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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定值超額保險一問
發表人 Daniel  

發表日期

3/7/2012 1:58:57 A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就算在標的物價值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和契約訂定時有顯著差異,但若仍是按照契約訂定時所約定的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全額保=1)的情況下去計算,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就等於損失額?那不管保險價額訂約時和保險事故時差異多大仍然是照損失額賠償不是嗎?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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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7/2012 12:17:05 PM的回覆:

看不太懂你在說什麼?

你可不可以舉個例子,說明一下你的問題。

回覆 Daniel 在3/7/2012 12:22:02 PM的回覆:
於定值保險狀況下如果保險價額為1000萬,保險金額也約訂為1000萬即全額保險。就算保險事故發生後,就算標的物的市價滑落變為500萬,計算保險金還是以1000萬計算,最後結果賠償額不就等於損失額嗎?
怎麼可能會有超額或不當得利的問題?      懇請老師解惑   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7/2012 12:48:17 PM的回覆:

(一)全部理賠說(鄭玉波,梁宇賢):依定值保險之規定處理

善意超額保險於定值保險之場合,縱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當事人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仍然全部有效,保險人仍應依其保險金額如數理賠。

(二)部分理賠說

此說認為,保險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後段「除定值保險外」之規定應予刪除,不論定值或不定值,其契約應僅於保險標的之價值限度內有效。

法律雖准許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得以約定方式訂明保險標的之價值,此價值即為保險標的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價值而為計算損失之標準,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當事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再重新確定保險價值之困擾。因此若定值之數額和實際價值相差無幾,嚴格言之,雖亦有不當得利之嫌,但仍得為法所忍受。反之,若定值之數額和實際價值之間有顯著之差額,則應捨此「為免除重新確定保險價值」之立法目的,而維護保險法上禁止不當得利之原則。換言之,即視該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而回復適用其有關之規定。   


回覆 Daniel 在3/7/2012 12:58:30 PM的回覆:
老師我還是不懂得是,於定值保險時約訂保險價額為1000萬,保險金額也約定是1000萬。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價值滑落成500萬,但不仍然還是以訂約時後的1000萬計算嗎?再者,若保險標的價值滑落成500萬,於全損的狀況下保險事故發生的損失額不就也是500萬嗎?這樣計算起來不就會等於損失額也就是500萬嗎?(1000分之1000乘500等於500)      懇請老師解惑   看了很多次還是不懂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7/2012 1:25:48 PM的回覆:

老師我還是不懂得是,於定值保險時約訂保險價額為1000萬,保險金額也約定是1000萬。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價值滑落成500萬,但不仍然還是以訂約時後的1000萬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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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理賠說(鄭玉波,梁宇賢):依定值保險之規定處理

就是以1000萬計算保險價額,所以理賠1000萬

(二)部分理賠說

保險標的價值滑落成500萬〈有顯著之差額,且明顯可見。例如金融海嘯,日本福島輻射污染區域之不動產〉,如果仍以1000萬計算保險價額,你認為

不會有道德危險嗎?

所以僅理賠500萬

回覆 Daniel 在3/7/2012 2:00:56 PM的回覆:
問題是計算賠償金額不是要先確定損失額嗎?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價值只剩下500萬,但不論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價值為多少,在定值保險的狀況下都已經約訂為1000萬了。就按照約定價額和保險金額去做計算,那不會有道德危險的問題吧?   因為定值保險的標的物價值是不會超過保險金額的不是嗎?不可能賠償超過損失額吧?   而且我也不懂為甚麼全部理賠說要賠一千萬   因為若已經跌價   客觀標的物價值只剩500萬   損失額也是500萬   這時乘保險價額分之保險金額(等於1)不仍是500萬嗎?那就是損失金額等於賠償金額      ?      
保險價額和保險金額都已經約定好,不管市價跌成如何,不可獲得超過損失額吧?因為1乘與損失額還是等於損失額不會大於損失額吧   老師對不請   請問你懂我的意思嗎?
回覆 Daniel 在3/7/2012 2:04:24 PM的回覆:
在全部理賠說所稱   善意超額保險於定值保險之場合中,縱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         但在善意的定值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可能超過保險價額不是嗎?   懇請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3/7/2012 2:59:02 PM的回覆:

我都搞不懂你在說什麼了

價值1000萬的標的物,變成500萬,到底是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還是市場價值變動而造成?

不要把它混在一起

你再重新的整理一次

回覆 Daniel 在3/7/2012 5:32:03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耐心回答,我又看了一次想請問在定值保險情形下,保險金額於契約訂定時約訂,損失額也是以該金額乘與損毀比例,亦即以約訂保險價額來做為損失額的基礎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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