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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答案寫法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1/18/2012 11:15:14 A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
考試時,如果時間不夠,哪種寫法比較能得到分數?


假設題目是稅務和解契約,

甲豆漿店生意興隆,國稅局認為甲月營業額為1千萬,甲則主張其月營業額為1百萬
因雙方均無法證明其營業額數目,因此逹成協議:「雙方同意甲月營業額為550萬元,甲應以此數額補稅。」

   

答案,理想情況應該寫:

1.                  此協議之性質為隸屬性行政和解契約

(第1段寫:行政契約定義、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除外說、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和解契約定義)

(第2段寫涵攝結果:本件國稅局就課稅所依據的事實,無法經由調查而確定,與甲締結和解契約,用以代替行政處分。因此本案協議之性質為隸屬性行政和解契約)

2.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之行政和解契約合法要件

(第1段寫: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各款要件)

(第2段寫涵攝結果:甲之月營業額事實無法經由調查確知,…雙方協議以550萬元為月營業額,是雙方相互退讓之結果…,因此本件行政和解契約為合法有效。)

   

考試時,如果時間不夠,哪種寫法比較能得到分數?

   

1.                  此協議之性質為隸屬性行政和解契約

(第1段寫:行政契約定義、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除外說、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和解契約定義)

(第2段只寫1句:小結:本案協議之性質為隸屬性行政和解契約)

   

2.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之行政和解契約合法要件

(第1段寫: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各款要件)

(第2段只寫1句:小結:本件行政和解契約為合法有效。)

   

   

還是:

   

1.                  此協議之性質為隸屬性行政和解契約

(只寫涵攝結果:本件國稅局就課稅所依據的事實,無法經由調查而確定,與甲締結和解契約,用以代替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35、136條,本案協議之性質為隸屬性行政和解契約)

2.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之行政和解契約合法要件

(只寫涵攝結果:甲之月營業額事實無法經由調查確知,…雙方協議以550萬元為月營業額,是雙方相互退讓之結果…,因此本件行政和解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為合法有效。)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12 12:46:10 PM的回覆:

你這二種未免落差太大了吧

不能折衷嗎?

回覆 請問老師 在1/19/2012 9:15:26 AM的回覆:
我只是在想,
考試時如果時間真的控制不好了,
到底是直接寫理論還是涵攝結果,可以爭取到最多的分數
(我和張曉風一樣,要先想好逃生路線啦^^b)

以前聽過不只一個老師改完司律後來上課說他們的心得,
都抱怨同學理論寫一寫,沒有把題目的事實涵攝寫出來,這樣分數不會好,
所以我就在想,也許直接進入事實涵攝,並寫到法條的條號和內容,或許會比較好,
但這樣感覺也很危險,尤其是司法官名額不多時,就更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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