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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訴訟法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2/8/2012 7:16:4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有關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問題

例如,
甲提起交通案件訴訟,全併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返還汽車,
法院未調查事實,所以不能確定汽車被扣押是因為交通案件本身還是因為他案,
但返還汽車非本條第1項之事件,
且考量汽車價值超過40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從立法理由五來看,
意思是說,

此時地院行政法庭"應"將交通案件及合併之返還汽車案件,全部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再由高等行政法院就交通案件部分適用行政訴法第237條之1第3項,返還汽車部分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還是

地院行政法庭也可以將交通案件部分自為裁判,僅將返還汽車案件部分移送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法條如下: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五:
第二項該等訴訟其中涉及交通裁決部分,基於與交通裁決事件同樣性質特殊之考量,爰於第三項明定仍應準用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回覆 ^^b 在2/8/2012 7:19:12 PM的回覆:
對不起,
第三行打錯字


甲提起交通案件訴訟,"合"併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返還汽車,
回覆
李俊德 在2/8/2012 7:32:28 PM的回覆:

汽車與汽車牌照,不一樣吧

你法條的涵攝不太正確吧

回覆 請問老師 在2/8/2012 7:42:16 PM的回覆:
老師,
我說的確實是汽車,不是汽車牌照
所以不符合237之1的第1項之事件

車子整台被扣走
例如他案當成證據
或是其他情況,車子被拖吊,或是即時強制被拖走
回覆
李俊德 在2/8/2012 8:48:30 PM的回覆:

此時地院行政法庭"應"將交通案件及合併之返還汽車案件,全部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再由高等行政法院就交通案件部分適用行政訴法第237條之1第3項,返還汽車部分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還是

地院行政法庭也可以將交通案件部分自為裁判,僅將返還汽車案件部分移送高等行政法院?
------------------------------------------------------------------------------
二請求沒有關連

交通案件部分自為裁判,僅將返還汽車案件部分移送高等行政法院

二請求相互關連

全部移送




回覆 請問老師 在2/9/2012 9:29:23 AM的回覆:
老師的意思是說,

雖然還在程序上形式判斷的階段,
但地院行政法庭還是要初步調查證據,
調查到可以判斷本案和合併部分是否相關聯,
再決定要全部或一部移送,
未移送的部分再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是這意思嗎?
回覆 請問老師 在2/9/2012 12:22:21 PM的回覆:
再請問老師,
(不好意思,一直問^^b)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6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其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者,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意思是說,

追加部分和本案部分相關,且應適用簡易程序者,由地院自為判決

追加後,雖然本案部分仍然是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的交通事件,但是本案部分和追加部分,全部都是適用簡易程序判決

是這樣嗎?
回覆
李俊德 在2/9/2012 12:27:19 PM的回覆:

雖然還在程序上形式判斷的階段,
但地院行政法庭還是要初步調查證據,
調查到可以判斷本案和合併部分是否相關聯,
再決定要全部或一部移送,
未移送的部分再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是這意思嗎?
---------------------------------------------------------------------------
有沒有管轄權,你認為不需要先行調查嗎?

回覆
李俊德 在2/9/2012 12:30:16 PM的回覆:

追加部分和本案部分相關,且應適用簡易程序者,由地院自為判決

追加後,雖然本案部分仍然是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的交通事件,但是本案部分和追加部分,全部都是適用簡易程序判決

是這樣嗎?
----------------------------------------------------------------------------



回覆 ^^b 在2/10/2012 10:01:09 AM的回覆:
對厚~

老師,真感謝你,每次來這裡問你,都會發現自己思考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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