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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競合
發表人 小學生  

發表日期

1/3/2012 10:42:04 PM
發表內容 請問~~偽造文書罪跟行使偽造文書      參考書上面寫特別關係

學習六法上面   24年總會決議   偽造吸收行使   

究竟是哪個??
回覆 如果是許玉秀的體系 在1/4/2012 12:52:37 AM的回覆:
許玉秀's法條競合:類型
1.補充關係
2.吸收關係

特別關係不是法條競合,吸收犯也不是。

特別注意許玉秀在概念邏輯與規範邏輯的論述!

另,cf.黃榮堅的法條競合;林山田的法律單數。

:)
回覆 小學生 在1/4/2012 7:36:48 AM的回覆:
恩....如果考試不是特別需要寫出來   我會寫法條競合就好

重點是參考書上寫   特別關係   故論行使

六法上寫   偽造吸收行使   僅成立行使

兩個完全相反的答案   想請教各位先進到底哪個是對的
回覆 不然這樣 在1/4/2012 12:07:28 PM的回覆:
你方便透露一下是哪本參考書嗎
很多參考書的答案未必是對的
回覆 你的問題值得思考 在1/4/2012 1:01:37 PM的回覆:
法條競合是兩個法條適用其一,排斥其他;至於具體適用的過程為何僅適用其一即可而可排斥其他,這是法條競合真正的核心!

回覆 至於民法上的法條競合 在1/4/2012 1:07:45 PM的回覆:
民法上也有法條競合,即:權利之競合!

僅參閱鄭玉波民總:此外友所謂法規競合者,乃同一生活事實可以合乎數種法規所定之法律要件,而其中依法規屬於<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之情形也,(此際並不發生數個請求權)
回覆 亦僅參閱鄭玉波 在1/4/2012 1:16:00 PM的回覆:
民法債編總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係:
1.競合說(通說)
2.非競合說:即法條競合說,認為債務不許型乃侵權行為之特別型態,......。
回覆 在1/4/2012 2:24:55 PM的回覆:
依李老師講義:
參   兩者競合
   一   法條競合說
   二   請求權競合說
      (一)自由競合說         缺點
      (二)相互影響說         缺點
      (三)請求權規範競合說

肆   實務見解
   一   傳統見解:採法條競合說
   二   最新見解:請求權競合說
回覆 小學生 在1/4/2012 8:10:34 PM的回覆:
高點出版的司律歷解九九年司法官考題第三題

裡面是寫論行使

怎麼會扯到民法的競合?民法競合通常我不會寫出來....

可以請各位先進幫忙解答嗎
回覆 小學生 在1/4/2012 8:30:25 PM的回覆:
剛剛在翻了一下決議

文書的話是216吸收210   刑度一樣


有價證券則是201I吸收   201II   高度吸收低度

回覆 小學生 在1/4/2012 8:32:10 PM的回覆:
而特別關係   應是學者見解      實務則採吸收
回覆 說實話 在1/4/2012 8:56:52 PM的回覆:
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實在是看不出來有特別關係阿.......
回覆 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在1/5/2012 12:53:14 PM的回覆:
至於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僅參閱李老師講義,
Q: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是否生競合?
A:(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三)王澤鑑,詹森林採肯定說(但非採履行說)

另,
Q: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如生<競合>,買受人得否請求修補瑕疵?
A:
(一)88年修法前:不完全給付係屬法律漏洞,然瑕疵擔保責任則係立法者之完整規範計畫,故不得以漏洞填補之解釋方式破壞立法者之原有立法設計。
(二)88年修法後:瑕疵擔保(有償契約之債)之於不完全給付(所有債之關係)係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回覆 在1/5/2012 1:02:35 PM的回覆:
關於物之瑕疵擔保,僅參閱李老師講義:
Ch.4債之效力
   三   契約之效力
      (二)瑕疵擔保責任
            1.買賣
            2.贈與
            3.借貸
            4.承攬
            5.旅遊

<注>二   債之共通效力
        (一)債務履行
        (二)債務不履行
回覆 在1/5/2012 1:04:36 PM的回覆:
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僅參閱李老師講義:
Ch.4債之效力
         三         契約之效力
                  (二)瑕疵擔保責任
              1.買賣
              2.贈與
              3.借貸
              4.承攬
              5.旅遊

<注>二         債之共通效力
  (一)債務履行
  (二)債務不履行
回覆 競合? 在1/5/2012 4:07:54 PM的回覆:
窩去它嬤的國內教授們腦袋都競合了?

國內競合體系根本亂      亂      亂

分德日就算了,結果呢,德派自己的用詞不統一、語意不統一、判斷標準不統一.......

這個教授說想競、那個教授說法競、前面的教授又說不罰前後、後面的教授又說數罪,實務又吸來吸去,哇咧幹什麼阿,大家坐下來談一談行不行阿?

踏瑪德玩死考生阿
回覆 所謂的日派 在1/5/2012 4:36:13 PM的回覆:
罪數理論
認識上的罪數----->評價上的罪數---------->科刑上的罪數

1.單純一罪,包括一罪:評價上一罪,科刑上一罪   (故稱本來一罪)

2.想像競合犯(舊牽連犯,舊連續犯):評價上數罪,科刑上一罪

3.併合罪,單純數罪:評價上,科刑上均為數罪
回覆 包括一罪的類型 在1/5/2012 4:56:20 PM的回覆:
1.集合犯:
2.接續犯:
3.複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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