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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人民共和與民主共和?
發表人 孫武  

發表日期

1/16/2012 1:20:48 PM
發表內容 前言:一為專制,一為民主。

本文:
1.終極統一,眾人皆知一定是民主為專制所統,馬總統暗地進行之化獨漸統計畫,是否已經違憲?

2.獨立之違憲問題亦然。

3.解套方式,應制新憲,將國體條項刪除,或改為共和國即可。獨立主張者亦可比照辦理。將統一字眼刪除。

結論:制新憲   皆合憲。
回覆 好好笑 在1/16/2012 5:58:24 PM的回覆:
記得2008時,一堆網軍也都說馬選上,2012就沒有選舉了,因為他要當「區長」
回覆 才剛選完 在1/16/2012 7:08:03 PM的回覆:
民進黨被害妄想症?

小英不是說可以哭泣但不要放棄,放眼2016你們還有機會,別急
回覆 開版的 在1/16/2012 7:08:40 PM的回覆:
開版的,你顯然也把國體與政體搞混了!

國體:共和國
政體:民主

共和如果要改,就是君主國!

至於民主,不是用喊的;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實施,那時也不民主,這個國家的民主是花了很長的時間探索的。

最重要的,不管是共和國或君主國,都不是重點,重點在民主。而民主,不是紙上寫一寫就能達成的。

回覆 還有 在1/16/2012 7:10:37 PM的回覆:
能不能請參選總統的人能夠先以<回歸憲法(含增修條文)>為原則?

不懂為什麼吵了老半天,而不能以憲法為依歸呢?

回覆 孫文之中華民國之意義 在1/16/2012 7:14:16 PM的回覆:
之前po過,再po一次。

:“諸君知中華民國之意義乎?何以不曰中華共和國,而必曰中華民國?此民字之意義,為僕研究十餘年而得之者。歐美之共和國創建遠在吾國之前,二十世紀之國民,當含有創制之精神,不當自謂能效法於十八、九世紀成法而引以為自足。共和政體為代議制政體,世界各國隸於此旗幟之下者,如古希臘則有貴族奴隸之階級,直可稱為曰專制共和,如美國則已有十四省樹直接民權之模,而瑞士則全乎直接民權制度也。吾人今既易專制而成代議政體,然何可故步自封,始終落於人後。故今後國民,當奮振全神於世界,發現一光芒萬丈之奇彩,俾更進而抵於直接民權之域。代議政體旗幟之下,吾民所享者只是一種代議權耳。若底於直接民權之域,則有創制權、廢制權、退官權。但此種民權,不宜以廣漠之省境施行之,故當以縣為單位,對地方財政完全由地方處理之,而分任中央之政費。其餘各種實業,則懲美國托辣斯之弊,而歸諸中央。如是數年,必有一莊嚴燦爛之中華民國發現於東大陸,駕諸世界共和國之上矣。”(孫中山:1916年7月15日在駐滬粵籍議員歡迎會上演講《中華民國之意義》)
回覆 在1/16/2012 9:44:41 PM的回覆:
順便去查一查中共的憲法,其中也不乏民主字樣!


第一&#26465; 中&#21326;人民共和&#22269;是工人&#38454;&#32423;&#39046;&#23548;的、以工&#20892;&#32852;盟&#20026;基&#30784;的人民<民主>&#19987;政的社&#20250;主&#20041;&#22269;家。

第二&#26465; 中&#21326;人民共和&#22269;的一切&#26435;力&#23646;于人民。

第三&#26465; 中&#21326;人民共和&#22269;的&#22269;家机构&#23454;行<民主>集中制的原&#21017;。

回覆 小安 在1/16/2012 10:52:20 PM的回覆:
孫武你是不是姓王的公務員????
回覆 小安 在1/16/2012 10:53:59 PM的回覆:
被某校懲戒還不夠阿???????
回覆 孫武 在1/16/2012 11:12:48 PM的回覆:
樓上神人,看名見文,即能論斷姓氏與身分、懲戒之有無。

走統,共和為憲法底限。此亦涉憲法於中共為實質或名義憲法而異。另亦有專制與民主是否為對立概念之考量。

走獨亦有概念區分之必要.................

胡亂的想法~~~~~~~~~~~
回覆 詭譎憲法 在1/17/2012 1:24:38 AM的回覆:
詭譎
回覆 看看中共的憲法 在1/17/2012 1:27:46 AM的回覆:
其體例跟西方民主國家並無多大不同。

1   序言
2   第一章 總綱
3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4   第三章 國家機構   
   4.1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4.2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4.3   第三節 國務院
   4.4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4.5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4.6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4.7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5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回覆 孫武 在1/17/2012 1:39:18 AM的回覆:
我憲法本文要求民主共和,但中共憲法為名義憲法,若與中共專制進行統一,改行一國兩制,則有著手違憲行為之虞。
當然,廢我憲法,改行中共憲法,即無違憲問題。
回覆 五五憲草 在1/17/2012 1:56:17 AM的回覆:
五五憲草是在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頒布前所擬定的憲法草案之一,草案由國民黨組織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制定,基本上反映了孫中山五權憲法的思想,是五權憲法的正式草稿。此草案在隨後的政協會議上被大幅度更改,修改後的政協憲草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成為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7年12月25日實施。

早期的草案
1913年第一屆國民大會提出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草案),這部草案的基礎是臨時約法,其中的規定使當時掌權的袁世凱非常不滿,因此他不讓國會討論這部草案,相反地,他於1914年將國會解散,於5月1日提出了自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1919年段祺瑞執政期間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提出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1925年(民國14年)段祺瑞再次執政時又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中華民國21年(1932年)年12月,中國國民黨召開第四屆第三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會中提議起草憲法及召開國民大會,以結束黨治,還政於民。最後決議以原則二十五條,交由立法院起草憲法。翌年,立法院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制定由此開始。民國25年(1936年)5月5日,由國民政府公佈之,即為「五五憲草」。

中華民國憲政史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   
袁記約法   
訓政時期約法   
安福憲法   
五五憲草   
曹錕憲法   
期成憲草   
民國憲法案   
政協憲草   
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憲法增修條文   
回覆 荊知仁的中國立憲史 在1/17/2012 2:04:05 AM的回覆:
荊知仁(1927--1998),1927年7月25日出生,河南省武陟縣人。國民黨籍。東北大學法學士,政治大學法學博士,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學人。著有:《中國立憲史》、《美國憲法與憲政》、《憲法變遷與憲法成長》等。

歷任陸軍第6軍雄獅報記者,臺灣宜蘭中學教員,臺灣省立女中教員,政大政治系講師、副教授、教授、法學院院長。1991年12月、1996年3月分別當選第二、三屆“國大代表”。長期從事憲政發展的研究,是“憲政政策”的主要諮詢學者之一,也是李登輝的法律諮詢顧問。1998年11月10日在臺北病逝。

-----------------
薩孟武的中國憲法新論
薩孟武(1897─1984)   
名本炎,孟武為其字,福建福州人。日本京都帝國大學法學士,回國後歷任上海各大學教授。1927年,任總政治部宣傳處編輯科科長,1928年任中央政治學校教官兼編輯部主任,1930年任中央政治學校普通行政系教授,越一年兼任系主任,另兼陸軍大學教官、中央學校教授。抗戰軍興,隨政校上廬山,抵芷江、入重慶。國民參政會成立,遴選為參政員。抗戰勝利後,歷任中山大學、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兼院長。政校復校,兼任政治系研究所教授,並曾任立法委員。著有《政治學》、《孟武自選文集》、《孟武隨筆》、《孟武續筆》、《中國社會政治史》、《中國政治思想史》等著作。

林紀東的中華民國憲法釋論
林紀東(1915年1月25日-1990年6月26日
畢業於北平(今北京市)朝陽大學,日本明治大學研究。先後曾任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台灣大學、暨南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等校教授,因執教甚早,門生頗多。其專長為公法學,有多部憲法、行政法類著作。

1958年,獲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就任中華民國第二屆司法院大法官;其後分別於1967年、1976年二度連任大法官,是繼胡伯岳之後第二位擔任三屆中華民國大法官者,而林紀東任期長達27年,於其在1985年卸任之時亦僅次於胡伯岳。於1990年逝世。
回覆 曹琨憲法 在1/17/2012 2:47:18 AM的回覆:
中華民國憲法會議為發揚國光,鞏固國圄,增進社會福利,擁護人道尊嚴,制茲憲法,宣布全國,永矢咸遵,垂之無極。

第一章 國體
第二章 主權
第三章 國土
第四章 國民
第五章 國權
第六章 國會
第七章 大總統
第八章            國務院
第九章 法院
   
   第九十七條 中華民國之司法權,由法院行之。

      第九十八條 法院之編製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九十九條 法院以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但憲法及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零零條 法院之審判,公開之。但認為妨害公安或有關風化者,得秘密之。
      
   第一零一條 法官獨立審判,無論何人,不得干涉之。
   
   第一零二條 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轉職。法官在任中,非受刑法宣告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
但改定法院編製及法官資格時,不在此限。法官之懲戒處分,以法律定之。

第十章 法律
第十一章 會計
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
第十三章   憲法之修正解釋及其效力
回覆 五五憲草 在1/17/2012 2:52:47 AM的回覆: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付託,遵照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遺教,制茲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中央政府
   第一節 總統
   第二節 行政院
   第三節 立法院
   第四節 司法院

第七十六條 司法院為中央政府行使司法權之最高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司法行政。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任期三年,由總統任命之。
司法院院長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第七十八條 關於特赦、減刑、復權事項,由司法院院長依法律提請總統行之。

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

第八十條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

第八十一條 法官非受刑罰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傣。

第八十二條 司法院之組織,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五節 考試院
   第六節 監察院   
第五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省
   第二節 縣
   第三節 市
第六章 國民經濟
第七章 教育
第八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正
   
回覆 期成憲草 在1/17/2012 2:56:44 AM的回覆: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草案,即憲政期成會憲法草案(簡稱期成憲草)又稱「昆明草案」,是1940年3月國民參政會下設的憲政期成會在五五憲草的基礎上修改後的憲法草案。這部憲法草案是抗戰期間第一次憲政運動的成果,並首次得到了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參與,成為訓政時期的第一部融合多黨智慧的憲法草案。但該草案從此並未繼續得以採用,後來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和憲草審議委員會的制定的政協憲草基本未用該草案。

結果   
期成憲草的參與者之一黃炎培(左)在1943年發生了抗戰期間的第二次憲政運動,即憲政實施協進會修憲[4]。此次修憲沒有提及期成憲草中國民議政會的方案;在抗戰之後的政協憲草中,仍未採用期成憲草的精神。最終的中華民國憲法基本採用了政協憲草,故期成憲草實際上不了了之。

回覆 政協憲草 在1/17/2012 2:59:34 AM的回覆:
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簡稱政協憲草,是1946年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無黨派社會賢達人士為中國和平建國大業而在政治協商會議和隨後成立的憲法草案審議委員會上制定的憲法草案。該草案最早在1946年1月底形成決議案,4月初步成形,並在1946年11月22日由國民政府立法院通過,經國民政府蔣中正主席提交制憲國民大會審議。這部草案是中華民國最後一個正式憲法草案,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藍本。

政協憲草決議案   1946年1月31日通過
二,憲草修改原則
(四)司法院即為國家最高法院,不監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人組織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各級法官須超出於黨派之外。
回覆 在1/17/2012 3:31:23 AM的回覆:
1.憲法大綱:光緒34年
2.九年預備立憲清單
3.19信條;宣統3年
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辛亥年(1911年)10月13日公布
5.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民國元年3月公布
6.中華民國約法:袁世凱約法,民國3年5月公布
7.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民國12年10月公布
8.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民國20年公布
9.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民國25年公布

10.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憲法草案:民國29年公布
   #83:司法院為中華民國之最高法院。

11.國民參政會憲政實施協進會對五五憲法草案之意見:民國32年
   #13:司法行政,仍以隸屬司法院為宜。

12.政治協商會議修改五五憲草原則及憲法草案:民國35年公布
   #83: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13.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民國35年底公布
14.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36年1月1日公布,36年12月25日實施。
回覆 古典政體理論 在1/17/2012 4:06:26 AM的回覆:
西方對政體理論的系統闡釋可以追溯到柏拉圖。他在早年所寫的《理想國》中提出了五種政體周期循環的理論:分別是貴族政體(aristocracy或王制   kingship)、斯巴達-克里特政體(timocracy,或譯作勛閥政體或權門政體)、寡頭政體(oligarchy)、平民政體(democracy)、僭主政體(tyranny)。五種政體循環更替。貴族政體由於對生育的無知,導致人口素質下降,私有財產和家庭產生,自由人變成奴隸,從而退化為勛閥政體;勛閥政體對戰績、榮譽和金錢的迷戀,導致少數人聚斂大量財富,從而退化成寡頭政體;寡頭政體以財產決定地位,導致窮人對富人的憎恨,從而平民政體取代寡頭政體;由於平民政體過度崇尚自由,導致秩序喪失,道德淪喪,使得有了極權政治產生的土壤,從而僭主政體取代了平民政體;僭主政體完全憑僭主的意志行事,極權的專制走到盡頭又使貴族政體有了產生的可能。[2]柏拉圖在晚年時,在其《論政治家》中重新提出了整體的分類觀點。首先根據統治者人數將政體分為由一人統治的君主政體(或稱王制   kingship),由少數人統治的貴族政體和多數人統治的平民政體;然後根據是否實行法治,與這三種政體一一對應,分別產生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暴民政體。柏拉圖認為,「一人專制的政府,如果只根據好的成文法律來統治,就是六種政體中最好的;可是,如果他不根據法律,那就是最無情的,對他的國民的壓迫也是最厲害的。」在《論法律》中,柏拉圖又提出了混合政體的理論。他將政體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君主制,一種是民主制。大多數國家都是這兩種政體的不同程度的結合。

師承於柏拉圖的亞里士多德認為政體是一切政治組織的依據。在他的著作《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按照統治者人數將政體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共和政體(Politeia);再根據施政目的,從這三種政體中產生出三種變態政體: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分類依據則是貧富和階級差別。亞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政體是道德上追求善,共和制為形式,以法治為手段。

隨著羅馬共和國的強大,以西塞羅為代表的思想家們將政體理論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西塞羅在《論共和國》中界定了國家的概念,將政體分為一人統治國家的君主制、少數選舉出來的人統治國家的貴族制,以及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民主制。他同時認為最好的政體就是這三種政體「均衡地混合而成」,並且認為羅馬共和國就是理想政體形式的體現。
回覆 政體類型 在1/17/2012 4:08:44 AM的回覆:
傳統上一般將政體分為君主制和共和制。但是現代的政體中,一些國家的君主制政體已經變成了議會君主制,君主只有虛位;而在另一些國家,雖然是共和政體,但是權力卻集中在一人手裡。這使得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唯一區別就是是否存在君主,因而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劃分方法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批評。因此現代西方學界通常先假設一個連續體,一端是純粹的民主政體,例如古希臘的城邦,靠近這一端的是大多數的已開發國家;另一端是極權政體(又稱全能政體),例如納粹德國,靠近這一端的是社會主義國家,其它國家的現實政體則處在這一連續體中間的某個位置上。此外,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則被歸入威權政體。劃分的標準主要包括政府對社會思想與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意識形態是否多元性,民眾對政府政策的影響範圍和程度。而由於「民主」與「極權」所帶有的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為增強學術意義,也有學者主張用大眾政府(popular   government)或多頭政制(polyarchy)來代替「民主政體」。
回覆 憲法學釋論 在1/17/2012 4:18:56 AM的回覆:
而陳新民的憲法學釋論有如下文字:
國體與政體相互混淆,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例如共和政體。
參閱梁啟超's<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
國體:變更國體為革命之現象
政體:為進化之現象

政治家唯一之天職,為謀政體現象之改進。
回覆 結論 在1/17/2012 4:24:27 AM的回覆:
無論是政體或國體,文字之爭沒有意義,重點在民不民主:
共和不一定民主:例如中共
君主不一定不民主:例如英國,日本

共和當然也可以民主:如我國

而民主即使寫在憲法裡,也不一定民主;民主重在實踐!

回覆 至於孫中山講的 在1/17/2012 4:30:45 AM的回覆:
所謂中華民國之意義,何以不約中華共和國而必曰中華民國?

孫中山顯然對於其<發明>很滿意。

而察其實質,此<民>字應在<直接民權>,即: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屬於民主的領域。

所以委任直選根本是神經錯亂的講法。
回覆 註2 在1/17/2012 5:07:58 AM的回覆:
劉曉波's零八憲章

《零八憲章》是為了紀念20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發表60周年之際由張祖樺負責起草、劉曉波等人修改並由303位各界人士首批簽署的一份宣言,內容除了提出促進中國民主化進程、改善人權狀況外,更提出以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來解決兩岸問題及各民族問題。由於內容敏感,迄12月11日止發起人中已有兩人因此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逮捕。到2011年6月為止,在《零八憲章》上簽名的有一萬三千多人,還有一些人陸續在網上簽名。不過由於網站受到當局干擾,所以即使在網上簽名也已經不容易。

起草人在宣言開頭解釋了發佈《零八憲章》的立場[6]:「今年是中國立憲百年,《世界人權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牆」誕生30周年,中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0周年。在經歷了長期的人權災難和艱難曲折的抗爭歷程之後,覺醒的中國公民日漸清楚地認識到,自由、平等、人權是人類共同的普世價值;民主、共和、憲政是現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構。」

零八憲章由中國303名各界人士發起並簽署。為因應世界人權宣言60周年,中國改革人士主張在自由、平等、人權的普世價值下,在中國實施施民主、共和、憲政的現代政治架構。原定於2008年12月10日簽署《世界人權宣言》60周年這一天舉行論壇,並發表中國《零八憲章》。由於此事與中國政府產生嚴重對立,政府當局已禁止此活動的繼續。

簽署者除發起人劉曉波以外,尚有一些中國著名異見人士與維權人士,包括鮑彤、丁子霖、劉軍寧、戴晴、于浩成、浦志強、張祖樺、茅於軾、冉雲飛等。

內容:
其中,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權制衡與利益平衡,就是多種利益成分、不同社會集團、多元文化與信仰追求的群體,在平等參與、公平競爭、共同議政的基礎上,以和平的方式處理公共事務。

民主:最基本的涵義是主權在民和民選政府。民主具有如下基本特點:(1)政權的合法性來自人民,政治權力來源於人民;(2)政治統治經過人民選擇,(3)公民享有真正的選舉權,各級政府的主要政務官員必須通過定期的競選產生。(4)尊重多數人的決定,同時保護少數人的基本人權。一句話,民主使政府成為"民有,民治,民享"的現代公器。

18、聯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態度參與維持地區和平與發展,塑造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維護香港、澳門的自由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過平等談判與合作互動的方式尋求海峽兩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可能途徑和製度設計,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回覆 史上最大詐騙集團 在1/17/2012 7:12:45 AM的回覆:
2008選前:馬當選,就沒有2012總統選舉

2012選前:馬當選,就沒有2016總統選舉

2016……(以下類推)



問題是台灣人民還真的有人相信,有時真的覺得詐騙集團都沒有他們厲害


回覆 局長 在1/17/2012 2:31:44 PM的回覆:
這裡只剩屢試不上的萬年考生在互相安慰嗎?
回覆 劉曉波的罪名 在1/17/2012 2:32:31 PM的回覆:
2009年12月25日北京第一中級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劉曉波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劉曉波的主要罪証是提出了<聯邦共和>的<口號>,甚至提出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105條:組織,策畫,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cf.(舊)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4年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法: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言論內亂罪,林山田,抗爭   廢除刑法第100條抗爭札記。
另許玉秀亦有為文論述正反意見。   
回覆 中共對該憲章的反應 在1/17/2012 2:37:16 PM的回覆:
中國政府在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之後,通過官媒,公開透露了零八憲章的存在,並作出批判:
所謂「零八憲章」其實了無新意,幾乎照搬照抄了把捷克搞亂的哈維爾撰寫的「77憲章」,其內容完全是違反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主張,它宣揚徹底否定黨的領導和現行政體,以修憲為突破口推行西方政治制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擾亂群眾思想,並且鼓吹「暴力革命」的思想。從根本上看,其終極目標就是推翻黨的領導、顛覆現行政權。推行這樣的一部「憲章」,不但會使中國淪為西方的附庸,而且中國社會的進步與人民的福祉也將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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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七七憲章
七七憲章(Charta   77),為捷克斯洛伐克反體制運動的象徵性文件,在1977年公佈。發起人包括哈維爾、雅恩·帕托什卡、伊希·哈耶克、巴韋爾·蘭道夫斯基和德維克·瓦楚里克等人。
七七憲章主要內容是要求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遵守赫爾辛基協約中的人權條款、公民權和人權尊嚴,「促進每個捷克洛伐克公民作為自由人生活和工作的可能性的實現」。最早的七七憲章只有兩百四十三人署名,在捷克當局進行打壓後,連署人數便超過千人。
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1/17/2012 3:49:30 PM的回覆: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另,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回覆 關於舊刑法100 在1/17/2012 7:33:12 PM的回覆:
言論內亂罪:
1.蔡墩銘:廢除
2.蘇永欽:修正
3.呂傳勝;修正
4.黃國鐘:修正
5.楊雲驊:廢止
6.陳志龍:修正
7.林山田:廢止
8.劉幸義:廢除
9.立委:修正
10.台北律師公會:合併100及101
12.國民黨中央政策會:修正
13.中華社會民主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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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刑法101現行條文(與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同)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覆 林山田當時的看法 在1/17/2012 8:08:30 PM的回覆:
1.廢止100條
2.修正101條:以<武力>或<暴動>,危及或變更現法所規定知憲政秩序,或占據或割裂領域者,圍內亂罪,............。

蔡墩銘是除了暴動,暴力外,還加了脅迫。

楊雲驊是以武力或暴力動(?)

台北律師公會是以暴動或武力

國民黨中央政策會是以組織,聚眾,強暴,脅迫
回覆 中華民國刑法 在1/18/2012 1:13:33 PM的回覆:
關於內亂罪僅三條: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   章   外患罪)
回覆 至於國號 在1/18/2012 1:27:38 PM的回覆:
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英)   Republik   China(德)      R&eacute;publique   de   Chine(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   
R&eacute;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法)
Volksrepublik   China(德)
回覆 維基 在1/18/2012 1:30:54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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