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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如何分輕重(舉輕/重以明重/輕)
發表人 不知輕重^_^  

發表日期

2/6/2012 9:15:43 PM
發表內容
先提供資訊,再描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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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部份的資訊是來自不少的地檢署網站
例如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http://www.phc.moj.gov.tw/ct.asp?xItem=199931&ctNode=24958&mp=027)

「舉輕以明重」與「舉重以明輕」有何不同?
法律問題:「舉輕以明重」與「舉重以明輕」究竟有何不同?
法律解析:
一、唐律:「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此即法律解釋中「論理解釋」中的「當然解釋」,亦即依據事物當然之理所為之解釋。
二、以處罰之案例而言,「舉輕以明重」是指法律上沒有規定的處罰,如果比它輕的行為,都要處罰了,那?,重的行為就要處罰了。比如說公園草皮上寫著「請勿踐踏草皮」,踏入者,處新台幣一千元。只有踏入都要罰了,要是有人在上面溜狗或折花木,這些比踏入更嚴重的事,就更加要罰。「舉重以明輕」則是指較重之事實的效力在解釋上當然也包含較輕之事實,如規定「為維護自然生態,不得為電魚、網魚行為」。針對維護生態、保護魚類之立法理念,當然屬於較輕之「釣魚」自不得為之,不需再為規定。
三、以民事案例而言,如在拍賣場所舉手跟人打招呼是否為應買之表示,以「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解釋時,欠缺效果意思的非誠意表示尚且無效,則不具備表示意識之情形,其應買的意思表示(打招呼)更屬無效。又如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以「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如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十三者,經一年後,債務人「當然」得隨時清償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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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問題:
1.有句話,「針對維護生態、保護魚類之立法理念,當然屬於較輕之「釣魚」自不得為之,不需再為規定」。
      其中「自不得為之」,把我搞混了。我認為它充滿了中國文人寫文章的傳統特色...文詞的精確度不足,找不到主詞,導致解釋很多個。
      理由是,若先由這一句話看來,到底是「行為人不能做這禁止行為」,還是國家主體「毋須制定這項限制,即得以規範」。
      當然,若是您由前後文,再加上「自己認為合理的推論」,兩個答案好像都似似而非。
      
      我被困惑的地方在於,如果是「行為人不能做這禁止行為」,難道我不能去「碰一下魚」嗎?(一般經驗)
      由這規範的質看來,應該是在「對魚的接觸、對魚的傷害」,則量上的問題由「碰魚」、「釣魚」、「電、網魚」,應可以是由輕而重,      若依「舉重以明輕」推論出不能「釣魚」,那同樣是「舉重以明輕」,我同樣不能去「碰一下魚」囉!
      
      以「釣魚」而言,我認為,      若是要規範「允許」,應該找到其他允許或禁止例外的規定,再以「舉重以明輕」處理;若目的是要禁止,則應該以「類推適用」,把「釣魚」、「電、網魚」兩者解釋成同樣是傷害魚的行為(暫不管多少魚),而非「舉重以明輕」。
      
      我是菜鳥,但這些訊息應該都是出自實務的老手,我剛在完整化我的法律解釋,實在不太確定我的理解是否完整,不知我在理解上有何錯誤。
      
      ps.而上述「國家主體「毋須制定這項限制,即得以規範」」,是我自己利用文章的不確定性,幫忙文意找一個解釋出處。總覺得後面「不需再為規定」也講了,好像有點....會讓舌頭打節。
      
2.唐律中所謂「諸斷罪」,應該很明白的是現今所謂的處理罰規定。但現代的法律就國家授益人民的行為,亦有法律規範。 就「法律解析:三」中的利率問題應該就是「允許」(出罪)的例子。但這是民法上的契約解釋和法律適用。
 想問:可不可以提出行政法上授益處分「舉輕以明重」與「舉重以明輕」,在法理上的應用。 最好是「簡單」的【整組】例子,才能比較出授益、處罰上應用的不同,以及如何定義規範本質、看待輕重。當然不一定要是裁判,用想像的也是可以,只要我們大家說得通。
 就像李老師先前提過的例子,比較容易體會^_^。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page=784&id=9232)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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