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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225第2項
發表人 小歐  

發表日期

3/16/2012 12:34:35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在事後給付不能的第三種類型中
(不可歸責債務人   可歸責債權人)

債權人若可主張民法225第2項
債務人   可基於有償契約給付與對待給付的衡平性
              主張對待給付(價金給付)

請問學生的理解正確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愚見哥 在3/16/2012 1:31:57 AM的回覆:
既然只可歸責債權人致給付不能
就直接適用267仍須對待給付芭(不管債務人是否免給付義務)
若是債權人類推適用225條第2項行使代償請求權
就可以主張跟自己對待給付義務抵銷吧

還有
有償契約給付與對待給付等價性
應該是在講瑕疵擔保責任法理基礎吧
回覆
李俊德 在3/16/2012 1:02:04 PM的回覆:

債權人若可主張民法225第2項
債務人         可基於有償契約給付與對待給付的衡平性
                    主張對待給付(價金給付)

請問學生的理解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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