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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選部回函有關「警察特考體能測驗」及「警察特考不符比例原則」陳情案
發表人 保障警校生  

發表日期

1/2/2012 6:01:22 PM
發表內容 主旨:貴委員服務處函轉民眾陳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制度不符平等比例原則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服務處100年10月20日榮服宜字第010000512號函辦理。

二、憲法第7條所定之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因應事實上之需要,及舉辦考試之目的,就有關事項,依法酌為適當之限制,要難謂與平等原則有違;另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相關機關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雖與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及應考試權密切關聯,惟因考試方法之決定涉及考選專業判斷,如該分類標準及所採手段與鑑別應考人知識能力之考試目的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1號、第412號及第682號解釋足資參據。

三、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得比照公務人員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同法第1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15條至第18條規定外,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試院定之。爰此,考試院於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就平等原則肯認之範疇內,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授權分別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依應考人是否已接受警察養成教育或專業訓練之差異,分定不同應考資格,並配合不同考試方式、應試科目、訓練期程及課程規劃,以利兼顧警察專業需求與多元取才原則之實踐,真正達到實質上之平等及用人唯才之目的,尚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虞。

四、民眾所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制度之意見,本部業錄案作為檢討本項考試制度之參考。   
正本:立法委員林建榮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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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委員服務處函轉民眾網路陳情書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服務處100年10月24日榮服宜字第010000518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又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同法第8條第1項復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測驗等方式行之。為因應用人機關考量警察工作具有一定之危險性,需具備良好體能與體格,始能勝任各項警察勤務,考試院爰依前揭法律授權,參酌用人需求,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依用人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建議,於同規則第6條第4項規定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為:(一)男性應考人仰臥起坐1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二)女性應考人仰臥起坐1分鐘30次以上、屈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先予陳明。

三、有關民眾反映仰臥起坐項目合格標準過於嚴格乙節,按本項考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之合格標準,係考試院依用人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建議,考量警察勤務工作特性,為篩選出符合未來訓練所需體適能要求之適格警察人員,爰參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第27期、28期正期學生及98年基層警察特考班學員施測結果,並參照教育部23-25歲體適能常模對照表之60%百分比等級常模而訂定。經統計100年本項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男性應考人仰臥起坐項目之合格率為83.40%,其合格標準尚屬合宜。

四、依前揭考試規則第4條之規定,第一試錄取人員須經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始能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100年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業依前揭規定及任用需求決定錄取標準,並於100年10月14日榜示錄取人員名單。民眾陳情提供補考機會一節,與前揭考試規則規定未合,本部歉難同意,尚請   諒察。   

正本:立法委員林建榮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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