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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本會議決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發表人 看倌  

發表日期

4/2/2012 2:30:19 PM
發表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天麟,因參與貪污被告不當飲宴達10次之多,且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關係,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本會議決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被付懲戒人林天麟任職於臺北地檢署期間,經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北機站執行「正己專案」蒐證時,查獲其與前立法委員何智輝等分別在「天成飯店」、「水戶日本料理」、「魚介日本料理」等餐廳餐敘達10次之多;又被付懲戒人係有配偶之人,於89、90年間認識未婚女子洪○○,並進而交往發展為不正常之男女關係,違反檢察官守則等,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審議。
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決議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澄字第3308號】
回覆 拿鵝毛在搔 在4/2/2012 7:55:37 PM的回覆:
不痛不癢
要是小警察早被解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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