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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適用上的疑惑
發表人 一個很笨的人  

發表日期

4/4/2012 4:01:07 PM
發表內容 依該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試問:某甲在美國依照當地法律與某乙結婚(設依當地法律已經合法有效),但並未回台辦結婚登記,嗣後回台與某丙結婚,請問某甲有沒有重婚罪的問題?謝謝回答。

管見:依上開法條但書規定,雖然依本國法結婚須經登記方生效力,惟既已依照美國即舉行地法結婚有效成立的話,本國法應予以承認該段婚姻效力,甲屬於有配偶之人,與丙間之婚姻應屬重婚而無效。

不知上開見解有何盲點,敬請指教,感激不盡。
回覆
李俊德 在4/4/2012 9:51:39 PM的回覆: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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