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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公司法15條
發表人 pan  

發表日期

2/29/2012 2:25:1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或各位板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一款的問題:

林國全認為,違反十五條者,應區分情形而異其效力
1.第一項第一款者:行為無效
2.第一項第二款者:因淨值非借款人所能判斷之事項,基於保護善意借款人與交易安全
應認為有效
在月旦法學教室92期
所以學生就有問題了
什麼情況下會違反第一項第一款?
以下是管見以為
重點有三:有無業務往來,有無短期必要,有無四十趴
1.公司行號間有業務往來你借給他∼符合第一款
(其他兩樣是啥都沒差)
2.没業務往來有短期必要四十趴以內∼符合第二款
3.没業務往來有短期必要超過四十趴∼違反第二款
4.没業務往來非短期必要∼非第一項除書,用第一項本文,不得貸予

那到底怎樣可以單違反第一款?
請老師救救我吧?實在想不透。感激不盡
回覆 pan 在2/29/2012 2:28:12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那個亂碼是指「沒」,是說:
2.沒業務往來有短期必要四十趴以內∼符合第二款
3.沒業務往來有短期必要超過四十趴∼違反第二款
4.沒業務往來非短期必要∼非第一項除書,用第一項本文,不得貸予
回覆
李俊德 在2/29/2012 5:43:48 PM的回覆:

我也不知道

我只知道第一款及第二款均是許可規定

差別點只在

第一款沒有額度限制

而第二款有額度限制

回覆 pan 在2/29/2012 6:36:03 PM的回覆:
我這個問題比較冷門啦,哈哈!還是很謝謝老師撥冗回答。如果有誰上過林國全老師的課,可以順便請教他嗎?謝謝大家
回覆 Linderlla 在3/1/2012 6:12:15 PM的回覆:
小弟以為:

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而貸款與他人,通說採無效說,由公司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蓋依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惟林國全老師採區分說,違反第1款為無效,,蓋依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第2款為有效,蓋難以期待有資金需求之借用人能正確判斷公司淨值為何,如同違反第13條第項後段轉投資超過40%實收股本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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