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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想請問老師98律師民訴第三題問題
發表人 不懂  

發表日期

4/12/2012 9:44:16 PM
發表內容 三、住在臺北市中正區之甲,其委任之律師於民國98   年7   月1   日收受最高法院以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為由,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民事判決書。請回答下列二題並說明其依據:
(一)甲於98   年7   月17   日委任律師具再審訴狀,載明其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2   款規定向最高法院對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於98   年8   月17   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補充再審理由狀」,表明其頃經細查,發現該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另有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違法之情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2   款之再審事由。請問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甲於同年7   月21   日另具再審訴狀,指摘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誤解民法第224   條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向臺灣高等法院對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於98   年8   月17   日提出另件最高法院判決書影本並具「補充再審理由狀」,主張該最高法院判決係臺灣高等法院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而未斟酌之
新證物,其因於98   年7   月30   日借閱(以圖書借書證證明)最高法院於96年印行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彙編,始發現該新證物,其得利用該最高法院判決關於民法第224   條之法律上見解為有利於己之主張,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   款之再審事由。請問臺灣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
.............................................................
看站上試題解答      
第一題內容      
『最高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是用505準用28條規定吧?

第二題
『臺灣高等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502Ⅰ)。』

那為什第二題不能用505準用28條規定裁定移送嗎?要用502條?或者第一題可以用502裁定駁回嗎?


非常感謝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4/12/2012 11:23:56 PM的回覆:

這不是單純的管轄錯誤

而是客體錯誤,應以三審確定判決為再審之對象。

回覆 不懂 在4/13/2012 7:36:40 AM的回覆:
所以   第一題   是管轄錯誤   裁定移送   
                  第二題是客體錯誤      裁定駁回   

謝謝老師回答
回覆 @@ 在4/13/2012 9:12:54 AM的回覆:
老師,
這一題就是我之前問的,
好奇怪說......
回覆 @@ 在4/13/2012 9:18:06 AM的回覆:
當時老師是回答說:
管轄錯誤,除了無法移送外或如513特別規定外,又怎麼會直接裁定駁回?


和我想的一樣耶,
是高x的書寫的和開版同學說的一樣,

怪了說...........

高x那本書,也滿多人看的,應該有點可信性,
但是那本書我有發現其他地方寫錯的,
(沒有人是絶對不會出錯的,我的意思是醬子,沒有要說作者壞話的意思)

照理來說,
會一句話都不說就把人家駁回,這比較像三審會做出來的事:p




   

   
回覆
李俊德 在4/13/2012 1:11:41 PM的回覆:

所以   
第一題         是管轄錯誤         裁定移送         
第二題         是客體錯誤         裁定駁回         
------------------------------------------------------------------------



回覆 @@ 在4/13/2012 3:24:37 PM的回覆:
原來是錯在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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