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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因果關係中斷之民刑事責任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3/13/2012 9:40:55 A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一個因果關係中斷的民刑事問題,
請老師幫我看,我以下說的對嗎?適合在考試時這樣寫嗎?

甲開車下山,超速撞到乙,致乙受傷懸掛在崖邊,
適丙開車經過,丙馬上下車要拉乙上來,但不慎致乙摔下死亡,

刑事: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不成立過失殺人罪,因為因果關係中斷
丙:成立過失殺人罪


民事:
丙:對乙成立無因管理,適用民法175條重大過失責任

甲:因為丙無為甲管理的意思,因此丙對甲不成立無因管理,所以丙的行為介入致乙死亡,不可依民法224歸責甲,因此,甲成立民法第18,184,193,195條侵權行為責任
               不成立民法第192,194條責任
回覆 ? 在3/13/2012 9:44:39 AM的回覆:
請問甲不算過失致死嗎?
回覆 小學生 在3/13/2012 10:18:09 AM的回覆:
刑事方面   丙在客觀歸責就不過關了   何來過失致死?

民事方面   頂多是185      
怎麼會有224?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12 12:11:47 PM的回覆:

結論是沒錯

但是不要用因果關係中斷比較好

回覆 原po 在3/13/2012 5:03:3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_^

老師的意思是說,
在刑事責任的部分,不要用因果關係中斷,
直接說甲撞到乙,甲對乙過失和客觀構成要件就是傷害,
而不是殺人罪
因此不是因果關係中斷

是這個意思嗎?

-----------------------------------
以下回覆樓上2位同學的發問,
如有錯誤,還請大家指正^_^

#請問甲不算過失致死嗎?   

甲沒有撞死乙,只是把他撞倒受傷滾到崖邊,所以沒有過失致死

有一個類似的問題,
A開車從B所騎的機車後面將B撞倒,B受傷,
B倒地後被後面開車行駛而來的C輾過,造成B死亡,
A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C應成立過失殺人罪

*******
另一位同學的問題

   #刑事方面         丙在客觀歸責就不過關了         何來過失致死?

丙自願承擔,應注意未注意致乙摔下死亡

#民事方面         頂多是185            
甲過失撞倒乙,後來丙過失沒把乙拉上來,沒有共同侵權      

#怎麼會有224?   
如果丙對甲可以成立無因管理,
則甲丙間類似委任,
丙沒把乙拉上來,丙對乙的侵權透過224可以使甲負侵權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12 5:19:44 PM的回覆:

用客觀歸責的用語比較妥適

回覆 路過 在3/13/2012 8:56:33 PM的回覆:
用「因果關係中斷」代表刑法沒學好

必死無疑
回覆 囧... 在3/14/2012 9:10:08 AM的回覆:
必死無疑^^b.......

對了啦,
老師,
請問在民事責任部分,
通說是認為丙對甲有管理的意思還是沒有?
好像王澤鑑老師認為有,
可是我覺得王師認為有,應該是因為要讓甲負侵害生命權的責任,
實際上要認為丙是為了甲的利益,才去救乙的,實在有點勉強,
可是人家是王澤鑑老師耶,我哪敢跟王師不一樣...
現在考試是平行二閱,而且2個老師分數差太多會找第3個老師看卷(這考選部宣稱的)
我想寫通說
回覆 超越的因果 在3/14/2012 3:38:22 PM的回覆:
如果有超越的因果的情形,那麼連客觀歸責都不用進入了!

但甚麼是超越的因果?

客觀情狀+時間間隔須臾(倏忽)?
回覆 原PO 在3/14/2012 7:14:27 PM的回覆:
就開版時的問題而言,
我的書上是說過去會在因果關係討論這問題,
但現在刑法理論都是在客觀歸責討論這問題了

至於樓上所說的超越的因果關係,
我昨天有讀過,但忘了,囧...
刑總某些部分,我覺得抽象性有點高,
因為我是以準備考試為目的,所以雖然不懂但也得過且過的沒去深究了:p

超越的因果關係,後天再讀刑法時再翻閱一下,
後天再看看了不了解你樓上所說的好了^^b
回覆 man 在3/14/2012 7:17:09 PM的回覆:
樓上不怕沒搞清楚的地方考出來嗎.................
回覆 囧........ 在3/14/2012 7:25:09 PM的回覆:
因為以前每次讀刑法就從刑總開始讀,
後來發現自己真是傻孩子,
刑法是抽象性高的法沒錯,非常有助學習法律時訓練思考,
但是考試並不是在作學問,
所以就聽從學長姊們的話,當個普通人好了:p
(而且我們當普通人的都上榜了....可見考試真的不是在作學問:p)

不過我後天讀到刑法時還是會看一下的
那時再回覆你^^b
回覆 那... 在3/14/2012 11:32:10 PM的回覆:
那你怎麼知道因果關係中斷?照理說談到因果關係中斷就一定會講到超越的因果阿.....

考試確實跟作學問大大不同,可是如果講到因果關係理論的條件理論就一定會提到超越的因果,亦即:
超:不具因果關係
中斷:因客觀歸責理論的提出而使此概念被德國<通說>屏棄了,而且此概念在實際上的情況是仍具有因果關係(條件),而非中斷。

祝考試順利。
回覆 在3/14/2012 11:42:43 PM的回覆:
而如果你將因果關係中斷改成不具客觀可歸責(具結果原因而不具結果歸責),那麼你也應該要論述一下,總不能像說因果關係中斷般似的,而只說不具結果歸責吧?

回覆 林山田刑法學著作 在3/15/2012 1:38:10 AM的回覆:
看看林山田老師關於此的論述(不知十版有無更改),他老人家似乎並沒有採所謂的德國通說,因為在他舉的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的判例(RGSt   69   44   47)中,他說德國通說見解對於此事由並無法否定行為與結果之原因關係的存在,因果關係自無所謂的中斷,其所否定者乃是結果在客觀上無法歸責予行為人之客觀歸責問題(Wessels/Beulke;蘇俊雄)。

但林有說:........<故與超越之因果有所不同。>

而上述判例是認為欠缺因果關係。

末段,林還舉了前面的例子(行刺與車禍),來說明是:<有經驗上的因果關係,並不因後來的車禍而中斷>,顯然林認為這才是真正的沒有因果關係中斷(而有客觀歸責與否)的問題。
回覆 原po 在3/15/2012 10:00:42 AM的回覆:
回樓上超越因果關係的同學:

我說"中斷"是因為認為丙的介入對乙的死亡而言,是可以獨立評價的作用力
並不是沒有理由的說中斷,這樣講希望可以得到你的諒解,
請息怒啊^^b

之所以沒在這裡寫是因為在這裡只是作考試取向.簡短的請教老師而已,因為我想老師當然知道什麼叫作因果關係中斷,所以我就沒寫,不過考試時會寫一下,因為要提才有分啊^^b

我昨天晚上真的有翻超越因果關係,
其超越因果就是因果中斷,
所以我就不明白你說客觀情狀+時間間隔須臾(倏忽)了,囧...

還有一點還是請你諒解,
考試是考試,考試和學術不一樣,考試分數和該科的得分也不成正比,所以這一點請你諒解,
因為是在準備考試,考試科目多而且講究廣度,所以就刑法理論的演進及深奧的學理部分,我是真的覺得留給刑法組的老師和同學們就好了,我還是不要撈過界好了,就像我也不會要求刑法組的要仔細了解我的論文裡的學術理論部分一樣
請息怒啊
回覆 johnny 在3/15/2012 10:09:15 AM的回覆:
「過失殺人」這句話就足以使你的分數被殺很大。
回覆 同意樓上 在3/15/2012 11:50:25 AM的回覆:
+1
回覆 休謨的因果問題 在3/15/2012 12:15:28 PM的回覆:
這是從事物來探討因果關係的,那麼,事物是物還是包括了事(事務)?


因果問題
休謨主張大多數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隨著另一件事物而來,兩件事物之間必然存在著一種關聯,使得後者伴隨前者出現(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它在那之後而來,故必然是從此而來)。休謨在《人性論》以及後來的《人類理解論》一書中反駁了這個理論,他指出雖然我們能觀察到一件事物隨著另一件事物而來,我們並不能觀察到任何兩件事物之間的關聯。而依據他懷疑論的知識論,我們只能夠相信那些依據我們觀察所得到的知識。休謨主張我們對於因果的概念只不過是我們期待一件事物伴隨另一件事物而來的想法罷了。「我們無從得知因果之間的關係,只能得知某些事物總是會連結在一起,而這些事物在過去的經驗裡又是從不曾分開過的。我們並不能看透連結這些事物背後的理性為何,我們只能觀察到這些事物的本身,並且發現這些事物總是透過一種經常的連結而被我們在想像中歸類。」(Hume,   1740:   93)也因此我們不能說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們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關連。休謨在這裡提出了「恆常連結」(constant   conjunction)這個詞,經常連結代表當我們看到某件事物總是「造成」另一事物時,我們所看到的其實是一件事物總是與另一件事物「恆常連結」。因此,我們並沒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確造成另一件事物,兩件事物在未來也不一定會一直「互相連結」(Popkin   &   Stroll,   1993:   268)。我們之所以相信因果關係並非因為因果關係是自然的本質,而是因為我們所養成的心理習慣和人性所造成的(Popkin   &   Stroll,   1993:   272)。

休謨提出的這個說法有力駁斥了因果關係理論,在休謨之後的一些哲學家如伯特蘭·羅素還完全拋棄了因果關係的概念,只將其視為一種迷信。但從這裡也產生了因果的問題—我們對於因果連結的認知是從何而來的?而我們又能認知到怎麼樣的連結?這個問題至今仍沒有一定答案。休謨主張人類(以及其他動物)都有一種信賴因果關係的本能,這種本能則是來自我們神經系統中所養成的習慣,長期下來我們便無法移除這種習慣,但我們並沒有任何論點、也不能以演繹或歸納來證明這種習慣是正確的,就好像我們對於世界以外的地方一無所知一樣。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恆常連結」的理論一般被認為是休謨所提出的,可能有其他哲學家早在休謨之前便已提出類似的概念。中世紀哲學家邁蒙尼德(Moses   Maimonides)的著作中便舉出了幾名同樣不相信「因果關係」的伊斯蘭哲學家,他在Guide   for   the   Perplexed一書裡這樣寫道:「簡而言之:我們不應該說『這個』是造成『那個』的原因。」從這些伊斯蘭哲學家的角度來看,造物主所創造出的任何東西都是獨立而不相連的,因此這些事物間並沒有一定的連結。
回覆 給原po 在3/15/2012 12:29:26 PM的回覆:
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關於你舉的例子,很多人會直覺想到因果關係中斷,好似看到例子就直觀了起來,不用學到刑法裡的因果理論,普通人都可能說出因果關係中斷這幾個字。所以這邊還比較不缺說理。

可是如果是客觀歸責(理論),如果你認為不具結果歸責,那麼似乎就不能只說不具結果歸責了,因為這大概是Roxin很引以為傲(因為他是奠基者也最具代表性:林鈺雄語)的地方,所以你如果不把該理論的基本檢驗規則與輔助檢驗規則給掃一遍,那麼即使是考試,恐怕也會有一些些問題(說不定出題老師就是要考客觀歸責理論,因為他剛好有翻譯或者自認為是該理論的翹楚)。

所以呢最好至少是不法風險未實現因而不具結果歸責,而不是只說不具結果歸責。

那麼,所以不法風險未實現因而不具結果歸責=因果關係未中斷?

甚或=超越的因果?

也祝你的論文獲得最優等喔。

話說回來,結果可避免性又是怎麼一回事?客觀歸責?過失犯的結果不法?並存?



回覆 在3/15/2012 12:40:50 PM的回覆:
看看林山田老師關於此的論述(不知十版有無更改),他老人家似乎並沒有採所謂的德國通說,因為在他舉的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的判例(RGSt         69         44         47)中,他說德國通說見解對於此事由並無法否定行為與結果之原因關係的存在,因果關係自無所謂的中斷,其所否定者乃是結果在客觀上無法歸責予行為人之客觀歸責問題(Wessels/Beulke;蘇俊雄)。
---------------------------
他說德國通說見解對於此事由(慢性毒死槍擊案)認為並無法否定行為與結果之原因關係的存在,因果關係自無所謂的中斷,其所否定者乃是結果在客觀上無法歸責予行為人之客觀歸責問題(Wessels/Beulke;蘇俊雄)。

以上的論述似乎也有問題:無法否定行為與結果之原因關係的存在,因果關係自無所謂的中斷      云云

顯然似乎是犯了循環論證的毛病(如果通說見解主觀上確實是要用<無法否定>來證立因果關係<自>無所謂的中斷)。

更何況,不法風險未實現跟超越的因果或因果關係中斷似乎並非毫無關聯。(看事情的角度不同而已?)
回覆 原po 在3/15/2012 12:59:10 PM的回覆:
TO.   Johnny
謝謝你,
我後來也有覺得寫"過失殺人"真的很外行人,
所以我考試時會寫"過失致死"的!


TO.樓上的同學,
謝謝你^_^
我感覺你有當學者的潛力!
另外,
你可以推荐一本寫到客觀歸責的部分寫得比較有系統的書給我看嗎?
因為我有覺得這個部分我確實比較混淆,現在離考試還比較久一點,還可以去看一下,


"不法風險未實現因而不具結果歸責"
這句我學起來,你不會介意吧,
應該沒有著作權的問題:P


"所以不法風險未實現因而不具結果歸責=因果關係未中斷?

甚或=超越的因果?

結果可避免性又是怎麼一回事?客觀歸責?過失犯的結果不法?並存?
"
我看不懂
感覺又要把不法意識到底是在故意還是在罪責裡判斷弄混了^^b
所以我覺得刑法是很抽象的,只是刑法的老師在考試裡比較寬容,但並不因此使刑法變成是很淺的法律,


"也祝你的論文獲得最優等喔。"
我也希望啦
不過"最"是不敢想,
希望不會使老師覺得幼稚園的小朋友就想創造學說形成法律,
我的論文和國考是完全沒關係的內容,
老師大概覺得是科幻片裡的問題,但是又常在一些美國或歐洲的新聞裡看到,所以就縱容學生亂寫了吧


回覆 風險實現 在3/15/2012 1:19:57 PM的回覆:
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1.風險實現:還須具備三要件,行為始具客觀可歸責
2.風險未實現:當然無法歸責

關於風險實現,黃榮堅認為其不應成為客觀歸責的要素。

:)
回覆 原po 在3/15/2012 2:12:59 PM的回覆:
樓上的同學,
謝謝你,
這我會啦..........不然咧..........
我都考上了,連這我都不會,那改題老師不就有問題了

不過這樣一來我就不知道我是哪裡出問題了
囧.......
回覆 風險實現與結果發生 在3/15/2012 2:35:39 PM的回覆:
林山田:行為人雖然製造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因>風險實現而造成結果之發生者,則結果始可歸責於行為人;惟若結果之發生並非基於該風險所導致者,則因並無風險實現關係,故該結果亦無法歸責予行為人。

---------------------------------
惟若結果之發生並非基於該風險所導致者,則因並無風險實現關係,故該結果亦無法歸責予行為人。

惟若結果之發生並非<因>該風險所導致者,則因並無風險實現關係,故該結果亦無法歸責予行為人。

條件理論:結果原因,對於結果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惟若結果之發生並非<因>該風險所導致者,則因並無風險實現關係

第三人異常介入:風險未實現,因為不具結果與行為間之常態關聯性

風險升高?
回覆 原po 在3/15/2012 10:04:14 PM的回覆:
樓上的同學:
這我也會啦,我真的不是因為僥倖所以有考上的,
所以我真的搞不清楚我到底是哪裡不懂,囧......

風險升高理論我有讀過,
雖然不會考,不過我有讀過,
我所認識的許多人雖然是在準備考試,但也沒那麼完全是投機的,
我感覺你有學術傾向,
也好像有偏好台大老師的感覺,

我個人覺得,風險升高理論雖然是少數說,
但是他把歸責每一個動作都分析得很細部化,對學習刑法而言很有貢獻,
但是他是少數說不是沒道理的,
例如這個理論就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
對於一個不法的行為,法律可能用刑法.行政罰.民事責任去規範,並不是放任人民的權利不受到保護,
對一個刑事被告而言,用風險升高就要歸責他,真的太沈重了

我個人覺得在附民時,尤其是在認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數額時,
除了考量被害人的社經地位之外,如果也考慮一下加害人的行為不法的程度也不失為一種公平的考量,不過這是個人淺見,應該沒有人會贊成,


還有,
這樣說你可能又會有點受傷,
不過我還是說一下好了,
風險升高理論考試不會考:p
採風險升高理論的老師去國考出題也不會這樣出,因為他們也很清楚,國考是職業考試不是學術探究,二者是很不同的
回覆 給開版原po 在3/15/2012 10:54:37 PM的回覆:
我從頭到尾都沒質疑你會不會(只提到你應該也知道超越的因果),連你說過失殺人,我都沒質疑這樣的說法。

至於我的文字,只是我的思考,沒有要對誰訴說甚麼,顯然你想太多了。

至於學術部分,不好意思,我只有對刑法學這樣(連刑事訴訟法學我也不會這樣,更不用說民商事程序法)。顯然你也想太多了!

嗯嗯........看來我們道不同。



回覆 在3/15/2012 10:58:26 PM的回覆:
我的思考目前是包括認為客觀歸責仍是因果關係的範疇。(惟若結果之發生並非<因>該風險所導致者,則因並無風險實現關係,故該結果亦無法歸責予行為人。)

所以我覺得因果關係中斷一詞本身並非有很大的錯。

:)
回覆 最後給原po的 在3/15/2012 11:21:34 PM的回覆:
雖然你不是問我,但很慶幸的,因為你的<因果關係中斷>說讓我把因果關係理論與客觀歸責理論掃了一遍,在思考的過程中,獲得了樂趣。

所以呢,在此說聲謝謝你!

:P
回覆 O 在3/16/2012 8:01:01 AM的回覆:
以追車撞死人事件來看
追車的人不算是製造風險   也讓風險實現嗎?
回覆 自我負責 在3/16/2012 1:17:10 PM的回覆:
第三人自我負責:第三人故意行為始足以阻卻先前行為人的客觀不法。
黃榮堅:第三人自我負責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說法。(還是要回到容許風險的概念來操作)

另外黃榮堅還認為:德國客觀歸責理論以風險實現為概念的核心,但是所謂的風險實現並無具有實證意義的定義。

黃榮堅對於客觀理論的檢討值得一讀。

但是:教唆人在教唆既遂故意之下還能說他<相信>被教唆者不會犯罪嗎?




回覆 在3/16/2012 1:24:47 PM的回覆:
另外黃榮堅也檢討了所謂的規範目的關係(林山田:結果發生於規範之保護目的範圍內),而看看林山田的兩個例子:同樣是闖(一個闖紅燈,一個闖馬路),前面的例子是檢討行政法規,後面的例子卻檢討殺人罪與過失致死罪,難道問題出在一個是單純<引發>,一個是<慫恿>?

回覆 註2. 在3/16/2012 4:00:13 PM的回覆:
林東茂將所謂的自我負責原則列入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結果發生於規範之保護目的範圍內,規範目的關係)。
回覆 原PO 在3/16/2012 8:45:01 PM的回覆:
給樓上的同學,
我想我大概還是有說了什麼讓你覺得受傷的話吧,
我希望你可以了解我沒有針對你,或是帶有惡意,

一個事實,
法律基於不同的目的,
可以從私法.公法的角度去規範,
當事人也可能有多種競合的權利可主張,
我有的時候覺得,我們法律人所認為的公平正義或許太流於自我認為的專業了,被害人想要得到哪種救濟真的沒什麼好用高不高尚來評價的,
例如被誹謗的被害人要的是刑法保護他還是民法保護他,
要民法保護時,要求的是對方公開道歉還是賠錢,
不需要因為被侵害的是人格權,卻要拿錢而感到不好意思
每一種權利都是正當的,
每一種法律,每一個學說都有其價值存在
我只是這樣認為而已,

雖然你可能會覺得我太雞婆,不過還是說一下好了,
我建議你把對學術的熱情用在你的論文上,
你的論文會掛上你的名字,是你的思想.人格的延申,
我相信不管是在學術或是國考,你都會覺得好很多,
這是我個人的經驗,雖然讀研究所實在不如準備國考來得實在,但我覺得我當初辭掉月薪5萬的法助讀研究所,使我在學習法律這條路上成長許多,這是損失那麼多錢也買不來的成長

最後還是要說:祝福你喔^_^
回覆 或許 在3/17/2012 1:21:15 AM的回覆:
那麼,所以不法風險未實現因而不具結果歸責=因果關係未中斷?

甚或=超越的因果?

-----------------------
上面的廢話是我的。

同樣的,再一次自問自答,也不失為一種思考方法!

針對上面的廢話,或許許玉秀的文字可以提供一些說明:
許玉秀,<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理論是甚麼?>,肆   客觀歸責理論的資產與負債,一   區分因果關係和歸責理論?

:)
回覆 最終的問題回到最初 在3/17/2012 1:44:58 AM的回覆:
那是一片桃花源。

林山田的<慢性中毒槍擊案>vs.<槍擊車禍案>

超越的因果:不具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中斷:因為客觀歸責理論的總其成(與不斷精緻化),使得此一概念被揚棄了,代之而起的是非基於法所不容許的危險所導致的結果。

回覆 最後一次再跟你雞婆了 在3/17/2012 1:16:03 PM的回覆:
樓上的同學:
在傳統上,
碩士論文的英文是thesis
博士論文的英文是dissertation
之所以用不同的字,因為所要求的標準是不同的,
所以你可能會看到有些博士論文比碩士論文還要薄,可是他卻是適格的博士論文,
碩士論文著重點在研究生的資料整理能力,至於創造力.獨立研究的能力就不是那麼要求了,
但博士論文就不同了,因為是成為一個學者的入門,所以就會要求創造力.獨立研究的能力,
一位醫學院的教授並兼該醫學院附設醫院的醫生說,以他個人的經驗而言,以上說的能力是可能培養的,
你顯然已經具備了撰寫碩士論文的可能能力,
之所以跟你說這,是希望你在對的地方施用對的力量

你不會在程序事項要求達到證明的標準,
也不會在實體事項只要求達到釋明的標準,
所以不要在國考作學術事,反之亦然

-----------------------
民刑法是基礎科目,
你喜歡的那個學校法研,幾乎不管哪組入學都要考民刑法,不是沒有理由的,
希望你在對的地方施用對的力量
回覆 嗯嗯... 在3/17/2012 2:12:04 PM的回覆:
受益匪淺,感謝。

祝你的論文獲得magna   cum   laude.(許玉秀的博士論文是這個成績,黃榮堅的呢?)(不知道有沒有比magna   cum   laude還高一級的?最優良?)

也祝你無論從是甚麼工作,除了成就感,還能獲得真正的喜樂。
:)

:p

:P
回覆 在3/17/2012 2:17:56 PM的回覆:
查到了!
那我就祝你的論文獲得Summa   Cum   Laude最優良!

:p
---------------------------
拉丁文學位榮譽是許多歐美國家大學的傳統,用來獎勵特別優秀的學士、碩士或博士,有時也作為學位評分的標準,最常用的榮譽有:

Summa   Cum   Laude   -   最優等
Magna   Cum   Laude   -   極優等
Cum   Laude   -   優等

在德國,拉丁文學位榮譽同時是博士學位的評分等級:
Summa   Cum   Laude   -   優於   1   分
Magna   Cum   Laude   -   1   分左右
Cum   Laude   -   2   分左右
Rite   -   3   分左右

與德國其他評分系統不同,博士評分若得到4分,即所謂的insufficienter,則代表博士學位不通過。

在荷蘭,只使用兩種學位榮譽:met   genoegen   ("with   pleasure",令人愉悅的)和   Cum   Laude(優等)。Cum   Laude通常用於獎勵特別傑出的成就。通常少於20%的學生獲得"with   pleasure"榮譽。"Cum   Laude"則更難獲得.   具體的要求因學校而不同,但是總體來說"Cum   Laude"只給在本科課程中的佼佼者(類似於美國學校頒發的summa   或者   magna   cum   laude)。相比碩士畢業生,博士畢業生也能夠被授予「cum   laude」,但是更為罕見。通常少於5%的博士畢業生可獲得該榮譽,而且僅僅當他們的研究成果被評判為傑出。由於很難判別,一些學校和專業基本上不授予博士生「cum   laude」.

在美國,許多學校都會為學士學位頒發拉丁文學位榮譽,Summa   Cum   Laude通常需要GPA   3.8分或更高,Cum   Laude則為GPA   3.5分。
回覆 在3/17/2012 4:37:01 PM的回覆:
辭法助...讀法研
這也就是全職讀書了吧

捨棄幾十萬年薪去讀法研...
或許會有一點點成長   也許就是跟師長教學相長   

但是   半工讀何以無法成長?   會不會是不敢開口跟法官們論辯...又如果只全職待在家看書   會不會跟讀法研也差不多....

其中成長的因果關係實在複雜
回覆 Deutsch 在3/17/2012 7:12:46 PM的回覆:
In   Germany,   the   range   of   degrees   is:   rite   ("duly"   conferred,   

that   is,   the   requirements   are   fulfilled),   cum   laude   (with   

honors),   magna   cum   laude   (with   great   honors)   and   summa   

cum   laude   (with   highest   honors).   These   degrees   are   mostly   

used   when   a   doctorate   is   conferred,   not   for   diplomas,   

bachelors   or   masters   for   which   numerical   grades   between   

1.0   ("very   good")   and   4.0   ("pass")   and   5.0   ("fail")   are   gi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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