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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比例原則爭點
發表人 洩考題  

發表日期

4/3/2012 8:43:02 AM
發表內容 司法制度扭曲人性價值
因為神的想法總是超越人間




醫糾天價   衛署:應低於原肇事者   
   
【中央社╱台北2日電】   2012.04.02   06:57   pm   
   
      
車禍肇事者賠新台幣百萬、醫師賠千萬,未來醫師還敢救人嗎?衛生署醫事處認為,不合理也不符比例原則,司法制度扭曲人性價值,建議醫療賠償上限應不高於肇事者的賠償。   

陳姓男子因車禍腦傷,被送進台中童綜合醫院急救,神經外科醫師李明鍾等3人遭控未在術後放置顱內壓監測器,致未察覺陳男顱內遲發性出血,導致全身癱瘓、雙眼全盲,日前台中高分院判決醫院和3醫師連帶賠償新台幣3000多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3000多萬元的天價,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這是不公平的、不符比例原則,救命的事業即使有疏失,然而卻賠償得比車禍肇事者高,那以後還有醫師敢救人嗎?」   

司法制度已經扭曲人性價值,他說,從新聞媒體對於撞傷人後又再倒車再壓死人的事故頻傳,司機都知道,撞死人賠一次,頂多是幾百萬元,但撞到若是重殘或重傷則要賠償一輩子。   

石崇良表示,傷者送到醫院,醫師施予急救,是為了將傷者救活,然而過程中可能會有疏失,應區分嚴重和輕微疏失,但法官一概以疏失論之,卻忽略傷者在救活後病情走向變化是在被撞當下就決定了,應該由肇事者負責。   

然而如今司法的判決,救命醫師卻賠得比車禍肇事者高,他說,傷者的結果是很多因素造成的,但這結果遠比車禍現場或不救的結果好。法官不能以醫師賺的錢多就應該要賠得比肇事者多,應該依比例原則處理。   

他說,目前已著手修定醫療法第82條改正,賠償金額也要有上限,建議不應該高於原肇事者的賠償。   

同時石崇良也表示,現在的醫療賠償已經屢創天價,十分憂心持續被司法制度扭曲,目前正積極連繫,將在月底召開研討會,邀請法界、醫界等專業人士座談,並參照先進國家制度,再提出訴求並送請司法機關參考。
回覆 不符比例也不符平等 在4/3/2012 8:45:37 AM的回覆:
賺得多就要賠得多?

那麼法官犯一樣的錯
是不是要比警察懲戒來得嚴

那麼小警察出入不正當場所被免職
為何法官只有申誡
為何沒有賺得多賠得多呢
回覆 在4/3/2012 1:37:09 PM的回覆: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指出,該案先後經過三次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第一次及第二次報告均認定醫師如能早期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或再安排電腦斷層,當可阻止或降低原告之損害。第三次鑑定報告亦認為,應及時做電腦斷層,合議庭法官認定本案醫師確有過失,判決被告醫師及童綜合醫院均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

犯錯還不知悔改
這真的很可惡
鑑定報告都說有過失了~

這些支持醫生無辜的   我看找一天也車禍讓醫生把你過失一下吧~
瞎癱了   記得叫醫生拿比例原則給你服用喔   包準你們不會哭夭~~
回覆 白日夢做很大 在4/3/2012 2:39:19 PM的回覆:
醫師如能早期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或再安排電腦斷層,當可阻止或降低原告之損害

如如如如如如如????

如      醫師是華陀那就OK啊
如      不就是假設性問題嗎
如   當可
對啊   如我老爸是王永慶   我當可買下十棟帝寶

問題是肇事者只賠百萬
醫師是來救人的   一個不小心沒救好   要賠千萬?
那我問你這個法官
你認定事實適用法規   能百分之百正確嗎
如果有一點點不正確
要不要叫你賠償一億???

如現在是3012年   當可幫你換顆腦袋
你不用考就是法官了
回覆 @@ 在4/3/2012 3:07:02 PM的回覆:
沒看到刑事的部份.
回覆 @@ 在4/3/2012 3:16:49 PM的回覆:
應該是連帶之債
回覆 錯了不賠? 在4/5/2012 8:36:35 AM的回覆:
套用樓上上的話
犯錯不知悔改
真的很可惡唷

肇事賠一百萬
過失醫師賠一千萬

依此類推
若黃要賠一萬
法官比照有過失的醫師
是不是要賠十萬?

"救濟後不會影響黃春明等當事人權益,但勢必要讓黃再跑一趟台南"
要人家再跑一趟叫做不影響權益?
油價漲3元很貴耶
時間就是金錢耶
錢誰出啊


黃春明案判決有誤   法官認錯   
   
   2012.04.05   02:39   am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承認判決有誤,表示已進行救濟,有錯就要承認,並趕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
   
針對烏龍判決,黃春明昨天表示,他不是很懂法律,要不要改判沒意見,他確定不會上訴,「只想早日恢復正常生活」;他生氣且一口回絕蔣為文對他下戰帖。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判處黃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九千元,有法官質疑判決違法,鄭承認有錯,表示已進行救濟。   

「自己確實有錯,有錯就要承認,並趕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鄭銘仁說,已就刑事訴訟法三四七條,檢察官可獨立上訴的規定,請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基於「公益」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要求更正錯誤。   

針對這件烏龍判決,黃春明表示,他不是很懂法律,要不要改判?他沒意見。但他本人確定不會上訴,「只想早日恢復正常生活」。   

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屬二審定讞。由於蔣為文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並未經過檢方偵查程序,而黃春明又確定不上訴,鄭銘仁只好請檢方基於公益上訴,這在司法實務上算少見。   

鄭銘仁表示,救濟後不會影響黃春明等當事人權益,但勢必要讓黃再跑一趟台南,造成困擾「真是很抱歉!」   

回覆 錯了就賠十萬啊 在4/6/2012 8:47:30 AM的回覆:
律師:黃春明正當防衛   法官:超過比例

   
【黃文博/台南報導】

作家黃春明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決有罪,引發外界質疑法官鄭銘仁沒有考慮到黃是不得已的正當防衛。鄭銘仁認為,黃的防衛超過比例原則;但律師林石猛持相反意見,他說文字的批評比語言更過分,黃春明用言語回應文字挑釁,一點都沒有超過比例原則。

林石猛表示,刑法第三○九條言語公然侮辱罪,僅處拘役、或罰金;但第三一○條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蔣為文不是一般的老百姓,他身為成大副教授,竟在黃春明的演講會上,拿著「可恥」字樣的文字對著眾人和黃春明,可定義是自己招來的危難。

林石猛認為,黃春明在公權力無法適時介入的情況下,採取激烈言詞「操他媽的X」等方式回應,目的也是在制止蔣為文的行為,這是自助式的回擊,屬於正當防衛,一點都不會超過比例原則,黃春明應該要上訴爭取自己的清白。

鄭銘仁表示,黃春明對拿著「可恥」字樣的蔣為文,口出「操他媽的X」、「會叫的野獸」等言詞,已經超過比例原則,身為法官,他必需依法判決。當然,蔣為文對黃春明的行為,黃春明如果提告,他也是會依法審理。

針對藝文界撻伐之聲,鄭銘仁表示,他不會後悔對黃春明所為之有罪判決,因為黃在演講會上,用「操他媽的X」、「會叫的野獸」等字眼,他翻遍所有案例,找不到一個可以判無罪的案例。他強調,不後悔認定黃有罪,此案如果判無罪,爭議恐怕還要更大。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表示,就像兩個夫妻在吵架,妻子向丈夫挑釁,「你打啊!」丈夫如果出手,法官能不判決有罪嗎?

台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鄭銘仁,昨天為判決主文漏寫,害黃春明可能還要出一次庭面對蔣為文一事,再次向黃春明道歉。

針對這起烏龍判決,鄭銘仁昨天表示,「我必須再一次向黃春明道歉,主文弄錯了,必須請檢方上訴救濟,害他得再跑一次二審法院面對蔣為文,真的很不好意思,錯了就錯了,沒有什麼理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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