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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私立國中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救濟?
發表人 後學  

發表日期

3/29/2012 11:38:03 PM
發表內容 案例:甲私立國中聘任乙為教師,因乙教師與校內學生發生超越師生份際之情誼,遭甲私立國中解聘,乙教師對此不服,提出申訴,申訴決定撤銷甲私立國中之解聘處分,甲私立國中不服申訴決定,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駁回,甲私立國中對再申訴決定不服,可否提起救濟?

1.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觀此,教師法第33條規定係針對教師所設,甲私立國中是否仍有救濟之可能?若有,該如何救濟?

2.甲私立國中應如何提起救濟?
(1)有一說認為:甲私立國中與乙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是民法上的僱傭關係,甲私立國中僅得提起民事訴訟.
(2)另一說認為: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再申訴決定係行政處分,甲私立國中仍得提起行政救濟.若採此說,甲私立國中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其救濟期間應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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