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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社論》從最低與最高處繼續推動司法改革
發表人 轉貼  

發表日期

1/30/2012 3:08:23 PM
發表內容 工商時報  A2/財經要聞     2012/01/28   
《社論》從最低與最高處繼續推動司法改革

  馬英九總統連任後,國人高度期待的司法改革,將進入新的進程。除了必須儘快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之立法並且付諸實踐,還必須完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法。此外,在馬總統選前提出施政主軸之規劃下,司法院將「建立溫馨辦案之訴訟環境,力行準時開庭,改善問案態度,落實人人有出庭說母語之權利」。對此「從最低處推動司法改革」的作法,我們深表贊同。   

  誠然,讓人民改變對司法的觀感,相信司法為民,最好的方法不是做各種政府置入行銷或廣告,或是讓法院建築物高大莊嚴,而是讓每個到法院的國民都感受到親切、便利、有效率的服務。也就是各級法院的事務部門,應該基層行政機關化,如同區公所、戶政與地政事務所般,讓前來洽公的國民一進入就有人接待引導,抽取號碼牌、依序就坐。更貼心的作法是,將立場針鋒相對的原告與被告的等候場所隔離,使其不會坐立難安。   

  此外,我們建議應該進一步「從最高處推動司法改革」。日前一群法官組成法官票選最高法院院長行動聯盟,提出改革最高法院的十大訴求,並發起「改革最高法院,拆除恐龍法官溫床」連署,希望由法官票選最高法院院長適任人選,再提供總統參考派任。我們在此呼籲國人正視此項「新司改運動」,因為這顯示法官們從社會各界交相撻伐的「恐龍」谷底,已開始展現的反省能力。基層法官要談改革最高法院,其實是要冒很大的風險,因此國人應該對這些法官揭發並挑戰   最高法院諸多弊端的道德勇氣,給予最大的支持。   

  就法言法,最高法院院長是否應該由總統任命,法律的規定並不明確。法官法第十二條固然規定法官之任用經銓敘審定合格者,呈請總統任命,但是最高法院院長的任命並不是「法官之任用」,遍翻司法人員任用條例,也找不到總統任命最高法院院長的規定。故由總統任命,可能是出於以往司法院自我節制而形成的慣例。我們建議馬總統,不妨將最高法院院長的任命權交還給司法院長,以有助於其確實「監督各法院法官」。

  司法院長要如何行使最高法院院長的任命權?依據法官法的精神,實際上可藉助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及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審議,挑選出對於最高法院應該如何改革最有見地及最孚眾望的人。而在此體制內審議的過程,聽取由法官協會舉辦票選最高法院院長的意見,不失為多方徵詢意見的一種方法,不必加以排斥。   

  然而,最高法院院長只是一人,推動司法改革還需要最高法院法官的支持,因此真正應該檢討改進的是最高法院法官的產生方式。有了好的最高法院法官選任方式,最高法院院長如何選任就變得沒有那麼重要。在德國就是由聯邦相關部長選任最高法院的庭長與院長。我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只規定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必須具備的資格,而法官則是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及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後產生。   

  但是此種產生方式,忽略最高法院法官對於法律之適用、續造乃至法治所具有的重大影響力,以及最高法院法官因此特別需要具備的民主正當性。在最高法院法官選任這件事情上,德國最高法院法官選任法,非常值得我們未來修正法官法時參考。   

  依據德國最高法院法官選任法,最高法院法官由出缺法官管轄範圍相關的部長以及法官選任委員會提名,送請聯邦總統任命。法官選任委員會委員一半依職務產生,另一半則選舉產生;前者是由各邦相關部長組成,後者則由聯邦眾議院就各黨團推薦的人選選任。德國過去五十年選任最高法院法官的經驗十分成功,法官選任委員會的多數並沒有強行貫徹其人選,而是始終與少數達成共識,選任具高度專業素養的法官,普遍獲得德國民眾的信任,其判決在歐洲及國際上被廣為引用,也沒有出現政治化的弊端。此外,經常會有職業法官以外的人選獲得選任,例如行政官員、國會議員以及律師等,因此使得其見解具有相當的開放性。   

  下階段的司法改革,一定要從最低與最高二處同時推動,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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