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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說「不」太小聲
發表人 多大聲才算數?  

發表日期

3/19/2012 9:23:30 PM
發表內容 16歲少女說「不」太小聲 男子遭控性侵判無罪
2012年03月19日20:24   蘋果即時   說「不」還要分大小聲?台中市26歲潘姓男子7年前和實際才16歲的女網友發生性關係,事後卻遭少女提告性侵;不過男子辯稱當時少女說「不」很小聲,以為她並非認真的,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二審判決潘男無罪。

這起性侵疑雲,法官一、二審原本都認定潘男有罪,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但更二審法官傳喚少女當年的輔導老師證稱,少女當時並未主動談及遭性侵,法官認為,少女事後表現不像遭性侵害。

判決指出,少女可能因害羞或害怕而小聲說「不」,卻未對潘男做出阻止行動,認定潘男主觀上認為少女同意發生性關係,因此判他無罪。   
回覆 官威顯赫 在3/20/2012 11:34:47 AM的回覆:
倘若蘋果記者是被告!這應該是篇完美無瑕之判決新聞。
回覆 >:< 在3/20/2012 7:08:46 PM的回覆:
我猜法官應看過網路笑話吧,可能解讀【不】~要停......
回覆 說"不"時請開廣播 在3/22/2012 12:09:38 PM的回覆:
..拒絕太小聲不構成性侵   婦團抗議
作者:   史倩玲   |   台灣立報   –   2012年3月21日   下午10:24.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發生一件15歲少女遭網友性侵案,但法官在更二審時,卻因為受害少女說「不」太小聲,判決加害人無罪。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律師林實芳表示,審判法官已經不是恐龍法官,而是食古不化的化石法官。

日前發生台中市男子和15歲女網友發生性關係被控性侵。在更二審時,法官認定少女「僅有口頭上說『不』,並無實際行動阻止被告之行為」,判決男網友無罪。

林實芳表示,在1999年修正前舊《刑法》規定前,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到達「不能抗拒」程度才能構成強姦罪。這種立法表達了一種「典型強暴」迷思,只有陌生人拿刀架在脖子上,被害人抵死不從才構成強暴。因此1999年《刑法》正視被害人性自主權,從「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意願」,就是要打破這種性別不平等的狀態。但法院對於妨害性自主罪的認定,仍停留在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之前的想法,這已經不只是恐龍法官,而是化石法官。

類似的判決層出不窮,法官常問的判決明顯將性侵責任放在女性身上,認為女性如果沒有讓對方進門、逃走、呼救、激烈抵抗,就是默許性行為的發生。

但林實芳也指出,就算將性侵案看成女性「半推半就」,以法令保障性自主的原意看來,法官也不應該全盤忽視女性表示拒絕的「半推」部分。林實芳指出,在性侵案件中,女性表達「不,就是不!」,法官應該看見女性的性自主意願。
回覆 暗啞人仕 在3/22/2012 1:02:02 PM的回覆:
難怪正義女神要戴眼罩,因為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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