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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借名登記的問題請教李老師
發表人 一團漿糊  

發表日期

3/7/2012 11:07:43 PM
發表內容 事實.
甲借用乙之名義作為甲所購置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不料乙竟然將該不動產出售與第三人丙並完成移轉登記.
-----------------------------------------------------------
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的看法.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98台上字第76號判決.

那我的問題是.當乙尚未出售係爭不動產前.該不動產所有權人是甲還是乙?有誰能使用收益之?
==>按民法第541條第2項.受任人乙既能先取得權利而後才移轉.那移轉之前.乙能以所有權人地位而處分該土地.為何實務上還是認為是'無權處分'而不是因委任關係主張'債務不履行'
回覆
李俊德 在3/8/2012 12:07:52 AM的回覆:

惟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
顯然這個判決認為,所有權仍屬借名者甲所有

回覆 一團漿糊 在3/8/2012 7:32:12 AM的回覆:
了解.....謝謝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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