第二題點出行政倫理守則四項,反而如何實踐有背到卻沒寫出來(被題目的我國政府如何推動誤導)
2題共寫了7頁!

社會學的第三題,我用3個理論下去論述:
1.社會控制
2.一般性犯罪理論
3.差別接觸理論
都是犯罪學的東西,因為有念過,所以這題希望可以賺一點分數.

刑訴第二題,被題目那句"法院如何處理"搞得想了大約10分鐘,整體來說寫得不是很好,第四題考點也很模糊,看來看去只有一個親屬間告訴的考點.
第二題我認為引228IV應無不可,差別在未經解送,而檢察官本於偵查權的主體,至詢問現場偵查亦無不可,而其未踐行逮補之程序,未告知逮補之事由,均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故法院為羈押之審查時,應認其非適法而以裁定駁回其羈押聲請.

回覆 政風是第一目標 在1/2/2012 9:38:32 PM的回覆:
感謝有回文的大大們熱心指導!

我後來又仔細看了題目,其實題意並未透露出檢察官未踐行應告知被告之權利,所以真正的考點應該就是逮補前置主義了.

"衝"大您認為法英會不會是上榜關鍵?
PTT一堆人考80以上,看了心都涼了半截!
回覆 在1/3/2012 8:31:41 AM的回覆:

先恭喜版主該區的率取率有10%,遠勝我考的高雄只有3%
光是率取率就高了快兩倍,但能否上榜還是要看自己各科考的如何。


3合1大家實力最多差約10分(76至86),因為今年個人感覺比較簡單,反而是行政法的選擇題出的比較複雜一點,比較像司律的一試。
決勝個人認為行政法會拉大差距低的人總分估計55分,高的人應該可拿到75左右,會差到20分。行政學大家應該多少會寫像我們不是專供的人應該可以拿60至70分,但會差此科高手10至20分,社會學有人罵翻,尤其是第一題的簡答題,但我覺得還好,其實那書上都有,自是看自己熟不熟而已(我自己對J曲線、勞倫斯曲線不是很清楚),其他三題考古題都有類似的,第二題「性別關係」中的情感面向,重點在於社會只允許異性情感,而排斥同性情感,導致同性情感受壓抑的現象,並提出批判。自己是覺得自己各科都有一些地方寫的不很好,但已盡力了,希望有機會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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