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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送達的問題
發表人 恩恩  

發表日期

3/6/2012 4:44:4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如果合約約定.拒收視為送達.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
回覆
李俊德 在3/6/2012 8:46:42 PM的回覆:

應該視是否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定

回覆 恩恩 在3/13/2012 10:06:11 AM的回覆:
老師~那如果相對人所在之管理員已收受.事後再請管理員退回郵局(退回理由為相對人拒收).依下列見解是否可以視為合法送達
縱使雙方並無拒收視同送達之約定或縱使為定型化合約的狀況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28號裁定
一、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本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一五號判例參照)。
二、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郵件),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依上說明,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本件抗告人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人行使權利之存證掛號信,記載收件人拒收,該拒收是否有正當理由﹖另記載招領逾期部分,是否郵局已通知收件人往取郵件﹖原法院未予調查說明,遽認該催告信未合法送達相對人,不生催告效力,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已有可議。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12 5:23:46 PM的回覆: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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