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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kk  

發表日期

4/5/2012 1:41:16 PM
發表內容 蔣為文為什麼要接受用「中國語」寫的判決?   
   
【聯合報╱楊照】   2012.04.05   04:02   am   
   
      

不是很奇怪嗎?一個因為人家用「中國語」寫作,就氣呼呼地跑到公開場合去罵人家「可恥」的人,卻欣然接受用同樣一種「中國語」寫成的判決,還認為這樣的判決「還給他清白」……

很好奇蔣為文告黃春明「公然侮辱」的訴狀,到底是怎麼寫的?也很好奇開庭時蔣為文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檢察官與法官?最好奇的是:檢察官、法官是用什麼語言跟蔣為文對話的?會是全程台語嗎?還是依照我們一般理解的,是用「國語」進行的?那麼,當檢察官、法官講「國語」時,蔣為文有沒有在口頭上指控他們「可恥」,還是當場舉牌說他們「可恥」?

這整件事的開端,這整件事的癥結,我們都知道(也許檢察官、法官不知道?),在於蔣為文在國家文學館的公開演講場合,舉牌罵黃春明「可恥」,牌上寫的全文是:「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從這面惹火黃春明的牌子,我們可以明確知道蔣為文的信念與價值,那麼,有意思的是:如果台灣作家用「中國語」創作是「可恥」的,那麼台灣的檢察官、法官,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寫起訴書、判決書,可恥不可恥?

我實在想不出有什麼道理可以自圓其說:台灣作家用「中國語」是可恥的,台灣檢察官用「中國語」就不可恥?有什麼道理對「作家」有比較高的要求嗎?作家的作品,你不喜歡大可以不買不讀,然而法律公文書卻是強迫所有人,包括蔣為文自己,都得接受。如果蔣為文連作家用「中國語」都那麼受不了,應該對檢察官、法官用的「中國語」,更加義憤填膺吧!

麻煩哪位記者跑個腿,去問一下蔣為文,或問一下檢察官、法官,在司法過程中蔣為文可曾就「中國語」提出抗議,有要求起訴書、判決書必須用「臺灣語文」書寫嗎?更重要的,他有對使用「中國語」的檢察官、法官罵「可恥」嗎?如果他用這樣的標準、這樣的態度對待檢察官、法官,他們對這個案子還會是同樣的看法嗎?

不是很奇怪嗎?一個因為人家用「中國語」寫作,就氣呼呼地跑到公開場合去罵人家「可恥」的人,卻欣然接受用同樣一種「中國語」寫成的判決,還認為這樣的判決「還給他清白」,怎麼這時候「中國語」就都無所謂了?還有,這樣的判決到底還他什麼樣的清白了?會場上的衝突中,黃春明回罵蔣為文罵得最兇的,是說他:「心胸狹窄,也可恥!」所以蔣為文意味著:判決證明他沒有「心胸狹窄」,也就是證明他接受了「中國語」了?

黃春明是有錯。一錯錯在對不值得生氣的人生氣,二錯錯在沒有先到法院去告蔣為文,讓「打人的喊救人」的策略得逞,先挨罵才回罵的人,竟然莫名奇妙成了被告。不過,黃春明的錯誤還是有一定價值的,至少可以讓我們思考談論:拿「台灣語文」這樣責求別人,自己卻可以輕易對充斥「中國語」的體制妥協讓步的人,應該可以算是可恥吧?   


   
回覆 矛盾ㄚ矛盾 在4/5/2012 1:54:56 PM的回覆:
而且是中華民國的法律還他公道耶
怎不自己用台語
寫部台灣法律
再自己聘位台灣國台語法官
來還自己公道?

法官還判1萬元罰金耶
怎麼多送他1千
案情不單純哦

這罰金也是用中華民國國幣支付吧
建議他自己印台灣國幣好了
我可以贊助印給他一百億
回覆 同意樓上 在4/5/2012 6:26:35 PM的回覆:
一些綠的就是那麼好笑

自己那麼矛盾,卻最喜歡指責別人
回覆 恐龍法官 在4/6/2012 10:17:54 PM的回覆:
作家是寫書或寫文章為生的

用台羅文寫,是會賣得出去嗎?

有多少人看得懂台羅文呢?

是要叫作家都出去乞討維生嗎?

這樣的法官,難怪會被罵


回覆 文字不過是工具 在4/7/2012 6:03:38 PM的回覆:
如果月旦、和台灣法學雜誌,是用所謂的「台灣語文」寫的話,不知道有多少人會買?

大概沒多久就倒閉了吧
回覆 法官認證 在4/7/2012 6:23:55 PM的回覆:
它馬的
台語文是台羅文嗎
那要不要有客家文
要不要有台原文
台原文是不是還要分九族呢

它馬的
台語又不是光指閩南語

什麼東西
紅高假赤鱆
X
回覆 kk 在4/8/2012 10:04:12 AM的回覆:
律師:黃春明正當防衛   法官:超過比例

2012-04-06   01:21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違法判決黃春明被控公然侮辱案,法官鄭銘仁公告錯誤主文,變成違法判決,須靠檢方上訴二審補救。(黃文博攝)


 違法判決黃春明被控公然侮辱案,法官鄭銘仁公告錯誤主文,變成違法判決,須靠檢方上訴二審補救。(黃文博攝)
   
             作家黃春明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決有罪,引發外界質疑法官鄭銘仁沒有考慮到黃是不得已的正當防衛。鄭銘仁認為,黃的防衛超過比例原則;但律師林石猛持相反意見,他說文字的批評比語言更過分,黃春明用言語回應文字挑釁,一點都沒有超過比例原則。   

             林石猛表示,刑法第三○九條言語公然侮辱罪,僅處拘役、或罰金;但第三一○條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蔣為文不是一般的老百姓,他身為成大副教授,竟在黃春明的演講會上,拿著「可恥」字樣的文字對著眾人和黃春明,可定義是自己招來的危難。   

             林石猛認為,黃春明在公權力無法適時介入的情況下,採取激烈言詞「操他媽的X」等方式回應,目的也是在制止蔣為文的行為,這是自助式的回擊,屬於正當防衛,一點都不會超過比例原則,黃春明應該要上訴爭取自己的清白。   

             鄭銘仁表示,黃春明對拿著「可恥」字樣的蔣為文,口出「操他媽的X」、「會叫的野獸」等言詞,已經超過比例原則,身為法官,他必需依法判決。當然,蔣為文對黃春明的行為,黃春明如果提告,他也是會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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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真的改用台羅文寫作,根本沒多少人會買、會看他的作品

這可是憲法所明文保障的生存權的問題


法官說黃春明超過比例原則

可是這不僅只是作家的名譽權的問題,這可是牽涉到作家的財產權、甚至生存權啊!
回覆 自私 在4/9/2012 1:51:42 PM的回覆:
反正蔣大教授,有公務員的水可領,用台羅文寫作品,賣不到錢,也沒關係

其他的作家,照他們的意思,用台羅文寫作品,賣不到錢,餓肚子的話,是他們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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