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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大法庭?
發表人 大聯合政府?  

發表日期

1/10/2012 3:55:37 PM
發表內容 喂!
民國都已經101年了!

大法庭咧?

連個屁都沒有!還大咧?大便啦!

回覆 不用撇得一乾二淨! 在1/10/2012 4:23:44 PM的回覆:
又不是在撇條,撇得了嗎?

做出一號解釋,如果立法連鳥都不鳥,那大法官的權威何在?大法官也只不過是作賤自己的權威性的共同正犯罷了!

回覆 天阿!民國90年做成 在1/10/2012 4:27:34 PM的回覆: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

挖哩咧!

回覆 複習一下! 在1/10/2012 4:31:34 PM的回覆:
現任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的文章:憲法解釋方法上的錯誤示範-----輕描淡寫改變了整個司法體制的第530號解釋

回覆 不符憲政體制又如何? 在1/10/2012 4:35:02 PM的回覆:
看來憲政體制也沒有非得如何!

制度,也只不過是人類運作的方式,不是真理。

更何況如果制憲時那些制憲國大的腦袋不靈光(例如我們根本沒有那個ㄎㄚ   ㄘㄣ   烙那個賽,那麼也沒有非得要腹瀉才能將便祕的屎拉出來。
回覆 至於我的拙見 在1/10/2012 4:44:28 PM的回覆:
雖然我不是拙見,但也能有我的拙見:
應該效法德國(因為我們沒有那個ㄎㄚ   ㄘㄣ   學美國)成立憲法法院,且應該將憲法法院遷離台北(搬到中興新村應該不錯!)(最高法院也可以考慮)

不過,司法的人事行政是最大的問題,這點確實如此。(可是即便如此,目前的體制由司法院掌管,還是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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