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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陳述事實也算侮辱?
發表人 東東  

發表日期

3/25/2012 2:41:35 PM
發表內容 新北市板橋區一名求子多年不成的40多歲呂姓男子,不滿鄰居的兒孫到訪太吵,雙方理論時,鄰居的兒子對方竟脫口而出:「有本事你小孩生一生、養一養」,他一怒之下提告;板橋地檢署日前依公然侮辱等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認為,雙分早因排水管線問題有糾紛,早就有嫌隙;不過,這回鄰居之子在大庭廣眾下,指摘呂姓男子無法生育,還說:「不要跟生不出孩子的人說話」,確已詆毀其名譽。   
===============================

可以說一個女人長得像黃臉婆.
卻不能說一個男人真的生不出來?
都是陳述事實,判決怎麼差這麼大?道理何在?   
還是法院太黑暗了?
回覆 在3/25/2012 2:51:53 PM的回覆:
因為寫判決的是男生?
回覆 :) 在3/25/2012 5:44:19 PM的回覆:
社會科學的東西本來就沒有固定答案
回覆 算公然侮辱嗎 在3/25/2012 6:10:48 PM的回覆:
如果遇到肢體殘障的人   公開說他掰咖可以嗎
如果遇到弱智的人公開說他智障可以嗎
如果遇到酒店的小姐   公開說他是酒家女可以嗎
如果遇到同性戀   公開說他是同性戀可以嗎
如果遇到沒胸部的女生   公開稱呼她沒胸部的女生嗎
略...
回覆 在3/25/2012 7:20:51 PM的回覆:
遇到殘障,就說他殘障.
看是缺手缺腳.   
缺手就可以稱呼他"沒手的".   
生不出來的,就說他是生不出小孩的人.

實務認定,此類只是言語比較酸,不算侮辱.
根本就是起訴假的.
回覆 道理在這裡 在3/26/2012 12:34:37 AM的回覆:
小弟早已提過
有動詞才算侮辱

黃臉婆沒有動詞
有本事你把小孩生一生養一養
生養都是動詞

瞭了嗎^^
回覆 ..... 在3/26/2012 12:52:08 AM的回覆:
那王八蛋呢?
回覆 在3/26/2012 1:05:52 AM的回覆:
龜公
龜孫子
狗兒子
臭GX.....
回覆 動保法第41條 在3/26/2012 8:20:47 AM的回覆:

罵人王八可能會被起訴
因為侮辱了烏龜^^
回覆 小雞 在3/26/2012 9:13:00 AM的回覆:
刑法公然侮辱罪早就是很多有心人士拿來敲詐的法條了
個人認為應該刑事除罪化啦

太多故意把你激到生氣~或引起大眾公憤
再利用你不理性的言論提告訴
之後人也不到庭~直接遞狀和解金額要多少
一般沒前科守法老百姓都會息事寧人付錢了事

更奇怪的是..網路上常見的暱稱..
侮辱網路上的暱稱也會構成公然侮辱
更令本人百思不得其解~
究竟暱稱背後的人~真的有因爲暱稱被侮辱就減損他在社會上的人格地位嗎?
這種例子更多了~有上PTT的鄉民應該都知道
回覆 罵不要臉無罪 在3/27/2012 10:21:20 AM的回覆:
因為沒有動詞...

依此推得
若一個人長得真的像王八蛋
罵他王八蛋也是OK的
樓上的張大眼睛看吧



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3.27   02:25   am   
   
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合議庭認為,彭姓男子罵鄰居「不要臉」,雖讓廖姓鄰居覺得刺耳;但廖姓鄰居在防火巷上蓋違建,讓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適。   

對於彭姓男子罵廖姓鄰居「不要臉」,是否損毀廖的名譽?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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