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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侵權行為一問
發表人 pan  

發表日期

2/29/2012 11:08:22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和各位板友:
侵權行為下,被害人總醫藥費需40萬元,但有全民健保分擔所以被害人實際是支出4萬元。
理論上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的醫藥費損害應該是4萬元,但是全民健保分擔的36萬元部分,健保局向加害人請求的基礎為何?
謝謝
回覆 xxrun 在2/29/2012 2:11:55 PM的回覆:
理論上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的醫藥費損害應該是4萬元,但是全民健保分擔的36萬元部分,健保局向加害人請求的基礎為何?
===========================
你的理論上好像有問題喔

根據最高法院68   年   台上   字第   42   號判例要旨,加害人的侵權責任與被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並非同一原因,故沒有損益相抵的問題

如果你要問的是全民健保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則規定在全民健保法第   95   條

裁判字號:   68   年   台上   字第   42   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2/29/2012 5:31:45 PM的回覆:

妳看一下98律師第四題的解答

回覆 pan 在2/29/2012 6:36:5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馬上衝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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