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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漁民嗆檢察官 「下海」試試看
發表人 PP  

發表日期

2/1/2012 1:43:14 PM
發表內容 船長林耀通因船員未穿救生衣落海死亡遭訴,雖然法院尚未判決,但已引發漁民不滿,宜蘭縣延繩漁業協會理事長林日成說,如判有罪「漁民會暴動!」認為檢察官應該親自出海了解現況。頭城區漁會總幹事鄭讚福則批起訴無理,以後「誰還敢出海捕魚?」

林日成質疑,檢方不了解漁民作業內容,沒有漁民穿救生衣,「穿救生衣如何作業?」歡迎檢察官來座談,或者親自出海看看。他認為,林耀通若遭判刑,漁民該何去何從?為求生存權漁民恐怕會發動抗爭。

鄭讚福直說:「起訴無理!」他指出,漁工都要經過訓練,與一般須穿救生衣的娛樂漁船遊客不同。他說,風浪大時穿雨衣已經不得了,穿救生衣會流汗、礙手礙腳不便於工作;而專業漁工會注意安全,若為此找監視人員「漁民如何生存?誰還敢出海捕魚?」

鄭讚福指出,一般船上的救生衣配備是供緊急逃生使用,不是作業時用,要漁民穿救生衣作業是強人所難。

蘇澳區漁會總幹事林月英表示,檢察官要了解實際操作的困難度,在漁船上作業的漁民,與在娛樂漁船、遊艇與客輪的遊客,不能相提並論,漁民都穿雨衣、雨褲,穿救生衣對他們來說很不方便。
-----------------------------------------------------------------------
船長對船員的保護義務=大家在船上"一直要穿救身衣"?   這是生活經驗問題!   書本的甲乙丙說廿不到的   搞不清楚狀況   又是一位只會在辦公室揣摩   自我感覺優良的恐龍~   
..
回覆 666 在2/2/2012 4:03:33 AM的回覆:
我不是要幫檢說話,不過....

勞工安全衛生法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意旨)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            3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左列各業: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燃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餐旅業。
八、機械設備租賃業。
九、環境衛生服務業。
十、大眾傳播業。
十一、醫療保健服務業。
十二、修理服務業。
十三、洗染業。
十四、國防事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前項第十五款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特殊機械
、設備指定適用本法。

第            5            條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
            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
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章      罰則
第         31            條   

(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32            條   

(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33            條   

(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第         34            條   

(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九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
            條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第         35            條   

(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36            條   

(罰則)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
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第         36-   1   條   

(罰則)
訓練單位之設立、業務執行、人員配置、費用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違
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規則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定期
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第         37            條   

(罰則)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不要什麼東西都搞民粹...
回覆 666 在2/2/2012 4:25:17 AM的回覆:
補一下

第         28            條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義務)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
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
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資方比較大嗎...
回覆 台灣漁民生命不值錢 在2/2/2012 4:31:48 AM的回覆:
日本人在漁船上都會穿救生衣
回覆 真的嗎? 在2/2/2012 9:57:08 AM的回覆:
料理東西軍中的日本漁民或專業達人大多沒有穿著救生裝備

有圖有真相






回覆 qq 在2/2/2012 1:00:09 PM的回覆:
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


請你穿救生衣去捕魚
還是你要發明超薄型救生衣呢?



我想         實際去瞭解再來決定要不要起訴會比較好
回覆 一樣很麻煩 在2/2/2012 3:45:09 PM的回覆:
那為什麼後座要繫安全帶呢
回覆 PP 在2/2/2012 4:43:15 PM的回覆:
什麼試民粹?   你懂嗎?   法條誰都會查!   請一位有唸過法緒的大學生   也會"查出法條"   我說的是   船長的照顧救助義務=船員在船上24小時要穿救生衣嗎?   若是查出法條就能推論出沒穿救生衣   那請電腦來判案就好   輸入因數馬上懺出判斷   還要像你花四年去念一堆法體系和法條?   出來只會引出一堆法條嗎?   不要說是依據事實去判案   你這種連考試都很難上榜!!
回覆 難怪你每天泡在宇法 在2/2/2012 6:19:31 PM的回覆:
照顧救助義務不是勞工安全衛生法所保護的法益.OK

此法立法理由麻煩你去看一下.

(立法意旨)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課予雇主諸多公法上之作為義務

如果今天雇主設立了該設備,而不準勞工使用的話.

或設立該設備,並訂定了是某種特殊時段才可以用.

跟此法立法意旨互相違背,建築工人在建築工地不戴工業用安全帽.被磚

頭砸死.假設是雇主是強迫該員工.不用戴安全帽.或不強制勞工戴安全帽

或是根本沒設立該設備.才適用此法.

還有每年都有勞檢所都會檢查某些工地,這跟法律系沒關係.

法律系不會上勞工安全衛生法

你去問一下法律系的學生那個有上過勞工安全衛生法

當然也要看該檢起訴之法律條文.

再者員工在漁船上捕魚,屬於高度危險工作.


國外沒有...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ZqqIkZzVY&feature=related


那你講一下什麼是民粹
回覆 難怪你每天泡在宇法 在2/2/2012 6:22:01 PM的回覆:
還錯字一堆,就算用電腦寫申論題.

閱卷老師也知道是你.你也不會上榜!!!!
回覆 PP 在2/2/2012 6:48:45 PM的回覆:
樓上的別生氣!   還好我考的是用手寫的   該上榜的都上了   請別擔心   真是好玩   還有人氣成這樣~   隨便寫寫而已說   哈
回覆 666 在2/2/2012 7:23:07 PM的回覆:
你大概沒看過大型職業災害.

維修人孔蓋一次死七八個勞工.

不要說六輕爆炸.雪山隧道設立至今,共死了二十五名勞工.

這則新聞是漁會總幹事出面發佈,有勞方代表嗎.

你即然考上,這樣子官司會打嬴?祝你當事人幸福...

你說這是隋便打打開開玩笑的,這人命關天耶.你當作死一條狗是財產權嗎?

人命以開玩笑的型式為之...

害台船難求償   名律師判賠1500萬
2010年   08月06日

【劉昌松、丁牧群╱台北報導】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多年前賣船給高興公司,高興將買船權利轉給安得公司,不料安得跳票,台船委託聯鼎法律事務所追款,聯鼎只向法院聲請對安得的抵押物拍賣,沒一併向高興求償,致求償時效逾期,高院昨判聯鼎及其所屬的名律師丁懋松,須連帶賠償一千五百多萬。
回覆 在2/3/2012 10:30:39 AM的回覆:
這算是被看破手腳嗎?
回覆 在2/3/2012 10:50:45 AM的回覆:
出事就法辦
沒事就涼拌
本法超完善
閒人不會看
回覆 123 在2/3/2012 6:59:00 PM的回覆:
假如死掉的船員是你爸媽.....
你認為辦不辦
而且你爸公司的老闆說法官敢判....就抗爭..
你身為死者的兒女會不會更心寒
回覆 在2/3/2012 11:17:12 PM的回覆:
想不到這邊一堆理論派學生,請問你們或你家人當過漁夫嗎?
你們說資方要負責
那請看看所有個人戶漁夫如何捕魚好了,沒有一個是穿救生衣
理論和現實有差距的

我同意
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


當然往生者的家屬希望多多賠償,這是人性
但這邊的人既然是法律系學生,沒去檢討法條跟實際操作的結果嗎?


何況檢察官只是將球丟給法官,這也是現在很多檢察官都是直接起訴,反正法官會判斷嘛!檢察官不需要在原告中當罪人!
回覆 666 在2/4/2012 12:01:07 AM的回覆:
想不到這邊一堆理論派學生,請問你們或你家人當過漁夫嗎?
你們說資方要負責
那請看看所有個人戶漁夫如何捕魚好了,沒有一個是穿救生衣
理論和現實有差距的

我同意
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


當然往生者的家屬希望多多賠償,這是人性
但這邊的人既然是法律系學生,沒去檢討法條跟實際操作的結果嗎?


何況檢察官只是將球丟給法官,這也是現在很多檢察官都是直接起訴,反正法官會判斷嘛!檢察官不需要在原告中當罪人!

------------------------------------------------------------------------------
再次聲明,我不是要幫檢說話.
樓上你搞不清楚這件不是個人戶嗎?
全部都給你說就飽了.家屬有說話嗎?多多賠償是民刑不分嗎?
沒唸過僱傭契約嗎?
法律是死的~不是人訂的嗎?難道是從天下掉下來的.

以下是舉例

醫院要求醫生不帶手套為愛滋病病患開刀,中了愛滋病.你覺得如何?
醫生中愛滋病,難倒院長出來說.不戴手套對愛滋病開刀是生活經驗.有人二十四小時帶手套嗎?

院長就帶一堆醫生出來說,以後沒人敢開刀了.

大喊我要生存權!!!!

然後網路上就有人回說,你們有誰是醫生的家人.這是個人戶醫生啦.

他是怪醫黑傑克啦.他自己負責啦.又說罪人是檢察官啦,要不然是法

官啦!





回覆 啪啪 在2/4/2012 12:46:54 AM的回覆:
法官要怎判   有法條依據時就要依法條判      就只能依法裁判   檢察官   也是有法條依據   依法起訴   誰想對不起自己考績?
什是現實?   你不起訴   只會被說   有收錢      被檢舉,你判決不依法條   後面也會被上訴審修正         考績沒記點      現實就是這樣
回覆 當兵談 在2/4/2012 1:02:09 AM的回覆:
當海軍上船都要穿救生衣      漁民那搜比艦艇還爛的船不穿救生衣   我還真佩服
回覆 真的嗎? 在2/4/2012 7:53:21 AM的回覆:
當海軍上船都要穿救生衣???

任何時刻???

回覆 樓上思想有問題 在2/4/2012 8:42:31 AM的回覆:
不照規定
就不要出包啊
你就保證不會出包啊
出包了當然拿你開刀

像闖紅綠燈
你保證任何人任何時刻都遵手紅綠燈?
但你就不要闖的時候撞死人啊
不然你就是要負責啊

漁船船長還不是一樣
有什麼好叫的
當個船長了不起喔???
回覆 門神 在2/4/2012 9:02:10 AM的回覆:
司法官的人生經驗一定要當成必要條件,看到很多人言論,只知如何考試,不知世間百態,不是法條能去處理。我相信恐龍法官不一定是老司法官,年輕的一定有恐龍司法官
回覆 888 在2/4/2012 9:29:44 AM的回覆:
那位666拿雞蛋和石頭相提並論很怪
不管是船老大或個人漁夫,沒人願意穿救生衣的
但是法律有規定,當然要遵守,穿救生衣捕魚真的很綁手綁腳
只是這會是船老大的雇員出事了,依法行事是沒錯,但是有無斟酌其行業特性做量刑上酌減是應該的。
但是醫生手術時帶手套也只不過只「手術時」,有規定全天戴的嗎?666生氣什麼啊?且不是有人提出超薄型救生衣嗎?醫生手術時戴的手套有比漁夫救生衣厚重嗎?可以這樣比嗎?
這樣的論比,你若是法官只有這樣程度和經驗,多少人會很倒楣?
另外船老大也可辯稱「我有叫他們要穿救生衣,但是他們說以前捕魚到現在都沒穿過,這樣穿上去很難工作,因此沒穿」好死不死,出事了∼船老大要負責,因為法律規定的嘛!


曾經看過一勞工意外案子,明明坐上升降梯去擦外牆油漆一定要戴安全帽,工人因為夏天,嫌太熱脫下後,喝口水,誤觸開關導致機體晃動跌落死亡(以上寫大概不用字字計較),依照法律,工頭(監工)或負責人都要負責。

很多事情不是一定是誰錯,要看實際情況去判斷,懂嗎?
身為司法官不是只會考試「考上」就好,若什麼事情都依照法條、書面資料,那麼所有人都能當司法官啊!
回覆 你說的 在2/4/2012 9:40:30 AM的回覆:
很多事情不是一定是誰錯,要看實際情況去判斷,懂嗎?

--------------------------------

所以
要看當時的狀況
時間:是否在作業中
職務:是哪一種操作員(或勞動者)
規模:漁船的大小
救生設備設置的意義:是否如大樓消防逃生一樣是備而待用
等等情況

非法條文字全部打死
更何況各行各業的操作情況與危險時間點根本就不同

回覆 888 在2/4/2012 10:23:58 AM的回覆:
又是一個扭曲及自己找台階下的說法...呵呵。
話說過來,本案檢察官起訴一定有依照法條依據啊!代表船老大觸法。只是我都說了,當時情況是如何嗎?你知道嗎?我知道嗎?那又為何一定要「篤定」船老大一定要有錯,我也只是主張「酌減」罷了。反觀檢察官、法官若沒實際瞭解漁船作業狀況,該如何做一個「公平」判決?
那又有人就會跳出來說,只要看法調、移送書等書面資料啊!為何要實際去看?這就是目前司法弊病,許多人考司法官只想在辦公室納涼,唯獨檢察官還有出去的機會就是相驗,除此之外,大部分司法官是以「文件」及「法條」、「本身經驗」、「主觀邏輯」去判一個案子。
如同本件,你來判的話,船老大一定掛的嘛!我來判會酌減。
兩個人不同想法。當然很有幸爺爺曾是漁夫,雖不懂很多,但知道其中辛苦,才有這種經驗。相同的若發生在其他事件上,我沒相關經驗,我可能會做錯誤判斷,基於此,我一定會實際去瞭解減少錯誤。

別以為當司法官好當,很多事情做的,只是大家考上後就被椅子黏住,就是法條、資料辦案了!忽略實際的重要性。
回覆 呵呵.自己掌嘴... 在2/4/2012 12:05:19 PM的回覆:
當時情況是如何嗎?你知道嗎?我知道嗎?



既然你都認定大夥都不清楚
那麼各抒己見
有何不可有何不對
還非你不行ㄚ







回覆 K 在2/4/2012 12:21:13 PM的回覆:
應該考不上,無法說理,改用硬纟。唉,法律系該廢了。
回覆 K 在2/4/2012 12:30:22 PM的回覆:

他講他的,你可以抒發自己見解。
套你的話。
有何不可有何不對

還非你不行啊。

自己講不出來所以然。斷章取義,是君子嗎?

回覆 888 在2/4/2012 12:46:10 PM的回覆:
我不知道那為什麼自打嘴巴,我沒說誰不對,一個問題一定有正反兩面的討論,不能跟你不一樣,就開始胡言亂語罵人,如果上面有某篇文章是你寫的,我論點跟你不同,那沒有什麼不對。
且我不會主觀認定司法官或船老大是對或不對,因為你我都不是當事人,但是司法官沒實際瞭解、勘查是有疏失的。至於船老大當然違法,因為法律規定的嘛!但是有無酌減必要呢?

但是有些人還是一直扯什麼勞資雙方問題或者資方有錯,這太武斷!

當然你要武斷或主觀,是你的事情,我寫我的論點,你也不用大動肝火,就寫個理由給大家聞香一下,別放幾個情緒罵詞好嗎?
謝謝。
回覆 777 在2/4/2012 1:03:28 PM的回覆:
據我所看
888說別人拿雞蛋石頭來比很奇怪
又說別人扭曲
又說別人武斷
怪不得遭人情緒反彈

完全是自找的
回覆 666 在2/4/2012 1:26:01 PM的回覆:
我不是說了嗎,我沒有要幫檢方說話。
勞工安全衛生法課予雇主諸多公法上之作為義務,以防止職業災害。
不是說還要看原檢起訴之條文嗎!!
保護勞工的安全措拖這是強迫性,要穿載的。
當初騎機車強迫要載要安全帽時,不是也有人不滿意嗎。
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61年立法,以保護廣大的勞工。
再者我國不是血汗工廠,勞檢所也會去做檢查。
如果此個案在漁民作業的時候是一定要穿戴的,漁民不知道保障本身權益。受到雇主的鼓動。
我舉的例子你說不好,不過醫生也包含在第四條的項目裡。
第   4   條

本法適用於左列各業:
十一、醫療保健服務業。
十四、國防事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前項第十五款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特殊機械、設備指定適用本法。
回覆 666 在2/4/2012 1:42:49 PM的回覆:
我沒有要套他的話意思表示喔。

某人自己講太多喔。
回覆 草泥馬生氣了 在2/4/2012 2:18:03 PM的回覆:
唷,看了整篇,我說樓上的,請提出看法供大家參考,不要嘴炮,廢話。
回覆 有人生氣了 在2/4/2012 2:26:58 PM的回覆:
是啊。
我說的你說是廢話,嘴炮。你在說你吧。
這則新聞是某X生論壇也有喔。
誰比較武斷呢?
回覆 666 在2/4/2012 2:45:40 PM的回覆:
自己嘴巴X,怪我吶.
露餡啦.哈哈
回覆 888 在2/4/2012 3:25:17 PM的回覆:
我邏是持我的看法,你有你的說法。只是不解什麼我說太多,我不會貼法條去說什麼,有實務經驗都知道法條不是絕對而是解釋文或細則,程序規定,實際操作?你司可以找來跟大家分享。你也無需証明只有你才是對的,或挑文字找麻煩自我得意,這對於你的法律思考無助,如果你要的是辯你對我錯。那你贏了,也符合你的分身說的,只有你講才是對,自打嘴巴應是你。至於本文討論點我不再重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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