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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3/10/2012 10:21:37 AM
發表內容 民法第868條規定,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0萬元,並以A,B,C三塊地為乙設定抵押權,嗣後甲將B地賣給丙,做成移轉登記並交付之,乙對甲,A,,B,C三地的抵押權也不會受到影響,惟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不是這樣解釋呢?

謝謝老師
回覆 非法之徒 在3/10/2012 11:29:18 AM的回覆:
這問題太基本
不用老師來解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不是針對人
而是針對抵押物
抵押權是要登記的
所以買時就應該知道此地是有設定抵押
但你還是要買   (有抵押的不動產當然價位較低)
就要承受此一抵押權
以擔保原債權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12 5:53:56 PM的回覆:

乙對A,,B,C三地的抵押權也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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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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