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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被騷擾多年的法律問題該如何解決?
發表人 請教各位  

發表日期

1/29/2012 9:45:26 PM
發表內容 不知道PO在這裡適不適合,本文轉自PTT
覺得這個案例頗值得討論,周遭也有許多朋友有類似的案例,想請教版上專精法律的各位前輩們是否不吝提供一點意見和想法,先在此說聲謝謝。

事實經過:
被害者從高中就認識他,而他一開始也是很正常的跟被害者做朋友
後來日子久了,喜歡上被害者後,也都有與被害者告白
只是後來被害者清楚告知他,沒有意思要進一步交往後
對方竟開始盜用被害者朋友的msn及她自己的msn
外加當時流行的無名小站帳號密碼

後來被害者受不了換電話號碼後
對方仍是可以快速的找到她的號碼
並進行電話及簡訊騷擾

臉書興起後,被害者也開始使用臉書
只是對方不僅謊稱自己是被害者的男朋友,到處加被害者的新朋友之外
又找到被害者的新號碼,不僅開始APP騷擾對方外,
更是使用網路電話騷擾以及簡訊騷擾
今年更是以被害者家中名義,在人力銀行上自行刊登職缺
並駭被害者人力銀行帳號密碼,還會通知被害者近期有面試邀約等等
後來近期更將被害者的身分證號碼,暴露於網路上
被害者警告過對方,對方仍無將被害者身分證字號取下

對方不僅是騷擾被害者
更是騷擾被害者周邊的朋友

像我,一開始是被他謊稱的男朋友給騙後加為好友
後來求證被害者後發現
並非被害者男朋友

前天12號
對方還以我學校系所學妹的稱號來加我臉書
並詢問我公司的地址
由於被害者跟我是同事也是朋友的關係
一開始我不疑有他
將公司大概位置告知對方

後來在今天的求證下
被害者告訴我這陣子對方有說他實際工作地點(也就是我們公司)
在種種線索之下
才發現那個說是我學妹的人
竟是對方創出來的人物

今天更又以我朋友的名義又創了一個帳號來加入好友

問題:

1.   盜取對方及對方朋友的msn帳號、無名帳號(根本就是駭客的行為)
2.   電話、簡訊、APP騷擾多年(即使換電話號碼也找的到)
3.   拿對方家裡公司資料到人力銀行刊登
4.   在網路上公布對方身分證字號
5.   在網路上使用化名來加入對方朋友的臉書,並進行套被害者的近況
6.   常常知道對方的行蹤(例如在哪工作,剛經過哪)
回覆 哈哈 在1/30/2012 12:23:18 PM的回覆:
不知道你的目的是什麼?
如果要避免未來的繼續騷擾,應該要面對面,妥適協調解決。
如果要請求損害賠償,除了民法上的請求權之外,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資適用。
如果要懲罰行為人,您所述之部分行為,恐已涉及刑事責任,不妨請教專職人員。
回覆 小乙 在1/31/2012 4:33:40 PM的回覆:
告他囉
回覆 誇張 在1/31/2012 5:25:03 PM的回覆:
這位加害者可以快速找到被害者所有資料,怎麼那麼厲害?他是........
回覆 疑似張x揚事件 在1/31/2012 5:36:41 PM的回覆:
他是纏了妳朋友多少年呀?有沒有工作呀?他都沒交其他女友嗎?如果都沒有,且再這樣下去,很怕你朋友會有危險耶
回覆 原PO 在1/31/2012 11:57:30 PM的回覆:
這個事件的確讓我們想到日本的那個事件,所以現在我也勸我朋友該好好正視這個問題。我朋友並不是不想面對問題解決,期間多次回撥電話或者是當加害者打來時表明願意談論問題,但是加害者始終不出聲音,後並多次致電致加害者家中告知警告其父母,然而過了不久又會開始騷擾的舉動,所以轉而以消極的態度隱忍了六七年,目前仍無提告就是怕提告後對方會做出更激烈的舉動。

我們也的確很納悶為什麼加害者會一直找到被害者的資訊並且能夠盜用被害者的網路帳號,目前能夠想到的是這位加害者不斷的隱匿在網路世界並且冒名在被害者週遭的朋友套出被害者的聯絡方式,就如同上開文章所指。

目前大約了解其觸犯的刑責有想請教各位前輩有額外寶貴的意見可以提供嗎:

1.盜用帳號--->刑法358-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2.電話簡訊APP騷擾--->社維法68條第2款   藉端滋擾住戶

3.在網路上公布並傳播被害者身分證--->個人資料保護法?條

4.曾多次傳給被害者簡訊表明知道她的行蹤並表明會在那等被害者,並曾於簡訊中表明"祝被害者全家死光光"之類的簡訊使被害者心生畏懼--->是否已構成刑法305恐嚇維安罪

5.至於被害者周遭的朋友不斷的被加害者以冒名身分騷擾這類的問題是否有觸犯刑責?因為這個問題已經導致被害者的人際關係出現很大的問題(被害者的朋友都怕牽扯而不敢與之聯繫)
         
最後想請教有在實務界的前輩,不知道是否有碰過這類的案例,
這類案例於提告後是否有類似保護令的處置(也就是限制加害者再對被害者進行騷擾的舉動)被害者真的很怕提告後受到加害者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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