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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1/12/2012 9:52:33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民事訴訟法(一),頁392,倒數第三行:
(2)無效判決之種類
         對我國民事審判權不及之人所下之本案判決。

請問:
若民事法院誤行政為民事事件,而下判決,是否仍為無效判決?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12 7:04:21 PM的回覆:

若民事法院誤行政為民事事件,而下判決,是否仍為無效判決?
-------------------------------------------------------------------------
沒錯


回覆 學員 在1/14/2012 7:29:10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上開問題,若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之立法理由,其他審判權法院應受該裁判羈束。
此時,誤行政為民事事件之法院,所為之裁判是否為無效?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2 1:20:24 PM的回覆:

此時,誤行政為民事事件之法院,所為之裁判是否為無效?
------------------------------------------------------------------------------
這個裁定當然有效,否則這個規定豈非形同具文



回覆 學員 在1/14/2012 2:36:20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這麼說來,民事法院誤行政為民事事件,所為之判決,並非無效之判決?亦即新法修正後,此種判決乃有效判決。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2 4:01:41 PM的回覆:

裁定與判決不同,你應該分的出來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2 4:16:53 PM的回覆:

你不要把法官們都當笨蛋看

直接斬釘截鐵,一口咬定,這叫「誤行政為民事事件」....

其實涉及主體為「行政單位」的紛爭,基本上都採行政法院優先審理原則   ....

回覆 國賠 在1/14/2012 4:19:06 PM的回覆:
現行的國賠管轄權是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

交通案件呢?
回覆 還有 在1/14/2012 4:24:55 PM的回覆:
我們的法官不僅不是笨蛋,還有可能在法庭上罵被告或律師是笨蛋!
回覆 johnny 在1/14/2012 5:37:39 PM的回覆:
法院或當事人就審判權有爭執,依31條之2之確定裁定,其他法院受其拘束,此時即取得審判權,判決為合法有效之判決;與當事人就審判權並無爭執或是法院誤公法事件為民事事件,本應由行政法院審判,卻誤由民事法院審判之情形,兩者情形不同,應不可混為一談。
回覆 學員 在1/14/2012 9:03:15 PM的回覆:
感謝johnny   的指導!

我清楚許多。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12 1:09:33 AM的回覆:

法院或當事人就審判權有爭執,依31條之2之確定裁定,其他法院受其拘束,此時即取得審判權,判決為合法有效之判決;與當事人就審判權並無爭執或是法院誤公法事件為民事事件,本應由行政法院審判,卻誤由民事法院審判之情形,兩者情形不同,應不可混為一談。
---------------------------------------------------------------------------------
這位同學的分類是以有無「審判權」之裁定為區分

二者情形不同,沒錯,但有商榷之餘地。

我舉一個例子好了

甲公司與乙行政機關締結承攬契約〈是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可能有爭執〉

一造當事人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給付之訴

1.對造當事人於審判權有爭執

民事法院下有民事審判權之裁定,行政法院應受拘束,不得再行受理。

民事法院下民事實體判決。

2.對造當事人於審判權無爭執

民事法院下民事實體判決。

--------------------------------------------------------------------------------
此時有民事實體判決,有既判力,有執行力。

但是可能分成二種狀況

1.受不利益判決當事人承認民事實體判決:沒有後續了

2.受不利益判決當事人不承認民事實體判決:

認為這是行政契約,民事法院不應審判,這是無效判決,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1〉大法官解釋這是民事事件:民事判決無誤

〈2〉大法官解釋這是公法事件:民事判決無效

















回覆 無聊! 在1/15/2012 2:38:28 AM的回覆:
以後大法庭成立後,管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通由大法官終審!
回覆 sorry 在1/15/2012 2:50:30 AM的回覆:
按照司法院一元多軌與一元單軌:
多軌:併入司法院的原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審理終審
單軌:由司法院大法官終審
-------------------
奇怪!一元多軌何以非得要一元單軌?根本不可能的事也敢先把餅畫好?

真敢!

我看重點在一元多元!只要把大法官踢出去司法院,一切問題就變簡單了!
回覆 不過呢 在1/15/2012 12:06:33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也不是沒有意義!
大法官友要學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問題;行政法院呢?是非得要像德國那樣呢?美國有所謂的行政法院嗎?

回覆 無效判決? 在1/15/2012 12:08:11 PM的回覆:
無效判決非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才能真正使該判決無效嗎?
回覆 johnny 在1/15/2012 1:27:30 PM的回覆:
應跟聲請釋憲無關,      聲請了也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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