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律師轉任法官合憲嗎?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3/27/2012 12:53:56 PM
發表內容 憲法第八十六條(應受考銓之資格)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司法官之任用資格)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其中第三款應該就是現在律師轉任的根據
不過司法官是公務員
依憲法應該是考試院的權責範圍
那這樣轉任不是違憲嗎?
回覆 法官法 在3/27/2012 3:22:41 PM的回覆:
目前司法院是以法官法第5條為準
回覆 不管怎樣 在3/27/2012 4:56:37 PM的回覆:
先要考過律師牌了
律師牌已經是基本門檻
先有牌才能談其它的機會了
回覆 ... 在3/27/2012 5:17:20 PM的回覆:
1.考選的方式不限筆試
2.轉任一樣可以依法銓定啊
回覆 123 在3/27/2012 7:34:26 PM的回覆:
雖不一定是用考試的方式考選
不過至少應該是考試院舉辦吧

律師轉任法官是司法院在遴選
這樣不就很奇怪嗎
怎麼帶頭違憲呢
回覆 沒違憲啦 在3/28/2012 12:37:58 AM的回覆:
考選銓定並列
中間有個省略的或字
司法院遴選後經銓敘部銓審就好了
回覆 甲等特考. 在3/28/2012 12:58:10 AM的回覆:
少或字差很多.
回覆 沒有違憲 在3/28/2012 8:05:05 AM的回覆:
三權分立,
司法與行政是分權獨立的,
法官不是公務員,
憲86的公務員不包括法官。

法官該如何產生,也不是司法院訂了算,
法的權力源自人民,
應讓法官具有民意基礎,
判決才有民主正當性。

回覆 你們是法律人嗎 在3/28/2012 9:35:06 AM的回覆:
律師轉任法官是司法院在遴選
這樣不就很奇怪嗎
怎麼帶頭違憲呢
~~~~~~~~~~~~~~~~~
違啥憲      司法院不是依法律嗎      條例不是法律嗎
還有      法官不是公務員?真是夠了
回覆 不一樣吧 在3/28/2012 10:53:15 AM的回覆:
人家是說違「憲」   
不是說違「法」
回覆 xxrun 在3/28/2012 11:19:51 AM的回覆:
憲法第86條規定的考試院「依法」,但是他並沒有說考試院不能「依法」授權其他機關辦理

法官法第五條第七項就是這個委託授權之依據
回覆 甲等特考. 在3/28/2012 12:57:15 PM的回覆:
那授權給國防部好了.
回覆 123 在3/28/2012 2:00:02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這是甲等特考的翻身
不但是司法院自己挑法官
而且還沒有考試院的介入
回覆 xxrun 在3/28/2012 2:23:51 PM的回覆:
123   在2012/3/28   下午   02:00:02的回覆:
我也覺得這是甲等特考的翻身
不但是司法院自己挑法官
而且還沒有考試院的介入
==============
有考試院之介入喔

第七條(法官之遴選)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代表二人:由考試院推派。
  二、法官代表六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二項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回覆 里長法官 在3/28/2012 2:38:51 PM的回覆:
有民意基礎

乾脆選里長好了.
回覆 憲法八十六條? 在3/28/2012 2:48:45 PM的回覆:
弊端纏身,司法自律籌碼盡失

司法院最近一個月飽受一系列司法弊端的折騰,真可謂「內憂外患」、「身心俱疲」,不僅司法公信力跌落谷底,司法自律的籌碼也幾乎盡失!簡直可說僅存奄奄一息,坐以待斃!

最適當的時機

也是最不利的時機

值此司法威信盡失之時,推動法官法草案的立法工程,當然可以勢如破竹!但最適當的時機,很可能也是最不利的時機!不過,這種司法院企盼十多年的轉機、契機,真正帶給司法體制的,未必盡是喜訊!很可能是另一危機的開始!

法官法草案擱置立法院十多年,遲遲難以通過立法,固然有些非體制因素(例如司法保守勢力策動立委掣肘、杯葛)從中作梗,但是,監察、考試、行政、立法等山頭,各有憲政權力堅持,形成對抗僵持,卻是另一關鍵。

檢視考試院對法官法草案的看法,可說從第一條就不同意,因為,司法院的草案將法官視為有別於一般公務員的特別公務員,想要擺脫現行公務人員人事法制,考試院頭一個就不同意!

落實到具體條條款,例如,法學者轉任法官條款,考試院也是抱持反對態度,因為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即任用法官,有違憲法第八十三條、八十五條及八十六條規定,簡單地說,是侵犯了考試權。

再檢視監察院對法官法草案的看法,對於草案中的法官評鑑制度、職務法庭制度,因自律色彩太濃,原則上也是反對,認為有侵犯監察權之嫌,如今,司法弊端連環爆,監察院更質疑司法院的自律不彰,應加強他律機制。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