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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債各課程問題請教
發表人 楊過  

發表日期

3/21/2012 5:12:29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學生在研讀民§513有關修法前法定抵押權之爭議,有個疑問請教老師

關於修法前§513Ⅱ「法定抵押權」之承攬人若要執行該抵押權時,若執行之標的物為違章建築時,實務未免違建因無法為§759之登記,進而無法「處分其物權」,因此而解為此際承攬人係拍賣抵押物的所有權而非拍賣抵押權,是故承攬人在實行就違建重大修繕之法定抵押權時即可不經過§759之程序以為處理。

但建章建築之所有權雖然不得依法律行為而為移轉(民§758),但卻得因法律規定而取得該違建之所有權(民759,例如發生繼承之情形)

也就是說違章建築所有權仍有機會透過759加以取得。則學生就在思考上開承攬人為何無法為§759之登記?是否係因為並無法律規定相關情形而讓承攬人得因法律而取得該物(即違建)之所有權,是故承攬人即無法為759之登記呢?
(PS.學生目前是知道建物若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則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回覆
李俊德 在3/21/2012 7:51:02 PM的回覆:

也就是說違章建築所有權仍有機會透過759加以取得。則學生就在思考上開承攬人為何無法為§759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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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不精確,應該這樣說

違章建築無法依「法律行為」而移轉所有權

違章建築可以依「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而移轉所有權



回覆 楊過 在3/21/2012 11:00:56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指點,我會記在法條上的

至於這則我發問的問題,我剛去把物權第28-3聽了一次,總算又多懂了一點
違章建築因為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因此無法為民法§759之登記,而倘將「實行抵押權」解讀為係「處分行為」者,則勢必必須在聲請拍賣抵押物前要先辦理民§759之登記始得為「處分」
因此部分實務(或採登記對抗要件主義論者)才會將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動作解為係「拍賣抵押物」而非「拍賣抵押權」,所以承攬人不用辦理§759之登記即可聲請拍賣抵押物

只是學生覺得上開實務這樣的解釋也未免太牽強,讓我一開始實在百思不解

這則問題打擾老師了,有麻煩到之處,望老師海涵,感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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