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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法不溯及既往之問題
發表人 tony  

發表日期

2/21/2012 12:58:51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最近在了解保險法116條產生疑問,請教老師:

一、保險契約訂立在96年7月20日(新保險法116條修正實施以前),而復效的行為是在新保險法116條施行以後,請問老師要適用新的保險法116條或是舊的保險法116條?

二、舉個實際案子,要保人於92年訂立保險契約,但因故在99年底停效,在100年7月辦理復效,請問老師,應適用新或舊保險法116條的復效規定,用新的規定,因為超過六個月,保險公司有核保權,若用舊的規定,保險人應無核保權?

三、所以,我想了解,法不溯及既往,是指訂立契約時認定或是復效行為作成時,以那個時間作認定,請老師撥空回覆,謝謝老師,學生敬上
回覆
李俊德 在2/21/2012 1:25:25 PM的回覆:

當然是該法律行為〈清償保險費...〉作成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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