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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總則兩個問題
發表人 閒閒  

發表日期

2/3/2012 1:18:52 PM
發表內容 這兩題我一直搞不懂   希望高手幫忙解惑><
http://www.eyebook.com.tw/books/2BH05/2BH05-CON.pdf
第15頁第3題
第一小題:甲對酒醉體質素所深知   為何主觀上無竊盜故意或過失呢?
第二小題:擬答說甲對酒醉體質素所深知   所有具有酒駕故意   那在第三階的罪責方面為何不是原因自由行為呢   而是擬答所謂”185-3為19條第1、2項的例外規定”呢?
第三小題:第一階上,為何同樣是對酒醉體質素所深知,卻會有”無竊盜故意或過失、有酒駕故意、無殺人故意或過失”三種情況呢?而第三小題在第一階就”無殺人故意或過失”了   為何最後又說甲再原因設定階段即無故意過失   所以適用第19條第1項。但不是在第一階就擋下來了   為何還要討論第三階呢?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040001000400060006.pdf

第四題

第一階   甲主觀上對酒醉體質既無素所深知   為何擬答仍言”知其飲酒可能造成不安全駕駛之結果   應認有故意”
回覆 恩.. 在2/3/2012 2:31:29 PM的回覆:
只能說坊間補習班刑法水準參差不齊
有些"名師們"自己沒搞懂基本觀念

就亂教一通
導致學生讀的越多卻疑問越多
上課越上越恐慌      而質疑自己的邏輯是否出錯

但答案卻是補習班名師們出錯....

很多大學教授看了坊間補習班的刑法擬答
都很搖頭

如果你真的要找答案,建議讀通幾本刑法教科書
你會非常清楚問題在哪

推薦從三林的書中找答案,林山田、林裕雄、林東茂

分則部份,可以看主張廢死的那位女學者,雖然不想幫他廣告...
回覆 喔對了 在2/3/2012 2:47:33 PM的回覆:
很多補習班老師教刑法的時候

會跟你說刑法給分普遍不高

司律給分是有可能比較偏低

但還是有刑法單科分數不錯的

所以說      你都寫對了~沒理由分數不高

總之不要相信「刑法給分普遍不高」的說法

那是補習班老師在卸責,因為他們的擬答,和改你考卷的教授及司法官的解答不一樣

但目前我國不像韓國能公佈國考的「參考答案」就是了

連典試委員都不公佈了~好黑箱阿
回覆 誤糖有毒? 在2/3/2012 3:05:36 PM的回覆:
誤糖有毒可不可以也是迷信犯?
慢性中毒可不可以是殺人?

..糖有毒會上癮?美專家籲管制
中央社   –   2012年2月3日   下午2:47.
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UCSF)科學家團隊指出,正如酒精和香菸,糖也是有毒且會使人上癮的物質,應透過課稅或法律訂定允許廣告的地點和對象,甚至實行販售年齡限制,以嚴格管制糖的使用。

SFGate網站報導,根據昨天發表在「自然」(Nature)期刊的研究報告,科學家認為,全世界對糖的消耗量日益增加,是造成所有慢性疾病逐漸達到全球流行病程度的主要原因。

該校科學家表示,在美國及其他國家飲食文化中,糖占有極為根深蒂固的地位,因此欲讓人們甩掉惡習,要做的比簡單教育和意識運動更多。

該校的兒童內分泌學家魯斯提格(Robert   Lustig)表示,政府政策將是必要措施,一方面溫和引導人們作出更健康的選擇,另一方面強硬要求減除許多我們每天所食加工食品中的糖分。

魯斯提格接受訪問時表示:「應付此事的唯一方法是讓政府健康單位介入。大家都說要靠個人責任感,但這對糖不會奏效,正如對任何會上癮的物質也不會奏效一樣。」

為回應這項研究,食品和飲料業者多次發布聲明表示,美國和其他地方人們罹患慢性疾病的高比例,不能歸咎於糖。

美國飲料酒協會(ABAA)指出,拿糖來跟酒精及香菸相比,「完全沒有科學根據。目前沒有證據指出,僅集中在減少攝取糖分,便能對大眾健康有任何重要影響。」(譯者:中央社張雅亭)1010202
回覆 在2/3/2012 3:07:55 PM的回覆:
原因自由行為,特別是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在實務上的運用情形為何?

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嗎?
回覆 閒閒 在2/4/2012 10:51:09 PM的回覆:
好   那我去書局找三林的書看看   感恩
回覆 閒閒 在2/7/2012 1:51:10 PM的回覆:
經我研究一番   不知這樣對不對
http://www.eyebook.com.tw/books/2BH05/2BH05-CON.pdf
第15頁第3題
第一小題:甲對酒醉體質素所深知         所以主觀上應有竊盜罪的間接故意   罪責方面因甲有間接故意   所以成立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甲成立竊盜罪!!
第二小題:構成要件方面   甲對酒醉體質素所深知         所有具有酒駕的間接故意         那在第三階的罪責甲因有間接故意   成立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所以甲成立醉態駕駛罪
第三小題:第一階上,甲對對酒醉體質素所深知,卻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應認有殺人罪的過失犯   在罪責方面   甲成立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故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040001000400060006.pdf

第四題

第一階         甲只是在家喝酒   並不一定會造成酒罪駕車的結果   且甲也沒有酒後駕車的習慣   應認為甲無故意過失   不成立罪態駕駛罪


各位大大   請問這兩題這樣解釋對嗎?
回覆 閒閒 在2/10/2012 11:19:16 AM的回覆:
沒有人會嗎?
我真的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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