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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民法235條以言詞提出給付
發表人 tony  

發表日期

2/27/2012 10:20:17 AM
發表內容 老師:
一、保險法116條第2項規定,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消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保險契約於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二、今要保人在6個月內申請復效,但保險人拒絕之!但因為該費用需要保險人計算才知需繳交多少錢:
(一)要保人可否引用民法235條後段,給付兼需債權人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二)若可以,提出後,是否已使保險契約恢復效力?或只生民法237以下受領遲延之效果?
(三)保險法116條是債權人的權利或是義務,因為對照民法367條之規定,應只是權利,而只有失權效之效果嗎?
請老師幫忙!
回覆
李俊德 在2/27/2012 10:57:19 AM的回覆:

你就直接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做就好了,何必援引民法的規定?

發存證信函申請恢復效力,就行了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回覆 tony 在2/27/2012 11:53:52 AM的回覆:
老師:
若依保險法的規定,必須清償費用,若不知費用為何,要如何請求契約效力的恢復?
tony
回覆
李俊德 在2/27/2012 7:19:02 PM的回覆:

法條規定「申請」回復效力

所以你發存證信函去「申請」回復並同時請求保險人告知應繳納多少金錢即可。

回覆 tony 在2/27/2012 8:04:48 PM的回覆:
所以,老師的意思是,只要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計算須繳交費用,此時契約應恢復效力嗎?
但,實務上有看過保險人拒絕告知須繳交費用,此時,依保險法116條第2項觀之,必須「清償費用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沒有繳交費用可以算恢復效力嗎?是否需加上民法101條第1項,以不正當行為阻卻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27/2012 10:37:17 PM的回覆:

我講的是處理方式

沒有說一定會回復效力

法條規定一定要繳清費用才會回復效力

你沒有繳任何費用,怎麼可能發個存證信函就回復效力

發存證信函只是逼保險人出來處理而已

回覆 tony 在2/27/2012 11:02:36 PM的回覆:
老師:
一、若保險人不願意作,那法律效果是什麼?
我可以訴諸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嗎?因為116條第2項是強行規定,所以,應訂入保險契約?
二、若用民法235條,用言詞以代提出,是否效力即行恢復?
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2/28/2012 11:14:03 AM的回覆:

一、若保險人不願意作,那法律效果是什麼?
---------------------------------------------------------------------------------
請求繼續保險契約

我可以訴諸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嗎?
---------------------------------------------------------------------------------
你有其他的損害嗎?

因為116條第2項是強行規定,所以,應訂入保險契約?
---------------------------------------------------------------------------------



二、若用民法235條,用言詞以代提出,是否效力即行恢復?
----------------------------------------------------------------------------------
一直說,沒繳費用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就不能回復效力

你為什麼一直問同樣的問題?

你自己就不能約略估算應繳費用直接繳納?然後多退少補?

一直託詞對方未告訴費用多少所以完全無法繳納,根本就說不過去








回覆 tony 在2/29/2012 12:16:52 AM的回覆:
老師:
謝謝你,我大致上已了解如何運作!造成老師困擾,學生深感抱歉!tony
回覆
李俊德 在2/29/2012 11:03:38 AM的回覆:

不至於造成困擾

只是你處理問題時,不能只以自己立場做思考,而是應該以第三者的角度做思索,否則容易造成不利益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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