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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分案前到底還保密甚麼?
發表人 SLK  

發表日期

3/14/2012 10:25:51 AM
發表內容 司法院昨天發布重大消息表示,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案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司法院於研議後,認為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的必要。
@@@@@@@@@@@@@@@@@@@@@@

甚麼叫"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的必要"?
意思是分案前仍然有保密嗎?很奇怪分案前是什麼樣的保密法?
回覆 pan 在3/14/2012 10:41:43 AM的回覆:
保密分案就是說最高法院一收案後馬上用黑布袋包起來,在上面編號,用電腦隨機分案給某法官。案子一直到評議前都沒有人知道是誰承辦,就連分案法官都不會知道。唯一就只有被分到的法官和自己庭的庭長、法官知道而已。
現在廢保密分案,就表示最高院一收案,案子馬上分給某法官,外界也查的到某法官是誰了。
回覆 樓上 在3/14/2012 1:13:10 PM的回覆:
承審法官如果還沒將寫好的判決初稿及卷宗推去給庭長看
連庭長都不會知道該庭的法官分到甚麼案子
所以正確的說
只有點卷的助理跟法官知道本股這週分到甚麼案子

不過現在也不重要了
反正保密分案也取消了
回覆 在3/14/2012 3:05:43 PM的回覆:
討論主題:分案前到底還保密甚麼?
這樣的問法似乎怪怪的。
因為所謂保密者,客體應該是承審的法官們(或者說是股,最高法院也有股別吧?!)

所以沒有分案前保密的問題。

最高法院會常開庭嗎?常常聽到說甚麼發回發回的,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會有(常)開庭嗎?

就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憲法法庭,成立至今開了<多少次>庭?應該屈指可數吧?!

那麼楊仁壽的防止被關說說就應該從此角度思考,一般平民老百姓要關說最高法院法官似乎要比關說一二審事實審法官不容易(一二審法官收賄之事不是沒有耳聞,但也要有門道,沒有門道的話根本無法關說阿)

如果最高法院根本經常不會開庭,被判決或裁定者最多就是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才知道誰是審理的法官們,那麼就應該思考跟人民的訴訟權的保護的關係了(有保密與沒保密對人民的訴訟權的保障差別為何?)

回覆 在3/14/2012 3:33:05 PM的回覆:
所以保密分案者,應該是分案時的保密(不公開)(司法院說: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案作業更加透明)與分案後承審法官們是誰的保密;亦即分案程序保密與承審主體保密。
回覆 應該這麼說 在3/14/2012 3:37:03 PM的回覆:
不是因為不開庭或不常開庭就不知道承審法官是誰
而是因為最高法院採取保密分案的緣故
且當事人就算收到判決書後
由於法官欄的排列順序
除庭長置頂外
其餘四名法官是依其在最高法院的輩份排列
(非依司訓所期別。且有時最後一至二位法官還不一定是該庭法官,有可能因為該庭法官未達五人,由他庭法官支援評議)
所以不像一、二審判決書那樣
排最尾巴的法官就是承辦法官
所以最多也只能知道該案是由「哪一庭」承辦
通常呢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法院後
可以透過聲請閱卷獲悉承審法官是誰
但因為最高法院向來採取保密分案
所以即使聲請閱卷也無法得知承辦法官是誰
那將來取消保密分案後
當事人不需要等到收到判決書
就可以藉由閱卷得知誰是承辦法官
因為案子分給哪位法官
對內對外都不再保密了
也因此降低關說的難度
回覆 在3/14/2012 3:47:24 PM的回覆:
一二審開庭時不就知道誰是承審法官了嗎?(審判長,授命,陪席)

而要關說的話,主角不就是審判長嗎?

所以還需要等到看判決書後再採取關說行動嗎?


回覆 sorry~~ 在3/14/2012 3:54:43 PM的回覆:
那麼一二審開庭前的閱卷及可知道承審法官有誰,而最高法院目前則無法得知;
而一二審通常都會開庭吧?所以最遲在開庭時就能知道成審法官是誰,而最高法院大多不開庭(跟憲法法庭一樣),所以根本不知道誰是承審法官至收到判決書後。

那麼重點在<閱卷時>?

回覆 瞭解了嗎 在3/14/2012 4:02:31 PM的回覆:
是的
如果取消保密分案
無論對內對外都可以知道各個案件的承審法官是誰
而就算法律審通常不會開庭
但當事人仍然可以透過聲請閱卷查詢誰是承審法官
那麼查到之後呢
就各憑本事了
最高法院過去採取保密分案
目的就在於增加關說的難度
現在廢棄保密分案制度
自然也就降低了關說難度
回覆 瞭解了:) 在3/14/2012 4:06:41 PM的回覆:
那麼,跟司法院口中所謂的<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案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
云云

保不保密跟人民的訴訟權的保障關係會很大嗎?
回覆 還有阿 在3/14/2012 4:11:18 PM的回覆:
如果要關說的話,應該重點是審判長吧?

受命法官會很重要嗎?
回覆 在3/14/2012 4:34:47 PM的回覆:
在我看來   
那些都是抽象的官腔啦!
就訴訟權的保障
充其量就是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權利的行使
獲得落實
其他具體的好處
司法院自己也舉不出來
所以可能藉由廢除保密分案制度
杜絕分擾嗎?
我認為根本痴人說夢
只能說司法院的認知與台灣社會民情差很大
口號改革焉能獲得人民信&#38972;?

審判長當然很重要
他不簽名
判決根本發不出去
但廢除保密分案後
無論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當事人均可透過&#38322;卷獲悉
回覆 謝謝說明囉 在3/14/2012 4:52:11 PM的回覆:
很感激你不厭其煩的解惑喔!

話說最高法院,能不能將其從右至左的門牌改成從左至右呢?(大中至正都改成自由廣場了,即使把王羲之的自字貼得比較高,而法務部的門牌字型陳定南也改了),公文都改成從左至右了,最高法院難道不能改一下嗎?(全台灣的公務機關還有哪些是從右至左橫寫的?)

另查最高法院案件審理程序:
本院於收受訴訟文卷,並經清點無誤後,輸入電腦完成收文手續,再分送民、刑事科。由民、刑事科收案點齊卷證,即依年度、種類及繫屬順序分別編案,並登入案簿。

案件編竣後,依本院訂頒之民、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之規定,先加以審查,如需補正,即行發交原審法院或通知當事人補正。若初步審查結果認為卷證齊全,即將案件送<分案股>,依<保密方式>辦理分案。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於本院之案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本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並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審判長認為案件有言詞辯論之必要時,得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就法律爭點進行言詞辯論,以求得心證。

各庭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以審判長為主席。合議裁判案件,應依評議決定,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裁判之評議,均不公開。   

經評決之裁判主文,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裁判正本一經製作完成,即以郵務送達方式送達與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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