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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黃榮堅的基礎刑法學可以買舊書嗎?
發表人 請問  

發表日期

3/3/2012 3:36:05 PM
發表內容 車神小堅哥的大作-基礎刑法學即將推出4版

上月旦看是有下列的改變

改版內容除了新的實務、學說資料的補充或非重要段落的刪除外,最主要的,部分是意見的改變(擇一故意、間接犯罪的著手)或增加(犯意變更、結合犯、單純一罪之確認等),部分是論述架構以及表達文字上的更張(幫助犯的因果關係、注意義務與過失概念的關係、對客觀危險和風險提升概念的評論、不作為犯概念、犯罪人概念等)。

最近我在二手市場尋找便宜的書,正巧有看到有人賣3版的書的價錢我可以接受,可是剛好碰上改版。

可是我對法律不太懂,只知道大修法是05年的事情,而小堅哥3版是在06年出版,買3版會不會導致學習錯誤阿??

可以買舊版的書嗎?
回覆 profile 在3/3/2012 4:39:54 PM的回覆:
作者:黃榮堅
【現職】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專任教授、法鼓山法鼓佛教學院兼任教授   
回覆 在3/3/2012 8:37:24 PM的回覆:
新書七折會貴嗎
買新的吧
差多少錢
回覆 新舊都沒差 在3/5/2012 1:27:25 PM的回覆:
除非考台大法研,

他的書對國考幾乎沒有幫助。

二階論、單一正犯等等想法,根本是非主流。

寫他的國考很容易被識別出來,得到意想不到的--

反效果。
回覆 在3/5/2012 1:37:28 PM的回覆:
把這兩本書講成這樣

那你說

看誰的最好?   林山田教授?   林鈺雄教授?
回覆 三本我都看過 在3/5/2012 1:45:22 PM的回覆:
黃書不是不好,是看你目標是什麼。

林山田,林鈺雄至少是主流。

林鈺雄又比林山田好,至少是當代的。

說實在話,以國考來說,

三本都不好,

已經有刑法基礎的人

補習班剪貼簿最好。

沒基礎的,用林鈺雄打底是很不錯。
回覆 二階? 在3/5/2012 9:52:50 PM的回覆:
二階會跟三階差很多嗎?除了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以外。

回覆 在3/5/2012 9:55:45 PM的回覆:
差很多   豈止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回覆 差很多? 在3/5/2012 10:00:08 PM的回覆:
例如?

回覆 nocturn 在3/5/2012 10:02:48 PM的回覆:
二階?   在2012/3/5   下午   09:52:50的回覆:
二階會跟三階差很多嗎?除了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以外。

........................................................
你覺會一樣嗎?
3+3+3等於9
6+3等於9
回覆 你問我? 在3/5/2012 10:56:15 PM的回覆:
應該不會差很多吧?

不是嗎?

回覆 aaa 在3/5/2012 11:17:17 PM的回覆:
這種問題
通常無法精準回答
回覆 黃榮堅他自己說 在3/5/2012 11:26:58 PM的回覆:
二階三階理論的選擇,涉及主觀不法的故意(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而黃認為他選擇了相對正確的二階。
回覆 註: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在3/6/2012 12:14:40 AM的回覆: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二   刑法對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評價
      (一)學說見解
            1.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
            2.故意理論
            3.嚴格罪責理論
            4.限縮罪責理論
            5.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二)實務見解

林山田,刑法通論

另,林東茂,誤想防衛
回覆 小學生 在3/6/2012 1:47:38 AM的回覆:
黃榮堅老師的書很不錯   但國考盡量別寫他的見解   他的書是用來增進你的法思維的         意思是讓你更會虎濫   刑法這方面很重要
回覆 +1 在3/6/2012 7:51:15 AM的回覆:
嗯   在2012/3/5   下午   09:55:45的回覆:
差很多         豈止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1      先說我對黃不熟   不過我也覺如此   法律最重要就是推論過程   
最基本的不一樣   推論過程當然不同   
即使結論相同   這當然也不同
用nocturn例子            3+3+3等於9   不等於      6+3等於9
要不然為什會有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如果直接認同過程   何必寫協同意見   
回覆 說這些 在3/6/2012 9:57:33 AM的回覆:
最好能舉出一些<過程不一樣>的地方(我們當然知道二階是當三階的違法性當成是構成要件,且是負面的,這樣的不一樣<本來就不一樣>,不然二階幹嘛叫二階?),雖然推論很重要,但經驗也不能忽視。

黃榮堅: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如果用三階層理論來檢討是有罪的,那麼用二階層理論檢討也是有罪的,如果用三階層理論檢討是無罪的,那麼用二階層理論檢討也是無罪的,反之亦然。然而也有時候,對於同一行為,用三階層理論來檢討和用二階層理論來檢討<卻有不同的結果>,尤其是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

---------------------
而我的質疑是,黃榮堅口中的:對於同一行為,用三階層理論來檢討和用二階層理論來檢討<卻有不同的結果>,尤其是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

那麼還有其他的不同嗎?有沒有可能在容許錯誤也不同?或者涉及到根本的違法性就會有不同的可能?


回覆 在3/6/2012 10:02:28 AM的回覆:
這才是我關心的二階與三階的<不同>。(請不要告訴我甚麼3+6=9,3+3+3=9,所以兩者相同?   這樣的舉例,謝謝!)
回覆 林東茂的 在3/6/2012 10:18:00 AM的回覆:
誤想防衛
參   誤想防衛的處理
   一   我國實務與學說的意見
      1.實務意見
      2.學說意見:林山田,黃榮堅,黃常仁,甘添貴,陳志龍
   二   德國實務與學說的意見
      1.故意理論
      2.消極構成要件理論
      3.嚴格責任論
      4.限制責任論
      5.法律效果的限制責任論
回覆 在3/6/2012 10:24:42 AM的回覆:
林山田原本採故意理論,後來採法律效果的限制責任論
黃榮堅因為是二階,所以當然要採負面構成要件理論

至於陳志龍,
林東茂說他:(有的)對於各個理論努力介紹並加以批評,但似乎看不出中心的意見是甚麼。
回覆 註2. 在3/6/2012 10:40:47 AM的回覆:
黃榮堅是採二階,那他的老師Jakobs是採幾階?取消不法和罪責的區分?

回覆 哞 美牛來了 在3/6/2012 4:13:57 PM的回覆:
網路上的   可以解惑嗎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each/tcm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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