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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米蘭達破功
發表人 此一時彼一時  

發表日期

2/22/2012 10:09:20 PM
發表內容 這告訴我們
法律無真理
你以為應該要這樣
天經地義的
可能明天就變了

..歷史改寫   美警無需告知囚犯受訊問權
   2012年2月22日   下午2:32.

....(路透華盛頓21日電)美國最高法院今天裁定,當警方於獄中訊問囚犯另一起犯罪事件,沒有義務主動告知犯人他們有權保持緘默,並等待律師到場。最高法院法官以6比3投票推翻美國上訴法院裁決。

這些嫌犯接受訊問的權利是依據1966年最高法院針對「米蘭達控訴亞利桑那州」判例確立下來。

上訴法院先前裁定,當犯人單獨接受訓問,且證詞可能導致這名嫌犯自證於監獄外所犯的罪行時,必須事先受告知他們的權利。

最高法院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和多數法官則不同意這項見解。

這項裁定為密西根州檢察官和歐巴馬政府的勝利。其他逾35州也支持密西根州檢察官倡議,反對將這項「米蘭達權利」適用範圍擴及犯人
回覆 1 在2/22/2012 10:33:44 PM的回覆:
回覆 不該阻止自白 在2/23/2012 8:55:56 PM的回覆:
美國刑事訴訟政策出現重大變革,在美國時間21日,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以6比3表決票數,將美國上訴法院的裁決推翻;裁定警方如在「監獄」向囚犯訊問另起案件時,沒有義務必須事先主動告知囚犯「有權保持緘默」,以及「等待律師到場」。

過去這項被稱為「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的偵訊義務,向來是美國刑事訴訟保護政策的特色;源自於1966年最高法院對於「米蘭達控訴亞利桑那州」的判例所確立。

但現在美國最高法院卻決定推翻這項保護義務,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表示:「光是監禁不足以構成以羈押作為審訊手段的情況。」而且「不該阻止囚犯自願性自白」。
回覆 ?? 在2/23/2012 8:59:12 PM的回覆:
那些聞外國屁
大呼其香的學者們
請參考看看

刑事訴訟法第95條是不是要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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