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最高法院 巴萊(林鈺雄)
發表人 蘋果  

發表日期

3/15/2012 7:45:41 AM
發表內容 位於台北市長沙街的最高法院,是台灣司法實務的火車頭,民刑案件的終審地。這棟建築的二樓有一座大法庭,但卻鮮為人知,因為它的實際作用和台鐵倉庫裡報廢的蒸汽火車頭一樣,憑弔或可,上路免談。台灣的刑事被告,即便是死刑犯,也沒有機會在赴刑場之前,看一眼這座大法庭的真面貌,當然也看不到定讞他們生死的最高法官們。最高法院民事庭上一次開庭辯論已經是嘿嘿嘿的陳年往事,刑事庭更是鳳毛麟角,成了不折不扣的最高蚊子法庭。


閉門審理有失公正

何以淪落至此?向來抗拒開庭言詞辯論的說詞,就是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法律審根本沒有辯論的必要。適用法律問題果真都如此簡單,難道台灣各大學法學院四年教的是如何當福爾摩斯嗎?長沙街的建築師,難道是把大法庭蓋錯地點了嗎?最高法院頻頻以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又如何自圓其說?更何況除了《民事訴訟法》的開庭規定之外,《刑事訴訟法》第389條也有「有必要者,得命辯論」的明文及以下關於如何辯論的程序規定!
   
事實上,法律審必要時也開庭,早已是現代法治國訴訟程序的最低標準,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是法律審,但同樣也開庭審理;超國性的歐洲人權法院,從來不過問內國法院的事實認定,但還是一樣開庭聆聽訴訟雙方的法律辯論。開庭,這個在歐洲兩百年前改革刑事訴訟時建立的起碼共識,在21世紀的台灣,竟然還是狗吠火車頭的司改呼籲,只能說不知今夕是何年!其實,如果真要找比較法來壯膽,司法界恐怕要追隨政商界「兩岸大步走,取經向中國」的快捷路線,才能在對岸最高人民法院找到「德不孤、必有鄰」的依循範例。   

相較於開庭的要求,千夫所指、日前甫被司法院拍板廢除的保密分案,只是最高法院邁向現代化訴訟程序的「末流」問題而已。保密分案自始就是添附在不開庭法律審的法治國違建,一旦開庭審理成為常態,從法官到程序一切都公開透明,本來就無從保密分案,其他附隨的法官迴避、律師閱卷等問題,自然會迎刃而解。   


更重要的是,法律審開庭辯論,也會連動到落實辯護協助權及重建司法信賴感的核心問題。   

由於向來不開庭的結果,台灣辯護律師面對最高法院,作用僅止於替被告撰寫上訴書狀罷了,即便代理強制辯護等重大案件,也沒有其他的揮灑空間可言,應景而已。諷刺的是,無論在下級審辯護得如何轟轟烈烈,案件結果終究還是最高法院說了算數,辯護制度在法律審空轉的結果,等於是辯護制度終究的空轉。羅馬雄辯律師普利尼在元老院前那場滔滔不絕、扭轉終審判決的經典法律辯論,對於兩千年後的台灣辯護律師,仍是遙不可及的天方夜譚。簡單地說,這已經不是台灣最高法院要不要改革的問題,而是整部刑事訴訟能不能有現代法治國面貌的抉擇問題。   

司法不只是要公正,而且也要「看起來」是公正的。一個分案保密又不開庭審理的最高法院,從一開始就在外觀上喪失了公正的印記。奠基在這種基礎上的終審判決,猶如流沙上的城堡一樣,能夠自保已屬僥倖,遑論博取社會大眾的司法信賴。   
案牘勞形的最高法院法官們,在錯愕司法院「落井下石」之際,何不撇開孤臣孽子情結,主動展現其轉型為有格局終審機構的決心與能力?轉型,就先從開庭辯論做起吧!畢竟,不開庭就無法成為真正的最高法院,而沒有「最高法院.巴萊」,就沒有「法治國.巴萊」!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回覆 中時 在3/15/2012 7:54:53 AM的回覆:
重要案件   最高院將言詞辯論


2012-03-15   01:12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已十五年未開庭辯論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四月廿五日將公開審理柯居財偽證案,這也是最高院六十二年來第三次開刑事案件辯論庭;同時,為回應各界對司法的改革訴求,最高院決議,將挑選重要性案件實行言詞辯論程序。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對這項重大變革表示贊同,但認為應修法,以法律明訂,讓三審法院以言詞辯論方式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特殊例外」。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依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開庭辯論是例外。因此,六十二年來,三審刑事案件只開過二次辯論庭,第一件是六十七年的船長馮樹屏殺人未遂案。第二件則是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的高雄「沙地幫」幫主李約伯殺警案,當天上午辯論終結,下午即宣判李約伯無期徒刑定讞。

             至於民事案件則剛好相反,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故前例較多,包括九十六年呂秀蓮與新新聞回復名譽案、陳水扁當選無效訴訟,但一共也只有九次。

             長年來,因最高法院鮮少開辯論庭,引來律師、司改團體的批判,認為剝奪人民的訴訟權,違反公開審理的法律原則。

             為此,最高法院十三日經民、刑庭庭長會議開會後作成決議,爾後將挑選具有法之續造或法律見解具有重要性的案件,行言詞辯論。換言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來才開二次辯論庭的情況,將不再發生。

             另為了杜絕「恐龍判例」,最高法院將設審查小組,隨時檢討終審法院的民、刑事判例,如果發現有不合時宜的判例,將分別提案送民、刑事庭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繼續援用。而一、二審法官審理案件時,如認終審法院判決見解有前後不一致、歧異之處,也可向最高法院反應,以檢討改進。

             最高法院決定,將在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點半,就柯居財等人的偽證案件,採公開辯論方式開庭審理,回應社會司法改革訴求。
回覆 K軍曹 在3/15/2012 9:46:01 AM的回覆:
都說是法律審了,把人找來開庭能起何作用?

素人想上星光大道爭冠亞軍,想一炮而紅;這批人則是想洞想縫,想出個能爭是非的好聽理由,想在最高院的莊嚴舞台上爭個曝光兼賺錢的機會--就算評審頻頻搖頭也沒關係。

如同公司開會,明明就是開好看的,開沒用的,上司還是硬要開給大家看。目的何在?至少業績差的時候,能跟最大的老闆說我們有開會也盡力了。
放在司法,上司--檢辯;員工--法官、原被告。開庭目的:不在是非,只想譁眾取寵--至少有開庭了!

就看看開庭後對於案件有沒有實質上的益處吧。數據會說話。
回覆 現在沒數據 在3/15/2012 9:55:09 AM的回覆:
實施後才有   '數據會說話"   的問題
回覆 DD 在3/15/2012 9:59:19 AM的回覆:
數據出來後,主張要開庭的,敢承認講這麼多都是話唬爛嗎?原被告的律師出庭錢能找他們討嗎?
回覆 耐心等等 在3/15/2012 10:08:35 AM的回覆:
數據如何尚未可知
更加透明的做法也會使高官更加警惕小心

回覆 KK 在3/15/2012 10:26:27 AM的回覆:
就是要個所謂的屁透明,結果卻要原被告花大把的冤枉錢請律師開庭作秀。說這是司法天真浪漫主義者的罪惡也不為過。
沒十分必要千萬別亂開庭。請最高要有骨氣挺住!
回覆 呵呵 在3/15/2012 12:52:48 PM的回覆:
骨氣是要用來抵擋關說與賄絡的
不是用來反抗比較透明的制度的





回覆 巴萊? 在3/15/2012 12:54:06 PM的回覆:
最近我是比較常聽到萊克多巴胺。
回覆 呵呵 在3/15/2012 12:56:04 PM的回覆:
萊克多巴胺還不夠毒
回覆 嗯嗯 在3/15/2012 12:59:13 PM的回覆:
瘦肉精種類
有數種藥物或食品添加物被稱為瘦肉精,如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商品名:培林)、沙丁胺醇(Salbutamol)、特布他林(Terbutaline)、克倫特羅(Clenbuterol)、齊帕特羅(Zilpaterol)等。使用培林可以增加5%的肉,並減少10%的飼料需求。克倫特羅也與咖啡因、阿司匹林(aspirin)併用,用於肥胖病人減肥的處方。

克倫特羅和沙丁胺醇在過去的使用中,曾造成食用的人群中毒跡象,而被多數國家禁用。萊克多巴胺則經過多項、多種動物實驗,被美國等的肉品出產國認為,萊克多巴胺有人類中毒劑量遠高於肉品殘留量和代謝快等優點,而准許使用,並訂定市售肉品10~50ppb殘留量的標準。萊克多巴胺殘留合乎標準的肉品,其萊克多巴胺殘留尚未出現任何危害及危害跡象,但無法確認不會造成長期危害   (25年+),目前懷疑的長期危害是增加自閉症、心血管疾病患病率及大劑量下會縮小睪丸。
回覆 在3/15/2012 1:04:45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自認為是法律審所以不用(常)開庭辯論,大概動機是為了想省電吧,我想!

而且這種'想法似乎是妄自尊大,自認為自己的法律見解高人一等,所以不用他人參與辯論(討論),也就是不容他人干涉。

形同跋扈!

回覆 註2. 在3/15/2012 1:23:37 PM的回覆:
羅可坦(Roaccutane,   Isotretinoin)除了會造成孕婦產下畸胎外,有沒有可能造成男性不舉?
回覆 先戒酒很重要嗎 在3/15/2012 1:40:16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日前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定讞
同時要求他服刑前須強制戒酒半年@@


入獄要先戒酒   增逃獄機率
首例殺人犯在押執行   擬設專區
2012年   03月15日   【劉昌松、胡守得╱台北報導】男子程浩威酗酒成癮,前年底酒後發酒瘋,持刀亂砍造成一死三傷,最高法院日前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定讞,同時要求他服刑前須強制戒酒半年,因執行戒酒令只能到有戒酒班的醫院,程恐創下在押重刑犯被戒護外出戒酒的首例,為恐戒護戒酒期間程藉機逃亡,法務部正研擬解套,並考慮設置戒酒專區因應。


醫院無防逃設施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說:「監獄沒酒可喝了,還需要戒酒嗎?法務部應擔心的是戒酒令的執行成效,否則因酒犯案的人可能會和因毒犯案一樣,不斷重複發生。」一名曾參與此案審判的法官則說:「醫院鑑定顯示被告喝酒成癮且有再犯之虞,法官只能依法判決,無法考慮後續執行問題。」   
程浩威(三十八歲)是因懷疑友人陳一虎教唆隨永義毆打他,前年十一月十一日凌晨,持潛水刀刺殺陳一虎致死,然後沿路亂殺路人,造成一死三傷,程因惡性重大,至今仍被收押在台北看守所,今年一月最高法院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定讞,且判他須在服刑前接受強制戒酒半年。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法院可在判決時下達「戒酒令」保安處分,過去大多適用在酒駕肇事案件,因屬輕刑犯,當事人均可自行到醫院戒酒班報到。   
高檢署執行科最近接到這起首件在押重刑犯也須戒酒案件,才驚覺以往協助戒酒的醫院,都沒有防止脫逃設施,只好上報法務部研擬對策。   


回覆 LL 在3/15/2012 2:08:56 PM的回覆:
省電?不讓律師作無謂的開庭秀就是幫人民省血汗錢!
三審很有必要得時常辯什麼法律見解?還得開庭公開辯論秀...別騙外行人啦~
回覆 在3/15/2012 2:19:30 PM的回覆:
顯然你待過最高法院,對於法律審的過程很了解,是內行人!

回覆 isotretino 在3/15/2012 2:51:41 PM的回覆:
Isotretinoin,是維A酸的異構體,最初是一種治療腦癌、<胰臟癌>和皮膚癌等多種癌病,但目前常用作治療青春痘,通常為口服用A酸,外用A酸則通常為維A酸成份),有時亦用作醫治斑色魚鱗癬。它屬於衍生自維生素A的類視色素,人體可自然形成小量的此化學物。

-------------------------
原來這種成分的藥原先是用來治療包括胰臟癌的。

就像威而鋼Viagra(Sildenafil)本來是用來治療心血關疾病的

西地那非
(英語:Sildenafil),又譯昔多芬,是一種研發治療心血管疾病藥物時意外發明出的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藥物,一般以其商業用名Viagra&reg;(中國大陸註冊名万艾可&reg;,台灣和香港註冊名威而鋼&reg;)廣為人知。不過相對於商品名西地那非在中國的俗名「偉哥」使用的更廣泛,影響也更大。由於輝瑞公司對西地那非享有專利權,因此該公司以西地那非的枸櫞酸鹽(檸檬酸鹽)所製造的威而鋼,是目前市面上唯一合法以西地那非作為主要成分的藥物。
回覆 要看清楚人家的意思 在3/15/2012 3:17:44 PM的回覆:
省電?不讓律師作無謂的開庭秀就是幫人民省血汗錢!
三審很有必要得時常辯什麼法律見解?還得開庭公開辯論秀...別騙外行人啦~

-----------------------------


為此,最高法院十三日經民、刑庭庭長會議開會後作成決議,爾後將挑選具有法之續造或法律見解具有重要性的案件,行言詞辯論。換言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來才開二次辯論庭的情況,將不再發生。




簡言之就是折衷做法---兩面討好
既不是常常開
也不是像往常死硬不開
回覆 憲法法庭 在3/15/2012 3:43:23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總算不像死魚一樣,躺在那一動也不懂,至少是有反應(回應)了。

有回應總比沒回應好,從歷史上來看,很多跟自己意見不一樣的,下場就是死或者送進牢改營或集中營。

回覆 在3/15/2012 3:45:29 PM的回覆:
折衷主義在列寧時代也可能被送去勞改!
回覆 註2. 在3/15/2012 3:52:56 PM的回覆:
羅素的權力論

列寧標榜著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理想,卻迷信暴力,從而在其主政期間不知死了多少無辜的民眾。

問題出在權力慾,一個人的性格決定著他的命運,理想無法改變性格,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

此時主義不是他的思想,不是他自己,只是他的工具,他的附庸,他要的,只不過是滿足他個人的(權力)欲望而已。
回覆 Oops! 在3/15/2012 5:20:58 PM的回覆:
列寧是法律系的,有律師執照。
----------------------
列寧中學畢業,進入喀山大學法律系學習,大學一年級時參加學生運動被開除學籍,流放到喀山省的偏僻農村監視居住,後因為其母向公家申請,列寧改流放到薩馬拉省烏里揚諾夫,其姐夫所居的農村,但仍繼續被警察公開監視。列寧在此自學了大學法律系課程以及馬克思主義著作,特別是《共產黨宣言》、《資本論》等,由此接受並一生堅信馬克思主義。

1892年,列寧寫下了其第一本著作《農民生活中新的經濟變動》。同年,獲得沙俄政府教育部批准,以彼得堡大學法律系校外旁聽生資格赴彼得堡參加大學畢業國家考試,獲金質畢業獎章與大學畢業證書。隨即進入彼得堡一家律師事務所從事見習律師,並參加了當地馬克思主義者組織的工人小組活動。
回覆 噗, 在3/15/2012 9:59:58 PM的回覆:
老是有些抓不到重點的白癡

無怪乎總是考不上
回覆 其實是想減少案件量. 在3/15/2012 10:42:49 PM的回覆:
不開庭說是怕關說,

叫你拿出文件來又不拿出來.問你是誰關說又不講.

你說怕外星人,所以不開庭.

問你是外星人是誰,你說外星人已經有六十二年了.


回覆 kk 在3/20/2012 11:12:37 AM的回覆:
酷!!這個外星人比喻說的超棒!!
其實實情就是如此
法律人是最抗拒改革的一群人!!
問他為何不把不好的舊制度改掉,換成好的新制度
他根本說不出所以然,因為他就是喜歡抱殘守舊
偏偏諷刺的是,法律條文本身一天到晚改,一點也沒有安定性
說是比較能貼合社會脈動,其實只是因為法律是立委的競技場,法律人自己卻拿立法沒輒(民主三權分立的現實)
法律人卻是一群什麼都不想改的老古董...
不可能會有巴萊的,因為沒人想當悲劇英雄,
大家只想苟活,沒人想死的!!
回覆 所以 在3/20/2012 3:58:36 PM的回覆:
奢望在體制內的人能自行改革(拜託!要司法院自己最高法院化(姑且不論當初制憲的本旨究否為將司法院定位為有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不知更待幾時了,現在都民國101年,是不是又要怪立法院都不付委呢?)無疑是緣木求魚(零星的火花起不了根本的作用)。

只有在政治上大刀闊斧,才有機會。人民才有可能對司法有信心。

回覆 中國共產黨的新聞網 在5/2/2012 2:09:58 AM的回覆:
有哪些中國人見過列寧為列寧守過靈?
文/李正軍尚金州

http://dangshi.people.com.cn/GB/17766670.html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