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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89年律師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1/16/2012 4:38:41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債總2010年版文字講義下冊第145頁(ptt下冊第83頁)89年律師考題,
老師認為丙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的原因是因為甲無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
但題目既然說乙之店員丁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事,
丁的故意不告知,應即為乙之故意不告知,
乙之故意不告知,即為甲之故意不告知,
從而,
本題是否應該認為甲有故意不告知汽車瑕疵之情事,
而使丙得對於甲請求損害賠償?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6/2012 5:51:36 PM的回覆:

丁的故意不告知,應即為乙之故意不告知,
乙之故意不告知,即為甲之故意不告知,
------------------------------------------------------------------------------
能夠這樣雙重使用224嗎?



從而,
本題是否應該認為甲有故意不告知汽車瑕疵之情事,
而使丙得對於甲請求損害賠償?
------------------------------------------------------------------------------
甲是真正買受人〈被騙的人〉

店員丁騙人套用224等於出賣人乙騙人

出賣人乙騙人套用224等於買受人甲騙丙

你覺得合理嗎?





回覆 小肥點 在4/13/2012 9:32:14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同89律師民法題,
學生翻閱其他參考書,
其中,
對於甲不得依民227第1項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理由其一為甲依民410僅需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丙負瑕疵損害賠嚐責任,
但因甲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對丙無賠償義務,當然不生損害,亦即無法對乙請求損害賠償;
理由其二(前提為設若丙得依民410請求甲負贈與人責任)是因為乙不可歸責,故乙對甲不負民227第1項不完全給付責任,
但學生疑惑的是,
依民224,債務人之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丁可否解釋為乙之履行輔助人?
甲得否依民227第1項及民224請求乙負不完全給付之責(前提為設若丙得依民410請求甲負贈與人責任)?
此外,依題意,丁應可解釋為乙之受僱人,
則丙對丁得否依民184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另丙對乙得否依民188第1項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4/13/2012 11:14:19 PM的回覆:

你看別人的書產生疑惑,那你問我,當事人不適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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